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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部分 (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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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海曼夫婦等。這次的財務協議與我向哈里斯集團提出的那個協議一模一樣:我沒有薪水,但享有累進的利潤分紅,分紅比例最高可達50%。(當時極度自信的我哪會料到,6年之後我會請求他們增加一條原格雷厄姆公司訂過的條款——在困難時期支付給我一些微薄的薪水。)帳戶的參與者可在每季度以5%的年率,按各自的資本金或利潤取得報酬。

本傑明·格雷厄姆開始時的資本金為40萬美元。三年以後,我們的資本達到了250萬美元。絕大多數的追加資本來源於帳戶利潤;帳戶資本中我的份額也不小,這主要是因為我將大部分豐厚的回報重新放進帳戶作為投資,更大的投資則又帶來更多的收入。每年都有新朋友急切地想把錢投入該帳戶,因為它的名聲已是眾口皆碑了。我不費吹灰之力就吸收到了許多追加投資;實際上,對於不認識的人,我是不會收他的錢的。但我認識的人卻不斷增多。

在最初的集團成員中,有一位叫道格拉斯·紐曼,他是我在男中及哥倫比亞大學時的同班同學,也是一名卓有建樹的律師。幾年前,他把弟弟傑羅姆介紹給我——傑羅姆比我們晚三年進入同一所中學就讀,後來考入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並與賴斯的女兒結了婚。賴斯是一位富有的棉紡廠老闆。傑羅姆沒有去從事法律工作,而是幫他岳父搞經營,很快就成為那裡的二號人物。我為賴斯做了些投資;也為傑裡·紐曼①做了些投資,數量當然要少些。1926年年底時,傑裡找我說,他想離開賴斯的工廠,並希望能加入我的公司。很明顯,給賴斯干活並不輕鬆。傑裡希望能為我工作,並在證明自己的價值之前不要任何工資。同時,他會帶來一筆數目可觀的投資資金,這是他經營棉紡業時得到的收益。我同意了他的想法,但我堅持他拿一份不高的起點薪水——每年5000美元。這就是我們合作的開始,這種合作關係在我隨後的經商生涯中一直維持了下來——直到我退休去了加利福尼亞為止。而那時我的兩筆經營業務——格雷厄姆—紐曼公司及“紐曼和格雷厄姆”(它們都是“本傑明·格雷厄姆共同帳戶”的後繼者)——也隨之解散。

①傑裡·紐曼:傑羅姆·紐曼的暱稱。——譯者對我來說,傑裡·紐曼從一開始就證明自己是無價之寶。他思維敏捷、頭腦清晰,能勝任生意場上的任何經營實務。在具體的業務操作上,他比我要強得多。他在談判各種業務時,顯得精明能幹,富有實效。他非常誠實、完全值得信賴——這是在華爾街上持續取得成功的必要品質。但他並不是一個理論家,尤其是在金融領域,並不具備創造性思維。我應該指出,事實上幾乎所有的經營策略和大部分的單項交易都是由我設計的,是我的功勞。他的確也有缺點,其中最主要是他缺乏與人為善的能力。同他那很難相處的岳父一樣,傑裡·紐曼也是個嚴厲的監工,急著要人完成他的吩咐,對小過失斤斤計較,有時在交易中顯得過於刻板。不過他能聰明地意識到,在重大交易中必須與對方保持良好的關係。

總的說來,傑裡·紐曼遠談不上受人歡迎,即便是在他的許多朋友中也是如此。他與那些關係密切的合作伙伴有過無數次爭吵,並且幾乎都是因為業務上的事。他十分兇狠地對待這些與他分庭抗禮的人,但令我奇怪的是,最後他總能與他們和好如初。幾乎所有的人都會問我怎麼可能與傑裡·紐曼共事這麼多年。在那段時間裡,我們基本上未發生任何爭執或爭吵。我記得唯一的爭執是:在我們的合作即將結束時,傑裡認為把我們生意上的成功完全歸功於我是不公平的。他對《幸福》(Fortune)雜誌上登載的一些言論產生了誤解。

兩年後,紐曼成了我在業務管理上的平等合夥人,直至我們合作結束。我們有許多收入要分配:工資、服務費收入、交易利潤等。我們訂了個協議——它體現在每人給對方的一封簡訊中——所有的額外收入都在兩人之間平分。然而幾年後,傑裡的公司外業務要比我多得多(我的主要公司外業務是作為資產估價案中的專家)。因此,我們將分享對方額外收入的比例降至25%,這對雙方來說都是合適的。

另外由於我對朋友向來交心不夠——這是我最大的性格缺陷——傑裡和我從未成為摯友。我們相處得很好,但除了工作時間之外,實際上我們很少相互說話。他妻子埃斯特爾總是對我含情脈脈。在紐約州與康涅狄格州的交界處,他有一幢鄉村別墅。我曾在那裡住過幾天,但我忘了是否與他們住在一起。我們也從未一起旅行過。我們很少談及私生活,包括個人浪漫史——這個話題經常能使男人們產生相互信任,儘管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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