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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部分 (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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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所謂“重批輕租”、“輕批重租”等,這不過是地主因時制宜便於剝削的花樣而已。農民如不能一次將押金交清,地主就要年年加息,在租谷內扣交,有的地主更將押金再以高利貸放給農民。交給地主的押金,按照字面上的規定,退佃時應全部退還,但地主總是想盡一切奸詐手段,七折八扣,直至化為烏有。

第二章 新區農村調查(18)

地租以額租最普遍,分租不流行,額租一般是按租約上書寫的出租田的產量,主佃對半分。由於押金輕重及其他原因,又有主佃四六、*、三七、七三等不同形式。不繳押租田地,收穫多東七佃三,也有東八佃二甚至東九佃一的。然而通常租約,額定產量多高於實際產量,因此名義上是對半,實際上地主收的成數要高過定額。如果以押金利息計處地租,則實際地租就比額定租率更要高得多。押租愈重,實際地租愈高。

至於其他的額外剝削;簡直沒有辦法寫得清楚。1950年2月4日益陽專區的《湘中日報》,刊載一篇統計材料,地主的剝削花樣有120種。有些名目,由於已經過去了50多年,現在人很難弄得明白了。以下舉出大家容易懂的幾種:例如虛報田數,長沙叫“寫冒莊”,寧鄉叫“紙上開田”,就是租約上的田數比實際要多,所以有的租額名義輕,而實際上很重。例如欠租轉為高利貸生息,以牲畜雜物作抵押。例如“糞厚加租”,佃戶把田種肥了,地主就要加租。例如水租,佃戶用地主塘裡的水,每石田要交多少谷租。例如指倉交租,租谷要送到地主指定的地點去,耗費勞力很大。例如交租“車谷”時,風車重絞,加大風力,每石要多車四五升。例如送禮(副產物剝削),送租雞、租魚、租肉、稻草、豆子,山裡有什麼就要送什麼。例如請酒,請“春酒”、“新米酒”、“看禾酒”、“寫批酒”。例如大斗收進,小鬥借出。例如無償勞役:抬轎、舂米、挑水、曬穀、打魚、修房、紅白喜事,每年少則十幾個工,多則三四十個工……這些額外剝削,農民講一天一夜也講不完。

高利貸在湖南是很普遍很複雜的,從1937年到1949年特別殘酷,這裡不多贅述。

在這樣嚴重的殘酷剝削下面,農民往往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正產收穫都被壓榨去了,不但難以進行再生產,連生命都無法延續。這就是農村破產,一切春荒、夏荒的基本原因,這就是為什麼農民一年辛苦到頭,還要長年吃糠、吃草的根本原因。

另外,湖南地主階級在政治與思想上統治手段的毒辣,在全國也是很突出的。他們既有北方地主野蠻的特性,又有南方地主狡猾的特性。他們利用衙門保甲(政權),團防土匪(兵權),祠堂宗法(族權),公私學堂(學權),廟宇會門(神權),1937年到1949年,更是借國民黨的黨、團、參(議會)、特(務),將農民束縛得緊緊的。

農村的鄉保長,不是地主親自出馬,必由他們幕後操縱。像師長賦閒時辦團防,六七十歲的豬仔國會議員爭做保長,這在別處都是很少見的。為了掌握學田公產,搜刮農民油水,湖南地主最善於採用辦學校、辦善堂、修橋鋪路、積穀“防飢”,這一套名利雙收的辦法。

湖南農村的祠堂、廟宇和學校特別多,這都是他們進行統治的好工具。伽藍、觀音幫地主辦了不少事情。祖宗族法恰好迷糊了農民的階級覺悟。“讀書先生”在農村分外受人尊敬。湖南地主會打官司,善於告狀,也是特點。至於圈子會門,扶乩立壇,更不知欺騙籠絡了多少農民。

湖南地主階級的野蠻統治,在濱湖和湘西表現得最為突出。濱湖是“強管洲,霸管水”的世界,誰有權有勢,誰就可以佔地挽垸。爭奪洲土時,佃戶被雙方“洲土大王”驅使互相殘殺,最野蠻者有將對方佃戶搶來殺掉,用大鍋煮人肉吃的。湘西土匪惡霸地主,自築寨堡,自設關卡,自立公堂,燒殺劫掠是家常便飯。湘西流行的說法是:“有槍就有勢,有勢就有官,有官就有錢,有錢就有田。”

第二章 新區農村調查(19)

所以有人形容湖南地主階級,說他們“能文能武”、“能屈能伸”、“半新半舊”、“亦官亦商”、“舞文弄墨”、“好事生非”,“上承曾(國藩)左(宗棠)衣缽,下受蔣匪薰陶”確實是一點不錯的。

6、西南土地問題的若干情況

這裡說的西南是指開國大土改前的四川、雲南、貴州、西康4省和重慶市,不包含西藏。所闡述有關土地問題的若干情況,是散見於當年報刊和有關調查材料的綜述。能夠充分說明西南農民遭受地主惡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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