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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於保留特權階層的利益。
相比之下,如果土地所有權明晰,在轉讓過程中擁有地權的農民至少還有點發言權,是交易的主體方,在許多情況下農民的所得
不至於像現在這樣少。農村土地所有權明晰的制度收益是,農民會更富有了;其制度成本是,那些掌權者少了撈錢、撈權的基礎。
有些“禁區”應該碰
目前關於土地制度的討論,是先畫了幾個不可碰的“禁區”:土地必須集體所有,農村戶口與城市戶口不能合一,土地不可兼併轉讓。
如果這幾個禁區不可碰,那麼不要說找國際、國內農村發展專家,即使讓上帝來給中國三農問題出主意,他也無能為力。這就好
像去找最好的救命醫生,同時又事先給這些醫生規定不能用哪些能救命的藥方與藥品。結果,醫生救不了命,這當然不奇怪。
有國內農村問題專家甚至說,“那些國際農業問題專家大多數不是專家,而是十足的白痴!”這不奇怪,因為這些人被請來時就
給劃了這幾個禁區,他們來了當然無法。我們反倒應該問問自己:是真的要解決農民的問題,還是隻為了自己以及權貴的政治前途,借農
民的話題為既得利益遮掩而已?
家庭聯產承包制度的建立及其成功恰恰說明一點:應該讓農民個人的責任感儘量地發揮,給他們更多的自由選擇。土地所有權明
晰就是給農民最根本的激勵。也就是說,我們所有的制度設計都要圍繞這樣的基本原則:農民自己比官員更會對自己負責,他們比官員更
知道做什麼以及怎樣做,才能對自己、對後代更好。把土地權還給他們以後,他們比任何別人更清楚應該怎樣支配使用自己的地、賣還是
不賣、賣多少、以什麼價格賣。
照這一理念想下去,下一步只能是把土地產權分回到家庭個人,這樣才可徹底發揮農民最自然的責任感,有激勵保護好土地,為
土地創造最高價值,也可以讓農民自願、自發地形成以家族、宗族為基礎的經濟自助體,也可讓他們自發“計劃生育”,等等。如果沒有
土地產權清晰,這些自發的行為都很難。相反,以生育為例,現在的制度反倒變相鼓勵多生。我所瞭解的農民,誰都比官僚們更負責任、
更為自己的後代著想。如果說官員們比農民自己更知道怎樣做才讓農民更好,那是笑話。
如果不透過土地所有權明晰等改革盡最大可能地發揮農民自然的責任感,讓個人的空間儘可能達到最大,那麼農民沒有別的選擇
,只能事事靠國家,也只能事事怪國家。
在目前土地集體所有、國家所有的安排下,農民只是官方指令的被動接受者:他們只能聽命於官方的安排,任由官員的擺佈。一
方面我們說官員的權力太大、太不受約束,另一方面又把對農民最要命的東西—土地權控制在官員的手中,這讓農民的腰板怎麼能挺得直
?解決官員權力過大的最起碼的辦法,就是減少他們手中能控制的資源,把土地權還給農民。
十全十美、讓每個農民都叫好的方案是等不到的,但不能因為有幾個不負責任的農民,就要求所有負責任的農民都為之付出代價。
產權與財富
制度問題嚴重
有人說,上面的“幾個禁區都不存在‘不可碰’的假設,實際上這幾個問題在20世紀80年代就開始碰了”,這可能是我與他
們理解的重要差別之一,我講的核心是對行政權力、官員權力的實質性制約。而他們講的“土地制度問題在學界有爭論,但全國農村的實
踐沒有什麼爭論”,“農村戶口與城市戶口的統一,20世紀80年代在很多縣市就開始了”,以及“土地的兼併和轉讓在貴州進行了2
0年了”,這都是一些“換湯不換藥”的嘗試。
這些實驗都沒有形成氣候,一點也不令人吃驚。那麼,為什麼不能進一步在那幾個“禁區”上做文章呢?只要行政權力(官權)
、既得利益集團的權力不受到實質性制約,那些“換湯不換藥”的嘗試,起初對改善農民收入可以發揮一定作用,但不能根本解決問題。
舉例說,前些年在農村試驗過的農村信用社,當時說允許它們完全按照市場規則去運作,政府放手不干預,這聽起來不錯。可是
,在政治權力結構不變的情況下,當掌握大權的村長、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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