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乏基礎意義上的科學性。比如,“大躍進”期間有關農村公共食堂的政策便是比較典型的心血來潮之作,缺乏事先周密的資訊收集與案例分析。另外,當時許多社會政策儘管在出臺時也比較慎重,但是卻缺少相關的評估機制和修正機制,因而長期得不到必要的糾正。比如,知識青年“上山下鄉”政策、不合理的戶籍政策等等,都長時間地起著負面作用,但卻一直沒有得到應有的糾正。其三,行動主體過於單薄。由於計劃經濟體制的存在,且政府幾乎壟斷了一切社會資源,因而中國社會諸如“第三部門”和社群層面的力量不可能生長。在這樣的情形之下,社會政策的行動主體只能是政府以及具有準政府性質的工會、青年團以及婦女聯合會等組織。
從平均到公正:中國社會政策的演進(9)
(五)社會政策的實施往往藉助於社會動員來完成
這一時期社會政策的實施是同社會動員緊密相連的。黨和政府十分重視運用社會動員的方式來實施社會政策。從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憲法、第一部婚姻法、第一部勞動保險法規的實施,到文化掃盲、女性解放,均是藉助了社會動員(具體表現為群眾運動)的方式。20世紀60年代開始的大規模的“上山下鄉”運動更是透過社會動員的方式予以實施。類似的做法既反映了當時適應於中國民眾實際狀況的管理方式特徵,也反映了中國社會決策層在社會政策方面急於求成的心理狀態。
運用社會動員的方式來實施社會政策的做法利弊兼具。從積極的方面看,高強度地運用社會動員的方式實施社會政策,由於社會取向的相對單一和社會成員行為的相對一致,因而可以有效地減小多種阻力,容易取得面積大、見效快的效果。這一時期中國社會女性解放運動之所以能夠迅速展開,大眾教育之所以能夠較有成效的推進,平等的民族關係之所以能夠迅速確立,其他多種社會政策之所以能夠迅速有效的實施,究其原因是同社會動員的方式密切相關的。從消極的方面看,高強度地運用社會動員的方式實施社會政策,難免會產生許多十分明顯的弊端,甚至會留下一些後遺症。這主要表現在:其一,對個體人實際需求和權利的損害。社會是由無數個體人所組成的。個體人之間存在著種種差異,有著自己一些特殊的需求;個體人均應有自己的權利。應當看到的是,在這一時期社會動員的高潮中,出於高度整合的慣性,整個社會難免會進一步產生整齊劃一的“社會成員”模式,從而程度不同地輕視甚至忽略了個體人的實際需求,侵害了個體人的基本權利。這種做法同社會政策的基本目的是相左的。其二,對於社會政策的實施操作有著負面的影響。從操作的層面來看,在缺乏科學設計、缺乏科*作機制的情形之下,採取高強度社會動員、群眾運動的方式來促成社會政策的實施,其結果必定會使社會政策實際效果當中的水分較多,成果也難免要粗糙一些。其三,加重錯誤社會政策的負面效果。當時,有些社會政策如“知識青年上山下鄉”政策等明顯是錯誤的。但是,由於這些社會政策是同高強度的社會動員緊密相連,而高強度的社會動員可以說是集中了全社會的力量來強行推行這些社會政策,其結果必然是加劇了錯誤社會政策的負面社會效應。
改革開放以來社會政策的主要進展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社會政策的進展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社會政策基本理念及取向的轉換;二是一些具體的社會政策取得了明顯的進展;三是社會政策呈現出一種比較體系化的跡象,而且其中的許多內容開始同國際接軌。
(一)社會政策基本理念及取向的轉換
改革開放以來現代化和市場經濟的正常發育,使得中國社會政策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取向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即:由以往平均主義的基本取向轉變為現代公正意義上的基本取向。對此,可以作如是理解:其一,改革開放以來,個體人意識逐漸確立,“個體人”逐漸從“整體人”當中剝離出來。就個體人和社會整體之間的關係來說,個體人具有前提性的意義。在1978年以前的30年間,計劃經濟體制的現實背景,使得中國在社會整體和個體人的關係問題上,幾乎完全是以社會整體為基本出發點而忽視了個體人的基本價值,忽視了其“獨立”存在的意義,個體人幾乎消失在“國家”和“集體”之中。於是,當時社會政策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取向只能是平均主義和“身份等級制”,與之相適應,社會政策受益物件只能是帶有極大“抽象意義”的“社會整體”、“階級”,而不是具體組成社會的無數個具體的社會成員亦即無數個“個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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