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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部分 (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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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時,他的工資將比現今少得多。競爭這樣的增大,不僅會減低工人的工資,也會減低師傅的利潤。而從事手藝、工藝和技藝的,都將成為損失者,但社會卻將成為得利者,各種技工的製造品,將以比現在低廉得多的價格,在市場出售。

同業組合以及大部分組合規則的設立,在於透過限制自由競事,以阻止價格這樣的下降,從而,阻止工資及利潤的下降——自由競爭勢必引起價格這樣的下降。往時,歐洲多數地方,設立組合,只須取得組合所在地的自治城市的許可。在英格蘭,還須取得國王的特許狀。不過,國王這種特權,似乎不是為了防止這些壟斷事業侵犯一般自由,而是為了要向臣民榨取貨幣。一般地說,只要向國王繳納若干款項,似乎都很容易取得特許狀。假若某一種類技工或商人,認為不經國王特許而設立組合是合適的,這些當時所謂不正當的同業組合,未必因此會受到取締,但須每年向國王繳納若干罰金,取得允許,來行使被剝奪的權利。一切組合以及組合認為應制定來管理自己的規則,都歸組合所在地的自治城市直接監督。所以對組合有什麼管制,通常不是來自國王,而是來自那更大的團體,對於更大的團體,那些附屬團體只是構成部分。

自治城市的統治權,當時完全掌握在商人和技工手中。對他們中各個階級來說,防止他們常說的各自產品在市場上存貨過多,實際上就是使他們各自產品在市場上經常保持存貨不足狀態,這樣做分明都是符合於他們各自利益的。各階級都急於制定,為達到此目的的適當規則,而且在自己被允許制定的條件下,也同意其他一切階級都制定規則。結果,各階級所需要的貨物,都得以比此等規則制定以前略高的價格,向市上其他階級購買。而他們自己的貨物,也能以相當高的價格出賣。賣買相衡,正如他們所說半斤八兩。同一市內任何階級都不會因此等規則而蒙受損失。但在他們與農村交易時,他們卻受到很大的利益。維持各都市並使各都市富裕的,正是這種交易。

一切都市的生活資料與工業原料,全都仰給於農村。都市對這些資料與原料給付代價的主要方法有二:第一,把那些原料中一部分加過工製成成品送還農村,這樣,那些物品的價格,就因勞動工資及老闆或直接僱主的利潤而增大了。第二,把由外國輸入或由國內遙遠地方輸入都市的粗製品或精製品一部分,送往農村;這樣,那些物品的原價,就因水陸運輸的勞動者工資及僱用這些勞動者的商人的利潤而增大了。都市由它的製造品取得的利益,乃是它的第一種商業的得利;它由對內及對外貿易獲得的利益,乃是它的第二種商業的得利。勞動者的工資及各種僱主的利潤,構成了這兩種商業得利的全部。所以,不論何種規則,只要會使那些工資和利潤比此等規則制定以前有所增加的,就會使都市能以較少的都市勞動量購買較多的農村勞動量。此等規則,使都市商人和技工享有比農村的地主、農場主及農業勞動者更大的利益,因而破壞了都市與農村商業上應有的自然均等。社會勞動的全部年產品,每年都是在都市和農村人民中間分配的。由於有了此等規則,都市住民,就享有此等規則未制定前所不會有的較大分額,而農村住民,卻享有較少的分額。

都市對每年由農村輸入的食品和原料,實際上所給付的代價,乃是它每年輸往農村的製造品及其他物品的數量。輸出品的賣價愈高,輸入品的買價便愈低。都市產業就更為有利,而農村產業就更為不利。

我們只須透過一次非常簡單而又明顯的觀察,無須作精密計算,就可弄明白,歐洲各地都市產業都比農村產業更為有利。在歐洲各國,我們可只看到,從小資本開始經營原來屬於都市的產業,即商業和製造業,而後來發大財的,至少有一百個人,而以小資本開始經營原來屬於農村的產業,即改良和耕種土地以出產天然產物,而後來發大財的,只有一個人。所以,都市產業的報酬,必然比農村產業優異。都市的勞動工資和資本利潤,也明顯地化農村大。但是,資本與勞動,自然要尋找最有利的用途。它們自然要儘量彙集于都市而離開農村。

都市住民群集一地,能夠容易地結合在一起。結果,都市中最不足道的工藝,在某些地方,也有組合。即在完全未有組合的地方,他們一般都有組合的精神,換言之,他們嫉妒外鄉人,不願意收學徒,不願意把工藝上的秘密傳授別人。這種組合精神,往往教導他們透過自願結合或協約,來阻止不能靠規則來禁止的自由競爭。所居勞動者人數有限的行業,最容易形成這類結合。比如,使一千紡工和織工繼續操作所需要的梳毛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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