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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部分 (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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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理學基本原理講:犯罪構成必須有四個要件,即:第一,犯罪的主體要件——是什麼人犯罪。第二,犯罪的主觀要件——犯罪時抱什麼樣的心理態度。第三,犯罪的客觀要件——實施麼樣的行動。第四,犯罪的客體要件——危害了什麼社會關係。這四個要件缺少一個也構不成犯罪行為。

律師又舉例說:例如貪汙罪,法律條文規定“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公共財物的行為”。就是說,這種犯罪的主體要件是“國家工作人員”,主觀要件是“故意”,客觀要件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進行貪汙行為”,客體是侵犯了“公共財物”的所有權。

再比如強?奸罪,法律條文規定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它手段奸?汙婦女的行為”,因而構成強?奸罪的主體要件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主觀要件是——“故意”,客觀要件是——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進行奸?汙”,客體是——佞犯了婦女的人身權利。

律師又將這種法學原理應用到顏妤的案件上來。

如果公訴人對顏妤起訴的罪名是心理謀殺,那麼就應該按現行刑法的故意殺人罪論處。中國目前的《刑法》對故意殺人罪的定義是:“故意殺人罪是指非法故意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按照法學犯罪過程的原理和刑法關於故意殺人罪的定義來分析顏妤的案情,就可以看出互相之間並十分不吻合:第一,犯罪主體要件是顏妤這個人。

第二,犯罪主觀要件是犯罪在做這件事時抱什麼態度?也就是說是什麼動機。如果顏妤是殺人罪的話,犯罪的主觀要件就應該是“故意”。

但是,事實是顏妤給麥迪寫兩封匿名信時的動機並不是“故意”殺害麥迪。從好的方面說,顏妤這樣做是為了維*律的尊嚴,促進麥迪早日投案自首。

即使從壞的方面說,顏妤也就是為了報復麥迪對她的負心,想讓他到公安局自首,蹲蹲監獄,也沒有想“故意”殺人,更沒想到麥迪會自殺。

第三,犯罪客觀要件是罪犯在犯罪時實施了什麼樣的行動,即法條所說的“非法”。但是,顏妤在整個事件中對麥迪沒有任何暴力傷害,她只是給麥迪寫了兩封匿名信,而寫信不能算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國公民有互相通訊的自由,即使用匿名信的方式有些不正大光明,但是,這只是方法問題,不是法律問題。

而通訊這一法律允許的“行動”不是犯罪。

第四,犯罪的客體要件應該是造成了什麼傷害,顏妤本人沒有給麥迪造成一點兒身體的傷害,麥迪自己跳樓自殺,不論從法醫鑑定上看,還是從現場上看,完全是麥迪自己對自己的傷害。

至於心理上的影響不能算傷害,因為即使顏妤不寫匿名信,麥迪因為7年前謀殺自己前妻的罪行也存在,他心理上對法律的恐懼也永遠存在。

綜上所述,顏妤的行為構不成犯罪。

為了證實自己的觀點,律師又講了兩個例子:

一個醫生,在給兩個人病人同時看病的時候,將兩個人的名字搞錯了,結果一個本來身體健康的人,診斷書上卻寫著得了癌症。另外一個本來得了癌症的人卻寫著健康。

後來,身體本來健康的人因為被誤診為癌症心理壓力太大,精神不振,終於導致有病,死亡了。而真正得了癌症的病人因為誤診無病解除了思想負擔,身體一直很健康。

後來,被誤診患癌症的那個人的家屬在一個意外的情況下發現了這一錯誤,上告了法院。法院經過審理,認為這個醫生的行為構不成犯罪,因為他不具備犯罪的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醫生的行為只能是嚴重失職,應該受到行政處分和經濟懲罰。

還有一個例子:

一個人對另外一個人有仇,他設計了一個計劃:在一個深夜將那個人綁架了,用汽車帶到一個黑暗的沒有人的地方,將那個人綁在椅子上,將他的胳膊綁起來,用一根皮管子紮上,又用針紮了一下,然後讓那人聽到滴滴嗒嗒的聲音,然後就離開了。

那個被綁架的人以為綁架者是在放他的血,精神崩潰了,導致心臟停止跳動死亡。其實,那個兇手根本就沒切開他的血管,只是在他身邊有一個滴水的自來水龍頭,水龍頭下放了一隻接水的鐵桶。

這就是心理謀殺,因為兇手具備了構成犯罪的四個要件。

律師的精彩辯護,不時贏得聽眾的喝彩。

法庭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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