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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付他一百錢。富尼漢在奏摺中指出,這些人犯中,除韓沛顯外都是窮人。他們或是被強迫,或是收受了錢財,而入了妖黨。他們中只有韓一人到過長江下游地區,而這些可惡的勾當正是在那裡開始發生的。所有的跡象都表明,一個跨越省份的犯罪團伙正在各地透過吸收當地人從事活動。事實上,從現有的材料中已經可以得出不少線索。在山東被遭捕的幾個正犯,都是由術師召納入夥的,並大都來自南方。三名名字已可確定的術(不包括已死的劉禿子),都同神鬼世界有特殊的關聯。他們的身份或為和尚,或為算命先生(如張四儒)。其中兩個召人人夥的術師(和尚通元和算命先生張四儒),叉都是由潛藏於南方的大術師召納入夥的,那就是浙江的吳元和皖北的玉石。他們在山東所吸納的人員大都是從事此類勾當的門外漢,只學到了足以用濃烈的迷藥來剪人髮辮的某些手段,但卻從未被允許接觸大術師們的深層秘密。很明顯,當局對此事的處置決不能僅僅滿足於逮捕這幾個小嘍?,而必須追蹤逮捕那幾個大術師本人,從而挖出罪惡的報源。透過對於山東這幾個人犯的審訊,已經得到了其中兩個大術師(吳元和尚和玉石)相當詳實的地址。對於算命先生張四儒,只知道他是來自江南。而通元和尚,則最後是在江北大運河邊的揚州為人所見。
至此已可知道,這些陰謀分子分為三個等級:剪人髮辮者蔡廷章靳貫子韓沛顯處於中間的術士通元張四儒明遠大術師吳元玉石
7月29日,弘曆向各省總督巡撫發出了一份緊急詔諭,宣佈山東逮捕了若干人犯,命令對大術師予以追捕。弘曆現在認為,在山東所發生的妖術案件並不僅僅對長江下游各省,也對整個帝國構成了威脅。根據這種看法,弘曆的命令是發給全國各地總督巡撫的。那麼,弘曆對於叫魂事件的威脅究竟是如何理解的呢?他又是以什麼為基礎對各省官僚機構進行動員以應付這種威脅?這些罪犯“行蹤詭秘”,利用妖術來“迷誘善良”,因而構成了地方上之大禍。在這裡,弘曆描繪了一幅皇帝保護百姓免受鬼怪力量之害的圖畫。在這一說法的背後,右著頗為堅實的法律基礎,那就是《大清律例》中不少針對妖術的條款。
《大清律例》中有關妖術的條款
清政府在帝國禮法生活中佔據著統治地位,可是,它竟還會將妖術視為一種威脅,這實在令人感到奇怪。然而,正如刑律在這一問題上的嚴厲條款所證明的那樣,清廷確實是將妖術當作威脅的。毫無疑問,禮法的首要使命既是要確證清廷是因上承天命而得以統治天下的,也是要在所有層次上使得清廷的國家權力神聖化。正是由於這一點,清廷便需要對自己同天國進行交流的特殊權利予以特別的保護,同時也下決心對別人與神鬼世界發生交流的行為進行控制。然而,《大清律例》卻沒有直截了當地提及關於妖術的恐懼。妖術並未被單獨到為一項,而是放置到了有著廣泛含義及聯絡的許多條款與於條款之下。下面,我將對《大清律例》中同處理神怪世界有關的條款內容作一概括。由此我們可以看到發生於1768年的哪些案子究竟觸犯了哪些條款。①《大清律例》中包括有禁止妖術內容的條款如下:十惡——不道禮律(辦即在禮部管轄許可權下的犯罪行為)
——祭祀
——儀制
刑律(亦即在刑部管轄許可權下的犯罪行為)
——賊盜
一一人命
“十惡”條款下的妖術
“十惡”先是在《大清律律》的序文中被提及,而後又在其它條款中重複出現。所謝“十惡”,是一些有關人原則的宣告,而並不是直接讓執法者援用辦案的。由於這種特殊地位,“十惡”是中國法制思想中最為深刻的文化層面的一種象徵,其內容則幾乎完全足從公元653年頒佈的《唐律》中吸納而來的。被我們稱之為“妖術”(或“邪術”)的行為,在《大清律例》中歸在懲罰各種“不道”行為的子目之下:“採生折割人”——亦即“取生人耳目臟腑之類,而折割其肢體也”;以邪術“造蠱”殺人(這同使用有毒草木之類的毒藥殺人是有區別的);以及“造厭魅符書”,以之咒詛殺人,等等。
所有這一切,都是以個人而非國家為物件的陰謀活動。①如果說,人們對於妖術的反感應當在《大清律例》的序文反跌得最為強烈,那麼,在讀到《大清律例》以下的內容時便會發現,這種反感具有驚人的非政治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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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唐律》中包括有除“採生折割”以外(這是在明代才增加的條款)的所有各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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