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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上午,回到佳木斯,我和小凌按照王強局長的指示,到總局財務處找陳晏處長辦理借款手續。陳處長四十來歲,精明幹練。他說,丁玲同志借錢,總局領導批准了,我們照 辦,但這麼多錢總局也拿不出,還得向國家貸款。總局是事業單位,無法貸款,只能掛在一個農場名下,準備落實到普陽農場。我們連說不妥,普陽農場已經答應借給10萬。陳處 長說沒關係,這一百萬只是掛在他們名下,實際還是記在總局的賬上,具體技術問題,由我們協商。你們只管寫個借條,寫上匯款賬號就行了。於是我們寫了如下借條: 。 想看書來
9。 從北大荒借來110萬(2)
茲有丁玲同志主編的《中國》文學雙月刊急需資金,暫向黑龍江省農場總局藉資壹佰萬元,為期兩年償還(無息),自收到匯款日算起。僅此致謝。
代辦人 嶽凌超(簽字)王增如(簽字)1月25日上午,正在北京開會的馮天益副局長來到木樨地丁玲家,東方經濟技術資訊交流中心(甲方)、黑龍江省國營農場總局(乙方)和中國文學社(丙方),三方簽訂了正式協 議書,內容為:
甲乙方為了支援中國文學事業的發展,乙方擬拿出一筆資金支援丙方。丙方擬委託甲方代管這筆資金,透過甲方經營活動所產生的經濟效益,作為丙方事業發展資金來源。經甲、 乙、丙三方共同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願意無息借給丙方人民幣壹佰萬元,借款期限為貳年。
二、乙方決定將這筆資金委託東方經濟技術資訊交流中心代管、使用,所產生的經濟效益歸丙方,支援中國文學事業的發展。
三、丙方決定將乙方借給丙方的壹佰萬元人民幣直接匯入甲方銀行帳戶。
四、丙方向乙方借款逾期後,甲方徵得丙方同意後,負責將全部借款歸還乙方,由甲乙雙方直接結算。
五、甲方有義務定期將經營活動情況通知丙方。如果經營發生虧損,由甲方負責,最低限度要保本償還給乙方。
六、本協議從簽字之日起,乙方半個月內將全部資金匯入甲方帳戶。
七、借款期從款匯入甲方帳戶之日起計算,期限為貳年。
東方經濟技術資訊交流中心董事長、總經理金瑞明,黑龍江省國營農場總局農墾農工商聯合企業總公司副總經理馮天益,中國文學社丁玲,代表三方分別簽了字。
3月14日晚,金瑞明喜笑顏開來到木樨地,告訴丁玲和陳明:黑龍江農場總局的100萬元連同普陽農場的10萬元合計110萬元,已經全部匯入“東方”賬戶。他要求丁玲寫一個證明書 ,委託他代表《中國》與“東方”洽商處理這110萬元的投資、使用和管理。金瑞明還對陳明說,你可以參加“東方”公司做董事。陳明認為自己不是《中國》的正式成員,做董事 不妥,建議主管社務的曾克同志參加。但是不知何故,《中國》和北大荒方面始終沒有人參加“東方”公司董事會,毫不參與110萬元的使用和管理,真正全權委託給了金瑞明。
後來,東方公司一位副董事長告訴陳明,金瑞明是個既不會經營,又十分貪婪沒有信譽的人,東方公司主要就是靠丁玲借來的110萬週轉支撐。果然,沒過一年,公司就經營不下去 ,而那110萬元資金,《中國》幾乎沒有得到一點好處,大部分被金瑞明揮霍殆盡。
借款一事成為丁玲臨死前還念念不忘的心病,後來又給黑龍江農場總局幾位經手的領導帶來非常大的麻煩。1988年11月5日,黑龍江省國營農場總局紀律檢查委員會給省紀委寫的《 關於丁玲借款一百萬元的情況報告》中說:“當總局於1986年6月瞭解到東方經濟技術開發公司經營狀況不佳時,王強同志立即派人前往北京索要借款。現已要回物資折款五十九萬 一千四百七十四元。”
1。 《瓜棚豆架》起風波(1)
《中國》的日子不太平。外部環境不太平,內部環境不太平,領導層面也不太平。領導層裡第一個有意見的,是副主編劉紹棠。
在最早參與創辦《中國》的名單裡,舒群、雷加、曾克、魏巍,都是與丁玲有著幾十年交情的老朋友、老戰友,只有劉紹棠是個例外。論年齡,他與丁玲等不是一輩人;講工作單 位,他們不屬同一系統;一個在北京市,一個在中直;談私人關係,他們此前絕少來往。丁玲怎麼會想到找劉紹棠來一起辦《中國》呢?
我近年曾經問過陳明,他說,當時考慮,劉紹棠比較年輕,總還要有年輕同志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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