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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部分 (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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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這情況看來,自己得有“長期抗戰”的心理準備了。

咚、咚咚咚~~手機傳送出流行歌曲的樂聲,梓旻掏出來一看,原來是小哥打來的!或許是他去探望那間書店老闆的事,有下文了。

“喂?”

『梓旻,你人在哪裡?媽說你外出了,也沒告訴她你要去哪裡。』

“呃……我說了你可別罵我。”用膝蓋想也知道,母親肯定不會允許的,所以她索性先斬後奏。

『快點說吧。』

“我人在新聞局前面。”把自己正在做的事告訴了梓仁後,梓旻趕緊新增一句。“小哥,你要替我保守秘密喔,不然媽一定會捉狂的。她本來就不贊成我寫書,更別提我還拋頭露面地來抗議了。”

『……你能瞞得了一時也不能瞞一輩子,何況你今晚不回家的話,她照樣會生氣的。我知道你很氣憤,可是這件事透過法律途徑解決,會比你這樣抗議來得有效率多了。我不是答應過一定會幫你的嗎?莫非你不相信小哥我的能力?』

“哥,有形的傷害,或許可以透過法律途徑解決,可是無形的呢?好吧,即使我現在的筆名被封殺,現在的出版社倒閉不再出書,對我個人而言,只需再換個筆名,投到另一家出版社去就好了。可能我不會那麼倒黴再被捉第二次,可是往後我卻不知道該怎麼樣創作下去了。今天他們可以用『描繪未成年人與人性交』的無端罪名來封鎖我一本書,明天誰知道他們會用什麼樣的理由,來封鎖我另一本書呢?再這樣下去,我寫什麼都不對,除非我寫一本聖經。”

『那只是部分自以為能玩弄法條的人所製造出來的問題,我不會讓他們得逞的,你要相信小哥我的判斷。』

“你還是沒聽懂呢,哥。創作是一種思想,如果今天我說的話只要沒有毀謗他人,就可以享有我想享有的自由。那麼,為什麼我以我的幻想所寫出來的故事卻不可以?我以為脫光光站在街頭才叫猥褻,沒想到有人說販賣我的書就叫做猥褻,這是什麼道理?就因為裡面提到與未成年人的性行為?那麼往後這類書籍都不可以出版了,是不是?”

深吸口氣,梓旻搖搖頭。“抱歉,我太激動了。我知道你想說什麼,哥。檢舉不代表有罪,在檢察官起訴前、在法官判決前,一切都有轉圜的餘地。然而我氣憤的是,這個制度縱容了某些有心人,以他們自己的道德標準來干擾創作自由,這是我沒辦法忍受的。”

一頓,梓旻苦笑地說:“只能說我太天真了。實施分級辦法的時候,雖然讓大家驚慌過一陣子,但是後來因為沒有人被捉,所以大家就都沒把它放在心上,也沒人再繼續討論了。誰知道過了半年後,會突然冒出這種事,而我就成了第一頭被牢殺的羊。往後,我不敢想象會演變成什麼狀況。未來我寫小說時所感受到的恐懼與驚慌,大概是小哥無法理解的吧!”

『……唉,既然你這麼堅持,我也不好勸阻你。如果不是我有工作在身,我會陪你去靜坐的。』

“小哥有這份心就夠了。對了,結果怎麼樣了?你和那間書店老闆談過了嗎?”

『因為那間書店在高雄,所以我是請一位我過去的老同窗、現在在高雄開業當律師的朋友去了解的。在警局拘留了一晚後,現在老闆已經返家了。其實老闆如果在警察上門的時候,先行要求對方出示搜尋票的話,或許問題會比較小。因為檢方要先有罪證才能向法院申請搜尋票,也就是他們會先視你的書中內容有無達到猥褻標準。以你的書為例,任何有腦子的人都不會憑那幾行文字就動用到刑法的。』

“我聽不太懂,這麼說是警察不能捉,可是卻跑去捉人了?”

『假使遇到一些不太遵守“規定”的,警方可能會以現行犯的理由,直接行動。可是書店老闆曾說過,當時那本書是好端端地放在書架上,所以根本沒有人在閱讀。換句話說,縱使內容果真“猥褻”,但書既沒有租出去,他們也就沒有“散佈”的具體罪證。除非書店將它翻開來,固定在那一頁有“猥褻內容”的部分上頭,再強迫所有人不分男女老少經過時,都必須“公開欣賞”,否則也達不到所謂“公然陳列”的現行犯標準。很顯然,這次他們是欺負了老闆不太懂這些相關法規的關係。』

“……那,老闆應該不會再被捉去關了吧?”

『我可以跟你保證,如果連你寫的那種東西都達到猥褻的程度,那麼更多國外文學名著,包括你剛剛所說的聖經,都算是猥褻了。』

“我當然知道自己寫了什麼東西,所以才會生氣啊!怎麼會有那麼莫名其妙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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