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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住所。
第九十五條 公司登記機關自接到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予以登記的決定。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
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成立後,應當進行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經登記成立後,採取募集設立方式的,應當將募集股份情況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十六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時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就所設分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設立分公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九十七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於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八條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並依照本法有關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式辦理。
第九十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依法經批准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摺合的股份總額應當相等於公司淨資產額。有限責任公司依法經批准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資本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應當依照本法有關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的規定辦理。
第一百條有限責任公司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有限責任公司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後的股份有限公司承繼。
第一百零一條 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將公司章程、股東名冊、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告置備於本公司。
第二節 股東大會第一百零二條 股份有限公司由股東組成股東大會。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第一百零三條 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四)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五)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十)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一百零四條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的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三)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請求時;(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第一百零五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照本法規定負責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召開股東大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三十日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四十五日以前就前款事項作出公告。
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止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第一百零六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透過。股東大會對公司合併、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透過。
第一百零七條 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透過。
第一百零八條 股東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一百零九條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託書一併儲存。
第一百一十條 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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