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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部分 (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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⒍ ⑽臁⒁鴨熬┳�9至12號各證》暨本庭偵查及審判筆錄又經當時留京之美籍教授貝德士(M。S。Bates)史邁士(Cewis。C。Smythe)本於目擊實情,至定宣誓並具結證明無異。是會攻南京之日軍各將領,共同縱兵,分頭實施屠殺、強姦、搶劫、破壞財產之事實,已眾證確鑿,無可掩飾,雖據辯稱:(一)被告部隊入城後,系駐紮中華門,於12月21日全部開赴蕪湖,當時中華門一帶,正值激戰,居民遷徒一空,並無屠殺物件,且被害人均未能指出日軍番號,故屠殺事件,應由中島、末松,及其他部隊負責,即罪行調查表亦多載有“中島”字樣,可見與被告無涉。(二)被告所屬部隊,軍紀嚴肅,可保證未曾殺害一人,除已經證人小笠原清到庭證明外,應請傳訊被告所屬之參謀長下野一霍、旅團長坂德太郎、柳川參謀長田邊盛武、高階參謀藤本鐵熊等,即可明瞭。(三)本案證據全系偽證,不足為論罪根據等語,以為免責之辯解。但茲於第一點,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範圍之內,各自分提犯罪行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這結果,共同負責。(參照最高法庭28年上字第3110號,26年渝上字第1744號各判例)被告既系會攻南京之高階將領,因遭守軍猛烈抵抗,(見審判巷7宗16頁)乃於陷城後,會合中島、牛島、末松等部隊,分竄各區,實施大屠殺,達30餘萬人之眾,已與監督不嚴之偶發事件,顯有不同。況經當時駐京外僑,以國際團體名義,於26年12月14日至21日,即在被告部隊駐京之期間內,前後12次,分向日軍當局及日本大使館,提出嚴重抗議,並在照會內,附錄日軍燒、殺、淫、掠暴行,計113案,促請日軍注意管束部署,防止暴行擴大,(見南京安全區檔案原文1至49頁,及附件已京字10、11號各證)而被告各將領,又均置若無睹,縱兵肆虐如故,且反將此種慘烈屠城情狀,攝成電影及照片,藉以表彰戰績。其系與各會攻將領,基於合同意思,共同縱兵,分頭竄擾,而作有計劃之大規模屠殺及焚燒姦淫,至為明顯。縱令被告部隊,僅在旬日間,分擔京市一隅之屠殺等暴行,然既與各會攻將領,本於聯絡之犯意,互相利用,以其報復之目的,依照上開說明,即應就全部所發生之結果與松井、中島、牛島、末松、柳川各將領,共同負責,奚容罪行調查表載有“中島”字樣,以及被害人未能指出日軍番號詞為藉口希圖諉卸。查 市各區,屠殺姦淫等事件,泰半系發生於被告部隊駐京這期間內,(即12月12日至同月21日)即在被告自承為其防區之中華門一帶而燒、殺、淫、掠居民有案可稽者,已達459起,(詳見附件甲9、13、18、19、20、24、26、28號,乙1到370號,丙1至21號,丁1至57號,戊1至3號各證,既本庭偵查審判筆錄)其中被害人家屬及證人,且多能切實指明被告部隊之罪行,如據範文卿之子範實甫供稱:“谷壽夫部下殺人、放火、強姦,無所不為,最殘忍的要算是谷壽夫部隊,殺人最多的約10幾萬人,我家對門丁道臺的孫女被谷壽夫部下13個人強姦,這小姑娘因受不了,慘叫,被日軍一刀刺進小腹而死。我還看見鄰人魏小山,因谷壽夫部隊放火,他去救火,被日軍一刀砍死。”丁長榮供稱:“我兒子丁連寶,被谷部(指被告)士兵用槍打,又戮一刀死了,當時一共打死七個人。又在中華門賽虹橋,見兩個婦人被日兵強姦後,用刺刀從陰部刺進腹部,至腹破腸流而死。”徐承鑄供稱:“我胞兄徐承耀,被谷壽夫部隊拉夫,經母親哀求,不肯釋放,當被拉到雨花臺下打死。”又據證人歐陽都麟供稱:“日軍谷壽夫部隊攻陷南京,由中華門首先進城,先行屠殺,就此兩天內(12、13兩日)中華門內外,遍地屍首,慘不忍睹,有的用刺刀刺孕婦腹部,至腹破胎墜而死,有的用刺刀從婦女陰戶刺入,刀尖透過臀部致死,亦有80歲老婦,被強姦致死。”證人張如鴻稱:“日軍於26年農曆11月初十晚進城,殺人放火姦淫最厲害的是谷壽夫部隊。”各等語見本庭審判卷1宗30頁;3宗35頁、39頁、43頁;7宗60頁、61頁尤足見被告部隊分擔實施暴行之事實,昭然若揭,尚何有狡賴之餘地。關於第二點,查被告部隊,遠在保定石家莊一帶作戰,即曾搶劫居民陳嗣哲所有之衣服古玩28箱及紅木傢俱等物多件,又在浙江德清縣境,慘殺平民卜順金、卜玉山等人(見京字18號,20號各證)是其軍紀之敗壞,已可概見。迨會攻南京陷城後,更暴行累累,兇殘無匹,乃反謂軍紀嚴肅未曾殺害一人,顯屬遁詞,至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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