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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往之書信,全部被搜查帶走。說我“反日”居心,即行拘押,當日下午日警即施苛打。五時許,即令警員把我緊綁於警署內之水泥柱上,不準飲食,不許睡眠,不時還令警員鞭打,或以掌摑,如此三日夜後,我已不省人事,署長才令解繩鬆綁。內子在外設法營救,但是在暴政之下,呼救無門,呼天不應,呼地無聲,內子因憂傷過度,遂致精神錯亂,歷時年餘。當時我已育有三個兒子,年僅三歲、四歲和五歲,皆託親人撫養。
我被囚警署內,日警時加盤問,我不作答時,或搖頭否認“反日”時,副署長即施掌摑,無法無天。如此40晝夜,於6月25日獲釋。是時我身負重創,精神沮喪,不能操作。內子神經不正常,尚未康復,家庭生活日夕難度。直至1945年,大戰結束,1946年,重任教職,家庭生活稍紓困厄。
今者日政府中人已知反省過去“軍國主義”之黷武罪行,對於戰時遭難者應負賠償之責任。因此,我要求日政府對我當時肉體上所受之折磨、精神上所受之打擊以及家庭生活所受之困厄給予賠償。
投訴日期: 1993年9月10日。
吳瑞華
123。 蒙難者:
張傑儒,男,38歲,教員
蒙難地點: 砂朥越詩巫木傑立麻。
蒙難時間: 1945年6月9日。
投訴人資料: 張傑儒之妻吳瑞華(Ngu Swee Hua),67歲,家庭主婦,祖籍福建古田,身份證號K322033,現住於115,Jalan SS19/1F; Subang Jaya; Petaling Jaya Selangor; Malaysia,郵編47500。日本侵佔時住址: 砂朥越(Binatang; Sarawak Malaysia)。
投訴內容: 1945年6月9日,日軍殺害了我的丈夫張傑儒,並在他還未斷氣前就將他活埋。我丈夫是在Binatang被日本人抓走的,後來被關在詩巫(Sibu)的Sacred Heart school。在獄中,他受到了殘酷的折磨,並最終和另一些馬來西亞的平民一起被日軍槍殺,日本人在他中彈未死之前就把他活埋了。
就這樣,我在18歲時就成了寡婦。因為日軍殺害了我丈夫,我和我的女兒無法過上安定幸福的家庭生活。因為失去了親愛的丈夫,我不得不辛苦工作以養活自己和新出生的女兒。自從丈夫被害後,謀生的壓力和失去丈夫的巨大悲哀嚴重地影響了我的健康,抑鬱和失眠一直折磨了我許多年。
我生活中的所有悲哀和痛苦都是日本人殺害我的丈夫導致的,基於這一事實,我認為日本政府應該對其士兵在戰爭中的行為負責,並對受害者及其家人蒙受的悲哀和痛苦作出賠償。儘管任何東西都已不能讓逝者復生,日本政府還是應該承擔起其應負的責任。
投訴日期: 1994年6月30日。
駱玉英
124。 蒙難者:
駱樹,男,45歲,農民
葉滿,女駱玉蘭,女駱玉梯,女
駱玉嬌,女駱天送,男駱天生,男
鍾妹,女
蒙難地點: 芙蓉埠知知港餘朗朗。
蒙難時間: 1942年3月18日。
投訴人資料: 駱樹之女駱玉英(Loow Yoke Yin),66歲,家庭主婦,祖籍惠州,身份證號1297885,現住於No。9;Rasak Road Seremban,郵編70200。日本侵佔時住址: 芙蓉埠知知港餘朗朗。
投訴內容: 1942年3月18日,殘暴的日本兵在森美蘭州知知港的餘朗朗殺害了我家八口人。我的這些被害的親人是: 我的父親駱樹,母親葉滿,姐姐駱玉蘭,妹妹駱玉梯、駱玉嬌,弟弟駱天送、駱天生及繼母鐘妹。我上述親人完全是無辜的,沒人性的日本兵殺害他們是毫無理由的,我要求日本政府給予合理賠償。
投訴日期: 1993年10月25日。
丁怡利
125。 蒙難者:
丁海珊,男,36歲,水果小販
蒙難地點: 淡邊大街。
蒙難時間: 1942年6月間。
投訴人資料: 丁海珊之子丁怡利(Tan Jee Lee),52歲,建築承包商,祖籍大埔,身份證號1219910,現住於No。9057,Kuala 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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