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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後,國內多家報紙對此進行轉載,此宗因記者寫批評報道引出的全國首宗新聞記者刑事自訴案由此拉開了帷幕。在此案中,作為原告的我是一名在南北新聞戰線上奮鬥了七八年的政法記者,而作為被告的鄧也是一名新聞記者,因此,此案公開後,立即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同時也引起了中國記協及國內眾多新聞單位的注目。
儘管我早知道打起這場官司肯定會有許多阻力和麻煩,但我沒想到,我的這條訴訟之路會如萬里長征一樣,佈滿了荊棘,充滿了險惡
2001年11月8日,中國第二個“記者節”,這是全國80萬新聞工作者值得慶賀和紀念的喜慶日子。可是這個節日對於我這政法記者而言,卻怎麼也高興不起來。11月7日,我向北京朝陽區人民法院刑事庭遞交了一份沉甸甸的刑事自訴書,在這份刑事自訴書中惟一的訴訟請求就是:被告人犯誣告誹謗罪,請求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這份刑事自訴書中唯一的訴訟請求就是:被告人犯誣告誹謗罪,請求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我的事實與理由如下——
1998年4月,自訴人與被告人同在《南方都市報》任記者。被告人在社會上以記者之名玩弄女性,並以欺騙手段同時與其中兩名河南女子陳曉芹(又名陳良琴)和李梅長期同居,使陳為其生下一子,李為其生下一子一女。1997年1月和1998年7月,事情暴露後,被告人因道德敗壞被報社兩次開除,此時,被告人對自訴人的好言勸告不但不聽,反而懷恨在心,繼而大肆散佈謠言攻擊自訴人。2000年12月,自訴人作為政法記者,獲悉河南光山法院判決被告人與陳曉芹解除非法同居關係後,遂對此進行了深入採訪和大量調查工作,以記者的角度,對被告人觸犯《婚姻法》、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惡惡劣行為進行了客觀、公正的報道,其中2000年1月,知音系列〈打工〉雜誌以長達6000字的篇幅,2001年2月22日《工人日報》頭版頭條登載了自訴人的文章“只能眼睜睜看著負心郎逍遙法外——一位弱女子的艱難認訟之路”,2001年3月14日《深圳法制報》登載了自訴人“無良記者包二奶”的文章,並先後被數十家中央、省級刊物轉載。自此,因自訴人恪守工作職責,導致了被告人對自訴人長達兩年的瘋狂人身攻擊和大肆誣衊。
1999年9月,被告獲知自訴人在北京魯迅文學院(地址朝陽區八里莊南里27號)進修的訊息後,以署名信方式,向國家安全部、公安部及北京市有關部門誣陷自訴人“身藏炸藥槍支,即將於國慶節成立50週年之際,搞恐怖活動、蒐集情報提供給境外反華勢力”,此時正值50週年國慶之際,致使國家有關部門成立專案組深人魯迅文學院和自訴人家鄉湖北黃石市委、市文聯及大冶市有關部門多次調查。有關部門在自訴人家鄉政法部門工作人員的陪同下,曾於1999年10月1日前後三次親臨自訴人的出生地湖北省大冶市大萁鋪鎮石應高村進調查,使自訴人父母及全家人的生活蒙上陰影,家父幾次氣得昏倒在地,並誘發了嚴重的心臟病(2001年6月,經北京協和醫院檢查後診斷為心臟病);調查也使自訴人的堂弟石夢在2000年10月報名參軍,各項體檢均合格後政審時,卻因為“有關部門正在調查石野的事”而被取消應徵資格;有關部門的多次調查,導致村人對自訴人全家誤會頻頻,議論紛紛,在四鄰鄉里造成極為惡劣的影響。
2001年3月,被告人先後多次以電話、書信、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向《工人日報》(地址東城區安定門外六鋪炕甲61號)總編室、保衛科誣稱自訴人“冒充工人日報記者,多次敲詐勒索鄧世祥和他人,並在廣州騙財騙色”“石野系廣東警方抓捕逃犯,敲詐南方日報社及南方都市報主編錢財”,“石野是因為敲詐鄧12萬元未果,才於今年2、3月份在工人日報、深圳法制報編造假新聞報復”等等。被告人編造的大量不實犯罪事實,在報社造成了難以想象的惡劣影響,迫使報社有關責任人承受各種壓力,在事實真相尚未調查清楚之前,
作為工人日報社新聞週末部特聘政法記者的自訴人,只好被迫辭職。
第十章 中國首宗新聞記者刑事自訴案第84節 法學家為我做論證(2)
2001年4月底,自訴人進入由人民日報社主辦的京華時報社(地址朝陽區左家莊百靈大廈5層)工作,並在公開競聘中,競選為該報機動記者部主任。被告人聞知自訴人在京華時報社工作後,從5月份開始,連續多次將大量誣陷、誹謗自訴人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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