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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部分 (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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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來

我們是一根繩上的螞蚱,分不開了(2)

李小弟把我介紹給陳林。透過多次商談,我與陳林達成這樣的協議,將我經營的貴州南華裝飾工程公司過戶給陳林,並簽訂書面協議。工程接下來後,關於我的合作分成協議另行簽訂,原則上每月一萬元費用,另按工程總造價的百分之一提成。

陳林是個極不遵守遊戲規則的人,無論是口頭承諾還是書面協議,沒有一條兌現。此前我為陳林裝修黃山衝山莊的工程款沒有付清,營業執照過戶費也沒有給我,金安酒店進場施工已數月,不僅沒有和我簽訂協議,每月一萬元的費用也分文未得,我多次催款,他總是找各種藉口拒付。

我想換種方式,以書面形式向陳林要款。

97年元月26日,我將索款單遞給陳林,上面寫著:

欠我楊柳灣裝修工程款萬元,營業執照過戶款1萬元。

另外,金安酒店工程對我的報酬一直未能兌現,現再一次明確:按工程總造價的1%提成,每月領取生活費一萬元;按年薪28萬元,每月領取生活費一萬元。

這兩項採取那項都行,由陳林確定。

陳林看了看索款單,他沉思片刻,隨即在萬元和1萬元下面劃了道橫槓,寫上萬元,然後對我說,這5萬5有錢再給你,其它以後再說。如果你不想幹了,連這5萬5都沒有。

我除了憤憤罵聲卑鄙外,毫無辦法。

看來款是要不到了,我不能等到工程結束的那一天再與他們結算,我很清楚,即使到了那一天,我也得不到一分錢。陳林是極不講信譽的人,他需要用我時都拖欠我的錢,工程結束不需要用我了,他還會還錢給我嗎?

我必須採取一定的手段,來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97年2月,我與李小弟、會計在廣州採購材料期間,我將他們帶到我的朋友那兒去採購,經過一番論價後成交。廠商按慣例付給我五十多萬元介紹費。

沉甸甸的現金放在我手上時,對我的人生觀和道德觀產生極大的衝擊:我該不該收下這筆錢,我這樣做是不是墮落或犯罪?

我很清楚自己的行為是錯誤的,至少是不好的,無論陳林如何蒙我騙我坑我,我都不應該採取這樣的手段。

那我應該採取什麼樣的手段呢,既是有效的,又是合法的。

合法的有,去找勞動仲裁委員會,去找法院。但是我沒有任何證據,我說我在這裡白乾了一年多,證據呢?沒有證據誰會相信。再說,陳林是能通天的人,司法部門都在他的股掌之下,只有為他辦事的人,沒有敢來招惹他的人,即使不為他效力,也決不會得罪他。

有效的不合法,合法的又無效。

怎麼辦,如果我這樣忍受下來,一年多的辛勞算是付諸東流。陳林欠我的款也難以要回。

為了搞這個工程,我的時間搭上了,精力搭上了,金錢搭上了,公司也搭上了,我真的是一無所有。

我不是聖人,我是一個食人間煙火的平民百姓,我要生活,我的孩子要讀書,我的家庭靠我支撐,我公司的工人還在金安酒店工地幹活,他們的工資分文未得,為了再向陳林索要欠款時能掌握主動,我只能採取這樣的手段,以便處理雙方債權債務和經濟糾紛。

我把收到的這筆款打在信用卡上,帶回貴陽。這筆款並不是歸我個人所有,陳林欠我的工程款還未給我,我的裝修工人工資要從這裡支付,還包括金安酒店裝修工程的報酬。

我沒想到,陳林竟然用黑社會的手段來對付我,他叫幾個歹徒把我綁架,並逼我寫下收到回扣的供詞。

然後,他拿了一張蓋有檢察院大紅公章的空白詢問書,指指停在他窗外標有“司法”二字的北京吉普,問我是公了還是私了。私了就是退三十八萬元給他,公了就是把我送交檢察院,送進監獄。

在陳林的淫威下,我選擇私了。我立下字據,在一個月內退給他三十萬元。七月二日和七月八日,李小弟給我打電話來,要我將還款拿二十萬元給通海公司工程隊。第一次我把十萬元交給工程隊隊長,他給我開了一張收據,第二次我又將十萬元交給工程隊的會計,她給我開了一張收據。

7月21日,陳林叫楊寧把我帶到檢察院。

楊寧是檢察院反貪局的,反貪局局長張彥先與陳林是朋友。我不明白我的這樁事與反貪局有什麼關係,我既不是國家公務員,陳林也不是國營企事業單位,怎麼把我搞到反貪局來。

我們是一根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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