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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部分 (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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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的書評人則據理力爭。

南方和北方本來就經常有矛盾,報紙上的論戰就此展開,包括《紐約時報》、《華盛頓郵報》、《洛杉磯時報》等大型媒體都參與其中。

幾天之後,美國媒體就注意到《亂世佳人》的作者和《老人與海》的作者名字是一樣的。

這是巧合?還是說他們是同一個人。

第七十一章 陪審團制度

這當然不是巧合,這是林子軒和彼得遜律師商量好的策略。

等到美國媒體炒作起來這個話題,林子軒就會承認他就是《亂世佳人》的作者。

之所以起這個和《老人與海》一樣的筆名,是因為他才是《老人與海》的真正作者。

媒體會圍繞這個話題繼續討論,林子軒的目的也就達到了,他透過這樣的方式來影響陪審團成員的判斷。

這裡就要說一下美國的陪審團制度了。

陪審團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數的有選舉權的公民參與決定嫌犯是否起訴、是否有罪的制度。

美國法律規定,每個成年美國公民都有擔任陪審員的義務。

但是不滿18歲、不在本土居住、不通曉英語及聽力有缺陷的人、有前科者,沒有資格充當陪審員。

陪審團分為大陪審團和小陪審團。

大陪審團只適用於刑事案件,由23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決定是否起訴,可以在任期內審理若干起案子。

小陪審團則參加審判,決定被告人是否有罪,而在民事訴訟中則是決定被告人是否要賠償,小陪審團一般由6-12人組成,一案一組。

一般的案子,陪審員通常是可以回家的。

但是,如果案子引起轟動,就必須隔離他們。

這樣,他們所得到的全部資訊,就是法庭上被允許呈堂的證據,在判斷時不會受到新聞界的推測和不合法證據的影響。

林子軒的案子說到底是兩個華人之間的官司,而且只在美國文學界有一定的反響,不是具有轟動性的社會新聞。

所以,法院沒有對陪審員進行隔離。

當《亂世佳人》這部小說在波士頓流行開來的時候,那些陪審員是能看到新聞報道的,即便不看新聞,也能聽到周圍人的議論。

有些陪審員甚至買了一本小說。

事先沒有人知道這本小說的作者就是林子軒,也是陪審員需要回避的當事人。

當法院看到新聞報道,意識到社會輿論可能影響到陪審員判決的時候,一切已經晚了。

即便重新選擇陪審員,但《亂世佳人》造成的影響很難抹除。

這就是彼得遜律師的打算,他鑽了法律的一個空子。

他並沒有和陪審員接觸,但社會輿論間接的影響了陪審員,從而影響最終的判決結果。

在1922年1月25日,過兩日就是農曆新年了。

波士頓地方法院對林子軒起訴季鴻明的案子開庭審理,今日將做出宣判。

律師做最後一次陳述。

季鴻明的律師對林子軒一方試圖透過庭外因素影響陪審團做出強烈抗議,認為這樣做有違法律的公正。

並把林子軒說成是一個透過強權欺壓善良之人的惡魔。

法官也提醒陪審團只能以法庭上的證據作為唯一判斷標準,不能受外界因素影響。

彼得遜律師則從文學寫作的方面證實林子軒的寫作才華,而季鴻明只發表過一些亂七八糟的文學評論,根本不具有寫出《老人與海》的能力。

陪審團的12名成員進行秘密商議。

陪審團採取的是多數原則。

一般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要求至少有9名陪審員達成一致意見,才能形成裁決結果。

也就是說,如果有9名陪審員認為林子軒有道理,就會做出對季鴻明不利的判決,反之則會判決季鴻明獲勝。

在法庭選擇陪審員的時候,首先是與案子有關的人員,包括與原告或被告有關聯的人不得入選。

法官為了公正,他會從選舉站的投票名單或者電話號碼本上隨機選擇。

在初選之後,還有一次嚴格的篩選,主要是剔除一些由於環境和經歷所造成的有心理傾向的候選人,避免可能造成的不公正判斷。

在林子軒的案子上,如果按照法庭上展示出來的證據,季鴻明無疑更具有說服力。

畢竟他擁有英文草稿,而林子軒只有中文手稿,在美國人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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