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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部分 (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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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一到四家庭住房(合稱為“獨棟住房”)貸款總額,發展到2001年的1

600億美元、佔和2006年的6 000億美元、佔20%(Inside Mortgage Finance;

2007)。次貸最早出現在20世紀80年代中期,規模一直很小,直到2001年,次貸才開始在美

國飛速發展。新增貸款額從2001年的1 200億美元增加到2006年的6

000億美元,年均增速38%。截至2007年上半年,美國次貸餘額為萬億美元,在住房貸款市

場的份額從2001年的增加到15%(見圖1…3)。 圖1…3

2001~2007年美國次貸新增貸款及增長率 資料來源:FDIC。

正如美聯儲主席伯南克所指出,“太多的貸款既不負責也不謹慎。”一些次級抵押貸款的條款

允許購房者和投資者超出其能力購買住房,而且往往很少或根本沒有資本金。此外,“不公平

的或欺騙性的貸款,使一些借款人在無知中進行了借貸。”獨立的住房貸款公司向銀行的收費

往往與借款人支付的貸款利息和其他費用相掛鉤。這存在著嚴重的機制問題。

2005年下半年開始,出現了放貸標準的明顯下降,大量次級貸款的貸款—估值比極高,甚至還

接受缺乏充分資信證明檔案或具有高債務—收入比的借款申請。在2006年,近40%的高利率住

房貸款涉及背馱式貸款或再次按揭。放貸標準的降低基本上都發生在聯邦銀行監管規定的範

圍之外。目前,全部房貸中約60%和高價房貸中約45%經住房貸款經紀商發放,這些經紀商根

本不在聯邦銀行監管機構的監管範圍內。另外,一些房貸產品約定貸款經紀商在一定條件下

必須回購其經手發放的貸款,但實際上經紀商並沒有足夠資金。獨立的住房貸款公司也將幾

乎所有的住房貸款銷售給其他金融機構。可想而知,在這種發放貸款—銷售貸款的模式下,放

貸標準的下降是不可避免的。

資訊披露的嚴重不充分,使房貸機構得以在脫離消費者監督的條件下大量發放高價貸款。根

據《1994年業主權益保護法》(HOEPA),規定型別的房貸如果收取超過特定水平的利息或費

用時,貸款機構必須向借款人披露更多的資訊。具體的執行規則由美聯儲釋出的Regulation

Z規定:如果第一留置權貸款或高階留置權貸款的年費率超過相同期限國債8個或10個百分點

時,就屬於受HOEPA保護的貸款。但需注意的是,這與高價貸款相對應的3個和5個百分點的規

定還有一個很大的空間,使得很多高價貸款不能得到HOEPA的保護。由於貸款條款的靈活性並

與其價格相關,借款人如果不能得到足夠的資訊披露,很好地理解、談判並選擇相應的產品

條款,就可能得不到最好的價格和最適合的貸款條件,並忽視可能的提前還款罰金、可調整

的利率、負攤銷(negative amortization)和氣球式還款(balloon

payments),為將來違約的可能埋下隱患(見表1…3)。有的產品在還貸頭幾年的本金償還也

很少甚至不需要償還。這將使一段時間後付款壓力突然猛增,從而造成違約率突升。儘管相

關監管部門曾一再要求改善次貸的資訊披露,但收效甚微。 表1…3

2006年HMDA報告的住房貸款分類情況 住房及貸款型別 申請提交數量 貸款發放數

高利差貸款數 佔比(%) 獨棟住房(非商用) 第一居所且自建住房 普通,第一留置權

17 407 238 8 505 231 2 407 748 普通,高階留置權 5 286

903 2 815 579 951 186 政府支援,第一留置權 711 265 494 808

10 313 政府支援,高階留置權 5 811 2 555 1 060 4 非第一居所

普通,第一留置權 2 331 341 1 361 749 394 600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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