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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部分 (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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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還成為政客官員的“酬庸樂園”。這些財團法人或基金會安插特殊人士或家族親信擔任財團法人董事、監事,或出任財團法人所屬的營利事業的重要職位,既領取高薪,又充當“利益輸送”中間人。就是一些官方主導的財團法人也不例外,有大批官員在其職權所管範圍內在財團法人機構兼職。許多財團法人董事長多由退休的政府官員擔任,每月平均薪資超過20萬元,比政務官還高,可以說這些財團法人機構變為一種“酬庸”性的行賄受賄組織。

臺灣“公務員服務法”明確規定公務員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業務,但財團法人屬不屬於公職,沒有專門法律規定,基本上由“銓敘部”解釋,這就留下了法律上的漏洞,也為官員以公謀私留下了隱患。既然是“人為”解釋,就可以變來變去。“銓敘部”曾認定財團法人為公職業務,後來又認定為非公職業務,不能不說是臺灣政治的倒退,是李登輝執政以來政壇腐敗的深化。

“銓敘部”對官員兼任財團法人董事或顧問,甚至義務兼任人民團體職務,曾認定均不合法。其在1982年的解釋為:財團法人經費來源,不論是否出於政府機關捐助,如無其他明顯法令依據,應受“公務員服務法”之限制。另外,臺灣“人事行政局”早在20多年前即特別作出解釋:公務員不得兼任有監督關係之財團法人董事或其他職務。但長期以來,臺灣各級政府官員經常兼職財團法人的董事(長)或監事,是明顯的違法行為,卻未受到任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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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商勾結牟利高招(2)

臺灣高階官員在財團法人機構兼職情況相當嚴重,從“行政院長”到各部委部長及局處級幹部皆有,完全違背了公職人員的利益迴避問題。據臺灣《財訊》雜誌報道,90年代末,臺灣“經濟部”總計有20名高官違法兼職所管屬的50個財團法人職務。其中,“經濟部”捐助成立的24個財團法人(1998年增至29個),大多有“經濟部”官員非法兼職。“經濟部工業局”前局長尹啟銘更是兼任10個財團法人職務。時任“經濟部長”的江丙坤兼任工業研究院與中華經濟研究院的董事,而“經濟部”有權決定對這兩個機構的財政預算,工業研究院每年約從“經濟部”得到數億元的補助委辦經費,如果沒有多位“經濟部”官員在此兼職,能否獲得如此多的委託辦理經費令人懷疑。經濟部及相關機構對所屬財團法人的補助委辦經費成倍增加,1992年、1993年、1994年分別達138億元、155億元、183億元,這有無圖利問題與公器私用,一直是外界關心與懷疑的問題。

尤其是許多基金會由政府捐款,而這些款項卻有被少數人利用的嫌疑。臺灣當局捐助大筆經費成立財團法人由來已久,據報道至少有40多個財團法人靠當局捐助生存。由於政府部門設立名目繁多的基金會,政府補助也越來越大,《中國時報》報道每年有300億元流入這些黑洞。由政府各單位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再由相關單位每年編列預算補助,或是列為委辦事項經費,已經變成“行政院”的經常性支出。這些財團法人執行的業務也五花八門,無所不包。這類預算能在“立法院”透過,背後顯然存在著利益交換。不少“立法委員”與這種財團法人有關,有人將這些預算看做部分“立法委員”的廣義“公關費”。

這種不當兼職情況不斷招來社會的批評與反對。在強大的社會輿論壓力下,臺灣“監察院”對行政官員違法兼職現象於1995年提出糾正,要求行政院提出改進計劃。可是主管公務員任用資格、考核的“銓敘部”卻在1996年2月表示:政府所成立的財團法人之設立系經“行政院”或主管機關核准,且其由政府機關捐助之資財,系經依法定程式撥付者,為確保財團法人之運作與設立之政策目的不致偏離,其董監事由政府指派公務員兼任,而不兼薪及兼領公費者,與公務員服務法規定之法旨尚不相違(臺中法四字第1098855號函釋)。

此一解釋不僅與以前的解釋不一致,而且有明顯的為公職人員非法兼職財團法人董監事進行辯“十信金融弊案”是臺灣政商勾結最廣泛、影響最深遠的大案護、並使之合法化的嫌疑。於是臺灣“行政院”用此函回覆“監察院”,轉眼間,那些非法兼職者成為合法,什麼事也沒有。不論怎樣來解釋,官員兼任主管範圍內的財團法人董監事,是違背“行政中立”原則的,造成嚴重的官商勾結與腐敗問題。因此,財團法人的不正當利益交換與存在的不法問題,成為在野黨打擊國民黨的又一目標。

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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