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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 (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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楔子 師徒倆的一段對話

對話人:鄭斌,24歲,實習律師。

對話人:魯鳴放,41歲,資深律師,鄭斌實習期間的輔導老師,按業內習慣鄭斌稱之為師傅。

時間:2005年4月的某天傍晚。

地點:湖北省H市岸北區,湖北凜之然律師事務所對街的小餐館。

對話內容:關於律師、關於法律、關於正義、關於職業。

“師傅,我現在真的很困惑,感覺工作中接觸到的法律事務與學校裡、教材上講述的東西有很大的差別!”悶喝了幾口酒後,鄭斌小心地說出心裡的疑慮。

這段時間發生很多事情,年輕的鄭斌一直遊離在崩潰的邊緣,雖說已經從感情的變故中走了出來,經濟的壓力也得到一定程度的緩解,但關於職業的困惑卻越來越深。

“這很正常。學校裡教你的是法學、是法理,它告訴你的是法的精髓、法的框架、為什麼要立法以及怎樣立法,諸如此類這些東西,屬於理論層面。而我們現在接觸的是具體的法律規定、具體的實務操作,屬於具體應用層面,你說兩者能沒差距嗎?”

“但是,確實有很多偉大的理論……沒有體現在法律當中,感覺很可惜,我認為很多有爭議的問題都能在法理上找到解釋。”

“鄭斌啊鄭斌,法官能援引法理判案嗎?當你是一個律師的時候,鄭斌你記住,法律就是法律,惡法仍是法律。只要它還沒有被廢止或修訂,我們就得遵照執行!當你靜下心來寫論文的時候,你儘可以去研究、完善那些偉大的法學理論,甚至建立自己的理論體系。”

“我明白您的意思了,師傅。律師是法律的執行者,不是法律的制定者。”這個道理鄭斌不是不明白,他只是對現實的法律世界和法治環境有點失望。

“是這個意思,但兩者並不矛盾,我們可以也應該把實務操作過程中碰到的具體條文規定的不足甚至錯誤加以總結,提出自己的修改建議。事實上,人大在制訂特別是修訂法律時,越來越重視來自律師界的意見和建議。”

“還有一點我不明白,律師執業究竟是代表法律正義還是代表委託人的利益?如果律師淪落成委託人的代言人,我覺得這與我的追求有很大反差。師傅您別生氣啊,我不是說……”

魯鳴放笑著擺擺手,給你講個西方的冷笑話吧,你應該聽過的,說是,律師代理的案件獲得相對公正的判決,興奮的律師立即給委託人發去電報:“正義已經取勝!”,孰知委託人馬上回電:“立刻上訴!”

“是的,我們學校很流行這類東西。”

“這說明,”魯鳴放收斂起笑容,“委託人關心不是什麼正義是否得到伸張,而是自身的利益,而自身的利益並不總是與正義或公平相一致。

“我們律師在訴訟案件中只能、也只被允許代理一方當事人,你所能做的就是維護己方當事人的權益,要不然當事人花錢請你幹嘛用的?當然,理論上只能是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律師在執業過程中代表的不是法律,甚至不是公平和正義,在民事代理中,你不妨就把自己當成委託人的代言人好了。當然對於刑事案件的辯護或代理不一樣,你得自己把握案件的性質、適用的罪名和刑罰。至於公平與正義,那是法院應該操心的事情。”

見鄭斌默默地夾菜、機械地喝酒,魯鳴放知道這小子還在思索自己的定位,還沒能完成從法學學士到法律工作者之間的角色轉變。魯鳴放接著說:

“我用大白話給你概括一下吧,法律它就是一個正方形的框框,框框之內叫做合法,框框之外叫做違法!此乃所謂規矩方圓。但是……

“在合法與違法之間並非總是那樣界線分明,會有那麼一部分的重疊交錯,一般我們稱之為灰色地帶!對於灰色地帶的行為究竟是合法還是違法,就有那麼點子說道了……嘿嘿,要不然要我們律師幹什麼?

“鄭斌,現在你應該知道律師在法律界的定位了吧?這和你的理想抱負追求沒有任何衝突,就如同公安負責破案、檢察院負責公訴、法院負責審判一樣,分工不同,絕無高低貴賤之別!”

“那麼,師傅,我是應該把律師作為自己的事業去追求呢還是僅僅當做自己的職業對待?”

“問得好!問得實在!看起來你真正明白我的意思了,你能思考這個問題,說明你的接軌已經邁出了一大步!”魯鳴放用鼓勵的眼神盯著徒弟。

“鄭斌,不要好高騖遠,眼下,律師就是你的職業,是你吃飯和謀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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