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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章 鹽官鹽商 (第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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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的兩天,領旨負責整頓鹽務的欽差巡鹽御史鹿善繼,透過錦衣衛傳回來了第一封密摺。

鹿善繼一行人雖然最終是前往兩淮、兩浙方向去的,但如今天下鹽務都歸他管,路經河北滄州的長蘆鹽運使司衙門,自然沒有過而不入的道理。

長蘆鹽運司負責河北、天津,直至與山東半島接壤的全部沿海鹽場,與南方沿海的所有鹽場一樣,以盛產優質海鹽著稱。

其中最大的一個鹽場,就是位於天津的塘沽鹽場,後世年產海鹽百萬噸,即使在明代產量低,也達到了年產海鹽五百萬斤的規模,如今供應大明北方的食鹽,就是以長蘆鹽場為主。

長蘆鹽運使司,最早是洪武年間設立,當時的治所設在天津,後來到了永樂年間,治所又遷到了河北滄州的長蘆鎮。

鹿善繼一行出了北京,就繞過天津,直奔長蘆鹽運司轄內、沿著渤海海岸分佈的漢沽、塘沽、長蘆、大清河等地鹽場,微服走訪灘戶灶戶瞭解鹽務的實情。

鹿善繼對皇帝的心思很瞭解,所以巡查鹽務的目的,主要就是除舊立新,為重新施行開中制,掃清一切人事和制度障礙,說白了還是殺貪官、抄髒銀的套路,只不過要在這個過程中把新的規矩立起來罷了。

鹽運司的官,不管在哪朝哪代都是肥缺,朝廷厲行開中制的時候,鹽場官辦,鹽運司衙門的人可以監守自盜,要麼透過盤剝鹽場灶戶,比如剋扣鹽場灶戶的工錢、截留鹽場上交的食鹽,要麼透過收取鹽商的賄賂,吃鹽商的回扣等途徑,損公肥私發家致富。

開中制廢除後,這些人則透過超額收取鹽場鹽稅,壓榨各地鹽場獲取收入。

至於每年上交的鹽稅,過去是給戶部,後來則是交到內庫,沿海從北往南七個鹽運使司衙門,每年上交的鹽稅銀子卻不到二十萬兩。

與此同時,天下鹽價居高不下,結果是皇帝揹著貪財的黑鍋,而這些鹽官們卻撈著大量的實惠。這就是鹽務的現狀。

鹿善繼的想法其實很簡單,也不是要把那些已經轉歸民營的鹽場重新收歸官辦,畢竟要把所有鹽場收歸官辦,也需要大量的銀子來贖買,這是朱大明目前做不到的。

當然了,若是採取不負責任的辦法,直接頒佈一道聖旨,將天下鹽場全部強行收為官辦,估計也能推行下去,但是這麼幹的話,引起的反彈可就大了,皇帝的名聲也就全完了。

而鹿善繼建議的辦法則是掌握食鹽,只要食鹽專賣的制度立起來了,執行好了,至於鹽場到底是官辦還是民營,可以留待以後再說。

而要掌握食鹽,把食鹽專賣的制度立起來,就必須以官方定價,收購所有鹽場出產的食鹽,由朝廷設定的鹽運司衙門統一批發給各地的鹽商,不許鹽場直接賣給鹽商。

對鹽商則採取許可制,透過發放執照來徵收鹽稅,透過給予鹽引來調控配額。

這樣一來,鹽商想要拿到較大數量配額的食鹽,就只能聽從朝廷的招呼,或者以相對高價直接購買,或者以運糧到九邊換取可以免徵鹽稅的鹽引,如此一來開中制就能夠繼續推行了。

而且朝廷統一收購的食鹽,也可以透過批發給相應地區中小鹽商零售的方式,調控市場上的鹽價,不至於讓老百姓吃不上鹽。

這樣的政策,當然有疏漏之處,對鹽場和鹽商可能也不公平,但是朱大明如今考慮的,不是公平不公平的問題,而是透過食鹽專賣制度,讓鹽場和鹽商能夠更好地為朝廷所用的問題。

事實上,開中制並不是明朝的時候才有的,早在宋朝的時候就已經廣泛施行了,宋太宗趙光義的時候,為了鼓勵商人運糧到西北邊境,就開始施行鹽引制度,商人將若干糧草運至邊關,可以得到一張鹽引,憑藉這張鹽引到指定鹽場,可以領取一引鹽,然後憑引販賣獲利。沒有鹽引,那就是私鹽,而販私鹽在歷代都是重罪。

這個制度到了宋仁宗的時候,有了改變,商人可以直接花錢向朝廷購買鹽引,但是此時的鹽引不是領鹽的憑證,而是購鹽的憑證,有了鹽引才可以購買和銷售食鹽。

這個時期,鹽引成了商人經營鹽業的憑證,透過購買鹽引獲得經營鹽業的許可,而且在商人之間還可以相互轉讓。

到了明朝,一開始為了消弭北方邊患,鼓勵商人運糧到北部邊境,採取的是宋太宗時的做法。

到了後來北元徹底衰落,朝廷對長城以外的異族採取羈縻政策,開中法隨之被廢,朝廷對待鹽務就採取了宋仁宗時的做法,直接出售鹽引,有了鹽引才有運輸和販賣食鹽的資格,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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