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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四章 證據的有效性(三) (第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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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要說明這個的前提是法官願意依職權查明,有些法官遇到這樣的事不會去調查出具證明的單位,而是根據自己的從業經驗,結合證據的關聯性,而就是說,從證據的三性上運用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逐一進行分析,這樣就會得出經辦法官認為的結論性比較清晰,更接近於客觀真實的判斷。

但由於法官只會在判決書裡體現她的判斷依據,導致當事人不知道自己所獲的證據已經被排除在外,所以黃一曦這樣的行為並非

多些一舉,而是非常的有必要。

陳局長若有所思一會兒,發話讓經辦人按黃一曦所要求填寫,走出辦公室,黃一曦正要離開,在走廊上卻被跟隨過來的陳局長叫住,“黃律師,你現在有空嗎?我有事諮詢一下。”

黃一曦看向從剛才到現在一直心不在焉的李紅霞,早上出來的時候,她曾和李紅霞說過,先把證明的事情辦妥,再去居委會,只是剛才到現在她一直不在狀態,不知道是不是來這裡害怕。

李紅霞一聽說陳局長要找黃一曦談話,立刻睜大眼睛看著他們,陳澤藝也是人精,立刻宣告,“和你的案件無關,是別的事。”

李紅霞正中下懷,“那樣的話,我先回去了,我們下午再去居委會怎麼樣?”

早上要出門時,陳麗花就一直暗示她,讓她找個藉口先別去居委會,她一直沒想好什麼藉口,現在陳澤藝正好給她一個梯子下。

黃一曦雖然覺得詭異,但也沒有細究,待李紅霞走後,陳澤藝把她迎到自己的辦公室。

待黃一曦喝過第一杯茶,陳澤藝才將他留黃一曦下來的事情說出來。

陳澤藝不是白水州人,家在一線城市,家庭也在那裡,妻子在大學教書。

前幾年已經買了兩套房,在限購政策出來後為了規避限購政策以陳澤義母親的名義購買了一套房屋,今年年中他父親過世,陳澤藝想將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沒想到兄弟姐妹不籤放棄對該房屋的繼承權。

這幾年隨著房價的上揚,政府出臺“國十條”和“國五條”等一系列的限購政策,有的規定“每戶家庭只能新購一套商品房”

後來又有中央政府可在住房與城鄉建設部指定的40個重點城市統一實施基本限購令:各城市本地戶籍與持人才居住證家庭,最多限擁有兩套住房;外地戶籍和境外人士最多限擁有一套;兩次購房時間需相隔兩年以上;禁止公司購房。

不過這些都是針對一二線城市推出限購政策,和白水州人倒不是很有關係,白水州以前根本不限購,許多本地人手裡一二十套房都不算過份,直到今年一個家庭還可以購買第三套套房,只不過第三套房及以上第三套以上的房子需要全款付清,不得貸款。

這種不得貸款其實還有許多可以操作的空間,比如用自己手裡所有的資源去貸款,從表面上第三套房沒有享受到房貸的優惠政策,但土豪們一是無所謂這些,二是如果第三套房全款付清時,往往都有優惠打折的規定,倒不一定吃虧。

“有證據是你們購買的嗎?比如轉賬記錄或者有書面的協議?”

黃一曦以為對方只是諮詢一下,也沒在意。

“有轉賬的記錄,和母親的證實。”

陳澤藝皺著眉頭,“可我的兄弟姐妹都不承認這個事實。”

“他們可以不承認這個事實,撇開你借名買房這條,從法律上說,那個房子是你們父母的共同財產,你父親過世後,這房子的一半屬於你父親的遺產,你們包括你是有五個兄弟姐妹吧?那麼你們包括你的母親各得一半的六分之一,也就是一人十二分之一。”

陳澤藝煩惱地扯了扯頭髮,“就算我現在和我媽媽補一個借名買房的協議也不行嗎?”

黃一曦沒有說死,“證據越多當然越好,不過也可以想像你們兄弟姐妹的理由,哪怕錢是你一個人出的,但他們會說你當時買房是是贈送給父母,現在父親死了,母親偏心於你,所以這麼說了。”

隨著《婚姻法》的司法解釋越出越多,認為清官難斷家務事的想法已經改變,只是很多人依然在家庭生活中,依然不習慣白紙黑字寫清楚,前不久,商洛宇所代理的一個離婚案件裡,在判決未生效的時候,女方的母親意外過逝,她的遺產被前女婿分走了一半。

陳澤藝當時把房款轉給母親,父母都在的時候,沒有證明那是贈予母親的個人財產,那麼,在法律上,那個房產應歸屬於父母所有,在陳澤藝的父親過世後,那房子一半應作為陳澤藝的父親個人遺產。

陳澤藝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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