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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部分 (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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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報價與生產牌照的單位成本差別不會很大”(Demsetz,1968,p� 61)。

此外,Demsetz等人顯然相信,當把裝置永續性和不確定性等複雜因素加入這個簡單案例中時,這個論點依然成立。裝置的永續性不會導致設施重置造成的浪費,原因在於,假如一個潛在的供應商能夠給出更優的報價,那麼幹線傳輸設施可以由原來的供應商轉到其接替者那裡(Demsetz,1968,p� 62)。管制是否是應對不確定性的一種更有效的方法?針對此問題,有人認為:“ [非公共事業服務]的長期供應契約,在沒有管制的市場條件下仍能取得令人滿意的結果。”(1968,p� 64)

儘管偶爾有持反對意見者Demsetz對特許投標優點的態度是謹慎的。他在回應Telser的批評時強調了自己論點成立的條件(Demsetz,1971)。,但主流意見仍認為自然壟斷特許投標具有吸引人的特性。特許投標是一種市場解決途徑,它避免了政策管制的很多缺陷。Demsetz對這一觀點明確表示認同,他在其結束語中表明“開放市場的競爭狀態比委員會管理過程具有更有效的規範作用”(1968,p� 65)。

B�反對意見(Some Objections)

邊際成本定價(Marginal Cost Pricing)。Lester Telser以特許投標不能保證在邊際成本的基礎上對產出進行有效定價為由,對Demsetz自然壟斷的論述提出異議(Telser;1969; p� 938~939):[Demsetz]給讀者留下一種印象:他滿足於企業無法獲得壟斷利潤的情形,而且他沒有提到效率問題。因此他暗示只要平均成本遞減的產業不能獲得壟斷利潤,就沒有必要對其直接管制……但這不是問題的核心所在。各方關注的是管制如何保證效率,如何促進公共福利,而不是回報率的問題。換言之,Demsetz沒有確定相關的社會福利功能或從福利的角度評價其結論。另外,特許投標下不會產生有效的邊際成本定價的方法。因此,在Telser看來,以上兩點是Demsetz理論的關鍵缺陷。 。 想看書來

一般行業及CATV行業中治理自然壟斷的特許投標(4)

Demsetz對這些批評做了回應,他認為在該文獻中,邊際成本定價是次要的(1971; p� 356)。雖然對自然壟斷的完整論述要求對有效定價的問題做出說明,但他最初的文章並沒有自稱是完整的(1971; p� 356)。另外,管制條件下的定價是否比適當招標方案下的定價更有效,他對此也表示懷疑(1971; p� 360~361)。

考慮到本文的目的,我建議把邊際成本定價的問題擱置一邊,轉而研究以往分析中被掩蓋的特許投標中的摩擦問題。Telser曾指出Demsetz“對招標過程描述模糊” (1971; p� 364),但他並沒有對此進行研究。而為彌補Demsetz文章中的這一缺陷,需要不斷詳細研究行政機構。從這個意義上講,特許投標與管制相比,其優勢是不確定的。雖然管制中存在行政管理機制,但如果它的價格緊盯成本這一特徵優於特許投標,那麼,所謂的特許投標的優勢就更值得懷疑。

不相關的複雜因素(Irrelevant plications)。Demsetz在汽車牌照例子中提及裝置永續性和不確定性這兩個不相關複雜因素,但並未討論這些因素。其實這些因素是真正的核心問題。的確,Demsetz採用的穩態分析方法(steady state analysis)有時的確會得到卓有成效的、廣泛適用的結論。然而,我也承認,在穩態情況下,比較制度選擇(parative institutional choice)的問題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得以巧妙解決。Frank Knight(1965; p� 267~268)曾提出類似的觀點,雖然是針對另外一種制度環境,但卻具有普遍適用性。無論是Knight關心的內部組織是否重要的問題,還是Demsetz關注的簽約市場模式問題,其基本論點都是:如果把收斂率(rates of convergence)先放一邊的話,在穩態條件下,多種組織模式均將取得同樣高效的結果。從分配效率考慮,以一次性招標費為基礎而不是以最低供應價格為標準授予特許權是否關係重大。我認為穩態條件下,與一次性招標費簽約模式相關的壟斷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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