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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治出家、傳位及遺詔罪己之謎(3)
於此可見,事先必有不傳子之說,所以張宸急“訊主器”,聞“吾君之子”,心乃安,是因為倘傳從兄弟,則又恢復到太祖時代的合議制,則非一紙詔書可定,須諸王貝勒共推有德有力者居之,勢必引起不安。再看張宸前面所記,是日曾經戒嚴,“九衢寂寂,惶駭甚”。又記:
二鼓餘,宣遺詔,悽風颯颯,雲陰欲凍,氣極幽慘,不自知其嗚咽失聲矣。宣已,誡百官毋退,候登極……早,風日晴和,上升殿,宣哀詔於天安門外金水橋下。
是日為正月初九;前一日二鼓即宣遺詔,距世祖之崩,只一晝夜。而既宣遺詔:“朕子玄燁,佟氏所生,八歲岐嶷穎慧,克承宗祧,茲立為皇太子;即遵典制,持服二十七日,釋服即皇帝位。”卻又迫不及待,違反遺詔的規定,在天明即行登極禮,可知是顧命四大臣深恐有變,不待有異心者調兵入京奪位,先讓八歲太子即位,造成既成事實,杜絕覬覦大位者。既已登極,則國已有君,倘或舉兵,便可以叛逆視之。張宸又記:
閱三日,輔臣率文武百官設誓,旗下每旗一誓詞,各官每衙門一誓詞。詞正副三通,一宣讀,焚大行殯宮前;一赴正大光明殿焚讀上帝前;一藏禁中。詞曰:“臣等奉大行皇帝遺詔,務戮力一心,以輔衝主。自今以後,毋結黨,毋徇私,毋黷偵,毋陰排異己以戕善類,毋偏執己見以妨大公,違斯誓者,上天降殛,奪算兇誅。”
此三日中,必有許多暗潮洶湧,但雍乾兩朝,大刪《實錄》,只見當時遞嬗之際一片祥和,其實不然,幸賴私人記載儲存了若干真相。野史之可貴在此。
現在要談世祖遺詔罪己者共十四款,開宗明義,即以“漸習漢俗”自責:
朕以涼德,承嗣丕基,十八年於茲矣。自親政以來,紀綱法度,用人行政,不能不仰法太祖太宗謨烈,因循悠忽,苟且目前,且漸習漢俗,於淳樸舊制,日有更張,以致國治未臻,民生未遂,是朕之罪一也。
以下兩款是自罪太后生前,子道不終;太后萬年之後,不能服三年之喪,少抒太宗賓天,未服縗絰之憾:
朕自弱齡,即遇皇考太宗皇帝上賓,教訓撫養,唯聖皇太后慈育是依,隆恩罔極,高厚莫酬,唯朝夕趨承,冀盡孝養,今不幸子道未終,誠悃未遂,是朕之罪一也。皇考賓天時,朕止六歲,不能服衰絰,行三年喪,終天抱憾,唯侍奉皇太后,順志承顏,且冀萬年之後,庶儘子職,少抒前憾,今永違膝下,反上廑聖母哀痛,是朕之罪一也。
按:此當是未經大改的原文。因為人生修短有數,大限一至,非人力所能挽回,所以子道不終,悲痛有之,何足自責?唯有應養親而逃禪,則是不孝之罪。以上第一款對整個滿洲,第二、三款對父母,於是第四款:
宗室諸王貝勒等,皆系太祖太宗子孫,為國藩翰,理宜優遇,以示展親,朕於諸王貝勒等,晉接既疏,恩惠復鮮,以致情誼暌隔,友愛之道未周,是朕之罪一也。
這是對宗室,照文氣看,刪而未改。“友愛之道未周”下,應有從今連彌補的機會亦沒有了,方成自罪的罪狀之一。以下兩款,可以確信是大改特改,甚至是新增之文:
滿朝諸臣,或歷世竭忠,或累年效力,宜加倚托,盡厥猷為,朕不能信任,有才莫展。且明季失國,多由偏用文臣,朕不以為戒,而委任漢官,即部院印信,間亦令漢官掌管,以致滿臣無心任事,精力懈弛,是朕之罪一也。
朕夙性好高,不能虛己延納,於用人之際,務求其德與己相侔,未能隨才器使,以致每嘆乏人;若捨短錄長,則人有微技,亦獲見用,豈遂至於舉世無才,是朕之罪一也。
以上兩款,慰撫滿員;其下一款,獨責劉正宗,疑為保留的末命:
設官分職,唯德是用;進退黜陟,不可忽視。朕於廷臣中,有明知其不肖,不即罷斥,仍復優容姑息。如劉正宗者,偏私躁忘,朕已洞悉於心,乃容其久任政地,誠可謂見賢而不能舉,見不肖而不能退,是朕之罪一也。
按:自明末延續的南北之爭,至順治初變本加厲,而主之者一為馮銓,一為劉正宗。劉與方拱乾因指認南朝的偽太子王之明一案,結怨更深。辛酉科場案,為劉正宗所煽動操縱,用以荼毒南士,而尤在傾陷方家子。鄧文如《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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