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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會發生這樣的事?上述選舉的結果實際上都是三分之二多數勝出。那些支援勝出一方者,其地位可以提升1步,而那些支援失敗一方者,其地位平均倒退4步。所有選民各贏4
,輸2次,最後結果其實比最初情形淨退了4步。
這時候,你有理由反駁所謂這些選民應該為自己的不幸遭遇負責的說法;他們是以一種短視的方式投票。他們在決定每一對候選人的勝負之際,以為這就是惟一一場選舉,沒能把它當做一系列投票的一部分。假如選民能夠向前展望、倒後推理,他們一定不會落到選出萬事通的結局。說得不錯,但是,存在一個投票迴圈的事實卻使最後結果大受投票過程的影響。下一節我們將討論怎樣透過控制這個過程決定最後結果。
4 .法庭的秩序
按照美國法庭的運轉方式,首先必須裁定被告無罪或有罪。只有在裁定被告有罪之後才能判定刑罰。表面看來這可能是一個相對次要的程式問題。不過,這一決策的順序可能意味著生與死的差別,甚至定罪與無罪開釋的差別。我們以一名被控犯有死罪的被告為例解釋這一觀點。
有三種過程可供選擇以決定一個刑事案件的結果。每一種過程都有其優點,你可能願意基於某些潛在的根本原則選擇其中一種。
(1)現實狀況:首先裁定無罪或有罪,若是有罪再考慮合適的懲罰。
(2)羅馬傳統:聽取證詞之後,從最嚴厲的懲罰開始,一路向下尋找合適的懲罰。首先考慮要不要判處死刑,假如不要,考慮要不要判處終身監禁。這麼一路研究下來,假如沒有一種刑罰合適,那麼該名被告就會被無罪開釋。
(3)強制判刑:首先確定該項罪名的合適的刑罰,然後確定應不應該判處該名被告有罪。
這些做法只有一個過程上的差異:首先確定哪一個問題。為了描述這一差異可能具有怎樣的重要性,我們考慮一個只有三種可能結果的案例:死刑、終身監禁以及無罪開釋。①
這個故事是以一個真實案例為基礎的;這是公元前一世紀羅馬律師小普利尼(Pliny)為圖拉真(Trajan)皇帝效命時遇到的一個兩難問題的現代翻版。'l'①
即便存在更多不同的可能性,我們也會看到相似的結果。
該名被告的命運掌握在三名法官手裡。他們將投票決定如何判決。這一做法非常管用,因為這三名法官的意見完全相左。
第一位法官(甲法官)認為被告有罪,而且應該判處可能判處的最高刑罰。該名法官力求判處死刑。終身監禁是他的第二選擇,而無罪開釋在他看來則是最差的結果。
第二位法官(乙法官)同樣認為被告有罪。不過,該名法官堅決反對死刑。他的第一選擇是終身監禁。以前判處的死刑至今仍然讓他感到寢食不安,因此,他寧可看到被告無罪開釋,也不願意看到被告被處死。
第三位法官(丙法官)是惟一認為被告無罪的人,並且因此力求判處無罪開釋。他與第二位法官不同,認為終身監禁比死刑更殘酷。(對此被告也持同樣觀點。)結果,假如不能判處無罪開釋,他的第二選擇將是判處被告死刑,而終身監禁則是他最不願意看到的結果。上述情況如表10…3
所示。
表10…3甲法官的偏好 乙法官的偏好 丙法官的偏好第一選擇 死刑 終身監禁 無罪開釋第二選擇 終身監禁 無罪開釋 死刑第三選擇 無罪開釋
死刑 終身監禁
若是按照現實狀況的體系,投票首先決定的是無罪或有罪。不過,這些法官都是老於世故的決策者。他們懂得向前展望,倒後推理。他們正確地預計到,假如被告證明有罪,投票結果就是以2比1決定判處死刑。這就意味著,原本的投票其實是要決定判處無罪開釋或死刑。投票結果是以2比1決定判處無罪開釋,其中乙法官投了決定勝負的一票。
情況不一定按照這一路線發展。法官們可能選擇跟隨羅馬傳統,從最嚴厲的罪名開始,一路減輕下去。他們首先決定要不要判處死刑。假如選擇了死刑,接下來也就沒有什麼決定要做的了。假如死刑遭到否決,餘下的選擇就是終身監禁和無罪開釋。法官們透過向前展望,意識到終身監禁將成為第二階段的投票結果。透過倒後推理,第一個問題實際上簡化為生與死的選擇。投票結果是以2比1決定判處死刑,只有乙法官投了反對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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