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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部分 (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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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經系統、感覺系統以及內分泌系統的功能作出程式規定,從而也幾乎必然影響學習過程,基因制約著某些行為的成熟過程和其他行為的學習規則,宗教行為中的下列因子,很可能是由行為發展程式和學習規則所定型的:亂倫禁忌、一般禁忌、外族恐怖、神聖和褻瀆的簡單二分法、鋪張聲勢、等級統治制度、對領袖人物的畢恭畢敬、迷信領袖人物的超凡魅力、迷信戰利品以及狂喜或失神體驗等,所有這些活動有助於劃定一個社會群體的界線,並以絕對無疑的忠誠把它的成員結合在一起,我們的假說要求有這麼一些約束力的存在,同時要求這些約束力有一個生理學的基礎,而且也有一個遺傳根源,這一假說意味著教會的選擇是受一連串事態所影響的,在一代之間,這些事態從基因開始,透過生理學達到受制約的學習活動。

根據這個假說,基因頻率本身反過來被一系列不同選擇——教會的、生態學的和遺傳學的——所改變,那些能夠不斷提高信教的生存和繁衍的宗教活動,將會遺留下一些生理學上的控制調節手段,而在一代人之間,這些手段會有利於上述活動的普及,規定這些手段的基因,也會受到特別的垂顧,由於在個體的發展中,宗教活動和基因有比較大的距離,因而在文化進化中,兩者的差異可能變得很大,甚至某些群體,如舍克族人有可能採用某種在一代或幾代人之間能降低遺傳適應性的宗教常規,但在經過許多代以後,這些基本的基因將由於屈從而付出代價,整個人口將會降低,其他一些基因,由於主宰著某些機制,以抗拒由於文化進化而出現的適應性減退,將居於主導地位,而這些異乎常情的宗教活動也就逐漸消失了,這樣,文化就無情地考驗著佔統治地位的基因,但所有這一切不過是用一套基因來代替另一套基因而已。

如果我們只就生態學和遺傳學的層次來考察宗教的作用,那麼這種關於基因和文化間相互作用的假說既可以得到證明,也可以遭到反駁,而生態學角度的考察是最容易理解的,我們只需問道;每種宗教活動對個體或部落的福祉有些什麼影響?這種活動在歷史上是怎麼起源的,並且是在什麼樣的環境條件下產生的?如果這種相互關係的確是代表了對某種必然性的反應,或者在許多代之間提高了社會的效率,那麼它就和相互作用的假說相符合,如果這種相互關係與設想中的大相徑庭,甚至不能以一種相對簡單而合理的方式與生殖適應性相聯絡,上述假說就很難成立,最後,透過發展心理學所揭示的、受遺傳程式控制的各種學習制約因素,也必須證明是與宗教活動中的主要潮流相一致的,如果不一致,這個假說也是可疑的,在這種情況下有理由設想:文化進化可能只是摹擬了遺傳進化在理論上所預言的模式。

為了要就充分廣泛的一系列題目進行研究探討,必須將宗教行為的定義加以擴大,以包括巫術和某些被奉若神明的部落儀節,以及圍繞神話構成的更為精緻的信仰,我相信,在這樣一步之後,有關的證據仍然是和基因文化相互作用假說相一致的,在宗教史上與之相牴觸的事件是不多的。

讓我們先考察一下宗教儀式,對羅侖茲-廷伯根個體生態學的最初的熱情,推動一些社會科學家對人類的禮儀和動物通訊行為進行了一番類比,但是這種比較,從最好的方面看,也是欠準確的,大多數動物的表現只是一些不連續的訊號,傳達著有限的意義,它們相當於手勢、面部表情和人類非語言交際中的原始聲響,有少數一些動物的表現,如求仍的複雜形式和鳥類的交尾等等,是如此精緻而給人深刻印象,有些動物學家偶爾也把它們稱之為儀式,但是,即使在這種情況下,比較也會令人產生誤解,人類的大多數儀式,具有一種超乎直接訊號價值的東西,正如迪爾凱姆所強調指出的,人類的儀式不僅標誌出社團的道德價值,並且對它們加以強調和確認,使之具有更大的活力。

宗教的神聖儀式是人類所特有的,它們的初級形式與巫術有關,是企圖操縱自然力和鬼神的一種積極嘗試,從西歐洞穴中所發現的舊石器時代的藝術中,看得出人們對狩獵動物特別關注.有很多場面表現矛和箭插入了獵物的驅體,有些圖畫描繪人們化裝成動物在跳舞,或者在動物面前俯首站立,也許宗教儀式的功能正是一種交感巫術,它根源於這樣一種想法,即想象中的事情終於也會在實際中發生。這種期待性的行為,可與動物的意向性運動相比,而這種意向性運動,在進化過程中往往被儀式化,變成一種交際訊號。蜜蜂的來回搖擺舞蹈動作,實際上是從蜂房到食物間飛行路線的一種小規模預演,作為“8”字形舞蹈的中間動作的“直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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