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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部分 (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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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國與國之間的貿易交往主要發生在亞太地區(以宋朝和明朝早期的中國為軸心)和西歐列國,以馬車陸運為主,在當時的中國雖已有

海運,但規模和容量都非常有限。1492年哥倫布發現美洲大陸之後(也恰恰是明朝海禁的年代裡),雖然在歐洲、美洲、非洲和亞洲

之間的海洋貿易與國際交往越來越多,但總體來講跨國界的交往和貿易還是很有限。

比如,1500~1600年間從歐洲大陸發往中國、印度等亞洲國家的船隻數量總共約為770次,平均每年7。7次。16

00~1700年間,共有3 161船次,年均31。61船次;1701~1800年間,共有6 661船次,年均66。61次

。這些包括了發自歐洲各國、駛向亞洲任何國家的船次。加上那時候的海船全為帆船(蒸汽機船是在19世紀20年代發明的),每艘船

的載重量平均為500噸左右。也就是說,截至1800年,從歐洲海運到亞洲的年物流量約為4萬噸左右。從1500~1800年間

的國際貿易基本都是農作物、香料、茶葉,還有就是金銀等貴重自然物。

那些年代的技術條件限制了各國之間的往來。在那種環境下,國際貿易糾紛、海外產權糾紛的解決方式也很簡單:用武力。那時

並無正式的國際法可言。雖然倫敦、阿姆斯特丹、紐約到1800年都已經有了股市,但股票投資還不成氣候,因此那時候的海外產權主

要以兩種形式體現:海外直接投資專案和債務。保護海外產權的方式也主要有兩種:要麼投資者自己有軍隊,要麼由投資者所在國的政府

派軍隊去奪回產權。

以當年海洋貿易最有代表性的公司—英國東印度公司為例,該公司成立於1600年12月,其宗旨是從事印度洋和大西洋貿易

。從一開始,東印度公司的貿易船隻都有重兵壓陣,在當時沒有任何國際法、國際法院,也沒有多國公認的“國際慣例”,跨國貿易公司

的利益都只能由“槍桿子”打出來,並由“槍桿子”來保護。在最多的時候,東印度公司自己擁有一支26萬人的軍隊(包括海軍和陸軍

),大約是英國皇家軍隊的兩倍。其他諸如“弗吉尼亞公司”、“麻省公司”等也都有自己的軍隊。這些軍隊的作用一方面是為海運護航

,甚至用軍隊幫助強行開闢新的市場,另一方面為公司在海外的工廠等產權作保衛。

歷史與財富

從世界變遷談中國的崛起①(2)

除了外貿公司自己的軍隊之外,國家軍隊也經常被派去為本國公民在海外的產權效勞。在19世紀中葉之前,英國、西班牙、法

國、德國在海外的財產主要是以殖民地為主,直接投資專案也都在殖民地。因此,其軍隊也主要是為維護殖民地、為其工業品開闢新市場

服務。但是,隨著拉美國家於1820年前後相繼獨立,這些新獨立的國家在財政上面臨巨大的困難。因此,新成立的墨西哥、智利、委

內瑞拉等拉美政府不得不向西歐銀行和投資者借債。到1850年左右,拉美等國家政府與企業發行的外債越來越多,賴賬的出現就成為

一種必然。

在今天討論公司債務時,我們一般認為,如果一個公司資不抵債,那麼該公司可進入破產程式,要麼由債主把公司合併掉,公司

歸債主;要麼將公司的資產拍賣清倉,把拍賣所得給債主;還有一種可能就是在債主的主導下,將公司管理層換掉並對其業務模式進行重

組。可是,當債權方是外國人或外國公司,而欠債方是另一主權國的政府或者公司時,以上所述的任何一種對壞債的處置方式都行不通。

因為一方面在20世紀之前沒有成形的、公認的國際法,沒有國際法庭;另一方面這些債務方國家又總會以主權為由作抗辯。在這種情況

下,如果不形成某種強制性的跨國合約、債務和產權的執行機制,跨國借貸、跨國投資、跨國貿易就無法進行。

在不存在“世界政府”或“世界警察”的情況下,直到1907年仍被普遍認可的一種執行跨國合約、保護海外產權的方式還是

使用武力,以強制性武力來維護國際經濟秩序。於是,那些弱小的國家對國際秩序無發言權,而那些軍事強大的國家都把“武力執行合約

,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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