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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秦一統天下開始,華夏各朝的正稅,一般都是引出自孟子的粟米之徵,布帛之徵、力役之徵為理論依據,按“租”“調”“役”(田租,特產,徭役)三個專案徵收。到了本朝,曾規定百姓可輸錢免役,由政府僱人代替,稱為“庸”,“租調役”於是變成了“租庸調”。
本朝的租庸調製,是以均田制為基礎核心,丁男(21歲)和18歲以上的中男,各授田100畝,其中20畝為永業田(永不歸還),80畝為口分田死後歸還。同時頒佈《租庸調法》,規定受田丁男應繳納的田租、調賦和應服的徭役即租庸調。實現“有田則有租;有戶則有調;有身則有庸”。朝廷規定,每丁每年向國家輸粟2石,為租;輸絹2丈、綿3兩(或布2丈4尺、麻3斤),為調;服役20日,稱正役,不役者每日納絹3尺(或布3。6尺),為庸。若因事增加派役,則以所增日數抵除租調,“旬有五日免其調。三旬則租調俱免”,並限定所增日數與正役合計不得超過50日。
這種均田制為基礎的租庸調製還是很不錯的。可也有很大的侷限性。最大的侷限性就是隨著國家安定,人口的不斷上漲。最終導致官府無地可授。而租庸調製基本就是均田制,有田才有租,有戶就有調,有身就有庸。而一旦無地可授,那麼百姓沒有地卻還得交租庸調,這就矛盾了。開國之初還好些,大家都有地,慢慢的地越分越少,甚至沒地可分。租庸調卻還得交,這就是大問題了。這其實就是變相的人頭稅,看似公平,其實最不公平。
而易風提出的兩稅法是什麼?正是歷史上到了中唐時期均田制崩潰之後,朝廷不得不改革的新稅制。
歷史上,兩稅制度出臺之後,此後千餘年,唐宋元明清各朝各代,雖稅制各有不同。但主稅卻基本上是在這一基礎稅制上進行修修補補。
唐代兩稅的核心應當是量出以制入,先預算政府要用多少錢,然後就向百姓徵收多少稅。具體的就是參照前幾年的財政支出,取一個平均數額。再定一個稅收總額,然後把這一稅額分配到各地,各地再按稅收配額制定稅率。其二就是取消了主籍客籍的區分。從法律上承認客戶地位。由於稅率並非由中央統一規定,而是由地方根據稅收配額制訂。造成往往人口越稠密的地區,人均稅率就越低。在主客籍不分的情況下。其他地方的百姓紛紛遷入這一低稅率地區,這種遷徙又反過來進一步增加了各地人口密度的差異和稅率差異,形成惡性迴圈。
三,不無丁中,以貧富為差,按照資產多少決定納稅額,取消原來按人頭固定徵收造成的不公平。四“秋夏兩徵之”,故稱兩稅,原有的“租庸調”三個專案都併入兩稅,不得另徵。三個專案合併為一,簡單明瞭。
中唐兩稅法的出臺,可以說讓中唐重新振興,使唐朝得以延續了很長時間,不過這種稅法的核心是好的,但具體情況又有不少的不足。
易風現在弄的這個兩稅法,也基本上是在這個基礎上弄出來的。
易風的兩稅法,首先改由征服穀物、布匹等實物為主的租庸調法,改為徵收金錢,一年兩次徵稅。且最關鍵的是改變了據丁徵稅的作法,而實行以財產多少為徵稅標準,其三,徹底廢除勞役,而改把勞役計算為免役錢,這筆錢直接計算到兩稅裡面,百姓不需要再服勞役,也不用再另外交免役錢。
最最核心的一點,就是並不量出為入,而是按照租庸制,把原來的每丁租庸調的粟2石,為租;輸絹2丈、綿3兩(或布2丈4尺、麻3斤),為調;服役20日,通通計算為錢,然後再除以百畝地,得出每畝的稅錢。最後據此,向天下百姓按田畝徵稅,你有一百畝地,就交一百畝的稅,如果你有十畝地,就只交十畝的稅,如果你一畝地都沒有,那你什麼稅都不用交,若是你有一千畝地,你就得交一千畝的稅。總之,就是把這些稅全都計算到田畝中,按擁有的田畝來徵稅,田多就多徵,田少就少徵,但對國家來說,天下的土地數量是不會變的,因此國家徵收到的稅款也不會變,但這種改變,卻不會讓沒有地的百姓也依然得交稅,也不會讓那些擁有大量土地的地主,卻只按人頭來交稅。
易風的這種兩稅,已經與唐時的兩稅完全不同了,易風的這兩稅只是有一個春秋兩次納稅的名,卻沒有唐朝兩稅的戶稅和地稅的不同分類。
蘇威看著皇帝的稅制改革計劃,心裡默默的算了幾個數,按民部的記載,朝廷剛進行了土地人口大閱,清查出了大量的隱田隱戶,現在清查全國共有土地一千萬頃左右,共有十億多畝耕地,戶口九百餘萬戶,人口五千多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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