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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開始了跑官司的“長途跋涉”。 2001年5月17日,吳縣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此時距法院立案已近八個月時間,距陳修梅病逝也有半年時間了。 距離是否長了點?但好在終於開庭。 開庭當日,五被告吳縣市第一人民醫院、蘇州市中心血站、靖江市中心血站、南漳縣第二醫院、襄樊市同和大藥房有限公司悉數到庭;五被告各自聘請的律師悉數到庭。 被告陣容強大完整,足以證明對此一官司的重視。 原告只有一人,陳修梅已死,申呈年幼無法出庭,申潔勇肩起了原告的所有責任和義務。 原告代理律師黃惠民、張濱也專程從上海趕來,準時出庭。 其實這件案子並不複雜。何以驚天動地,引起八方注意?原因有二:其一是“艾滋病”;其二是“1300萬”! 此案重大,據說是關於“艾滋病”的第一案,加之索賠金額高達1300萬元,無論從哪一方面講都屬於影響重大的案件之一。 但是倘若撥開迷霧,此案又很簡單。輸血是事實,染病是事實,五被告是非之爭,關鍵在於幾名被告有沒有“依法採供血和依法經營血製品”。 為何是關鍵呢?因為早在199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就頒佈了《採供血機構和血液管理辦法》;1995年衛生部又頒佈了《關於加強血液管理的通知》。兩部行政法規都一再強調“各級各類採供血機構在供血(漿)者每次健康檢查和每份臨床用血檢測中,必須立即開展艾滋病病毒抗體、丙型肝炎病毒抗體和梅毒等項檢測,不得漏檢和不檢。造成傳染病擴散的採供血機構、供血者和醫療機構,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可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有了此一“尚方寶劍”,其他問題便可迎刃而解了。庭審時,五被告中的吳縣市第一人民醫院、蘇州市中心血站、靖江市中心血站當庭出示了2000年8月7日吳縣市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所作的“鑑定報告”和當初陳修梅住院時記錄在案的病史,以及採血許可證。三被告以此證明他們在採、供、輸血環節中是嚴格按照國家制定的規範標準嚴格操作的。對於原告在輸血過程中感染了HIV不負任何法律 責任。 庭審形勢急轉直下,湖北兩被告此時如坐針氈。 曾先後四次給陳修梅輸了1200毫升血的湖北南漳縣第二醫院既拿不出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採血許可證,又未按照衛生部的強制規定對供血者作艾滋病病毒抗體、丙型肝炎病毒抗體和梅毒等相關傳染病專項檢測,便擅自使用了自行採集的血液。 被告人南漳縣第二醫院涉案嫌疑扶搖直上。 庭審中,另一被告湖北省襄樊市同和大藥房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自己經營血液製品的許可證。此外在法官的一再追問下,也未能說清楚他們提供給南漳縣第二醫院的人體白蛋白的合法供貨渠道。 上述庭審對湖北兩被告明顯不利。 接下來是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時,原、被告及其代理人之間沒有出現人們意料之中的唇槍舌劍。好像案情已經較為明晰了,彼此之間用不著再在法庭上多費口舌。 臨近庭審結束時,原告代理人黃惠民、張濱兩律師代申潔勇向法庭提出了先予支付的請求。兩位律師的理由很充分:因為3歲女孩申呈已經發病,出現了怕冷、咳嗽、皮疹等現象。為了治療孩子的病,挽救其生命,要求過錯責任明顯的南漳縣第二人民醫院和襄樊市同和大藥房有限公司先行支付5萬元人民幣。 法官當即宣佈可以考慮原告代理人的請求。 5月22日,吳縣市人民法院作出瞭如下裁定:先予執行被告湖北省南漳縣第二人民醫院人民幣3萬元。裁定書送達日立即執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對於法院的裁定內容,申潔勇在未接到裁定書之前是不知道的。法院通知可於5月23日上午去法院領取裁定書。 申潔勇感到一絲欣慰。 救命錢雖然姍姍來遲,但總算來了。 申潔勇掰著指頭籌劃著即將到手的5萬塊先行支付款該怎樣還債,該如何帶領申呈去北京找大醫院治療……   txt小說上傳分享
大鬧法庭的AIDS患者
2001年5月23日,申潔勇天不見亮就起了床,眼睜睜看見東方發白,眼睜睜看見時鐘指向8點。 8點一到,申潔勇就出了門,直奔吳縣市人民法院而去。 為了這一天,申潔勇似乎覺得等得太久了點,要是這一天早些到來,也許陳修梅還有救。但是不管怎麼說,這一天終於等來了。家裡的錢早已擠幹用完,為給妻子治病,已經拖下一屁股債,此時申潔勇的精神狀況極度煩躁不安,到了崩潰的邊緣。倘若此案再無一個結果,真不知會出現什麼嚴重的結果。 8時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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