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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部分 (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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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的法定事由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離婚訴訟中,有過錯的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承擔不利的後果。據此,通姦一方的配偶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解除婚姻關係,對夫妻共有財產進行分割;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通姦一方應當少分或者不分。。。。。。

三是從本質上講,通姦屬於道德範疇而不是法律範疇,其行為本身包含著道德價值取向卻不為法律所調整,畢竟通姦屬於自願行為。因而通姦所受處罰不是因為通姦本身,而是因通姦所牽扯出的其他法律關係……

“這都是什麼規定?這都是什麼?”讀到這裡凌涵氣得把那些紙重重地摔到了椅子上,“難道說,他們除了受到道德上的譴責,就什麼罪也沒有了嗎?法律是保護誰的?啊,法律是保護誰的?一個第三者懷了孩子竟然可以大言不慚地要求賠償生活費,我為什麼不能告他們犯罪?為什麼?!”

“凌涵,別太激動,現在你知道我叫你出來的原因了吧?明天開庭最大的可能就是利用那個錄影做證據,然後宣判離婚,財產上你會佔很大優勢;其它的,似乎都不太容易實現了。除非你再上訴,但是律師說希望也不是很大,而且勞民傷財,浪費精力,為了那兩個背叛者,似乎不太值得……”陸放安慰著凌涵,事已至此,真的不是個人意願所能決定的。

“不值得?陸放,你怎麼也這麼說?難道你也希望我撤訴嗎?難道你也想為那個狼心狗肺的丫頭求情嗎?”凌涵一臉的不相信,陸放竟然也說出這樣喪氣的話——

“陸放,你怎麼也變得這樣沒有原則?你要知道,從今後拎著一條殘腿的是我的父親,而不是那個惡人!那麼為什麼要原諒她?為什麼?不行,她必須受到應有的懲罰,即使法律不能判她坐牢,我也要讓她受到道德的譴責,她必須要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

“凌涵,我不是偏袒他們,現在我只是希望你再慎重考慮考慮,如果你單純地只是想離婚,那麼不如按照你父親的意思,以告狀為契機迫使沈墨痛快簽字,也算一了百了;如果你想懲罰他們,那麼也要做好心理準備,除了得到金錢上的賠償,坐牢恐怕是不可能的……”陸放看到凌涵誤會,趕緊說出了自己的真正用意,“至於是告還是撤訴,你自己決定吧,無論怎麼做,我都會永遠在背後支援你!”

嗯,凌涵點了點頭,望著那幾張被自己摔得亂七八糟的A4紙,她終於明白了陸放的意思——

陸放是怕自己固執地堅持卻得不到理想中的判決,自己會承受不了!是啊,自己真的接受不了,法律為什麼不制定個通姦罪?如果那樣的話,又會有多少家庭不被這種第三者的病毒入侵?呵呵,法律,難道真的是公正的嗎?凌涵開始置疑!

“我一定會告下去的,而且,如果法律真的治不了他們的罪,那我就自己來!”凌涵的目光充滿了堅決的恨意,“讓那個錄影在網路上氾濫,我要讓他們嚐嚐豔門照的滋味!能在道德上懲罰他們,我也認了!”

“凌涵,你千萬不能那樣做啊,否則你就是犯罪了!我就是擔心你會在那盤錄影上做文章,所以才想提醒你。”陸放緊張地從椅子上撿起一張紙,然後指給凌涵看,“你看看這個,如果因為他們而讓自己犯罪,你值得嗎?凌涵,一定要想清楚啊……”

凌涵順著陸放的手指望去,只見那裡白紙黑字寫得清楚——

“根據刑法第246條的規定……侮辱罪的第三種就是文字侮辱,即以大字報、小字報、圖畫、漫畫、信件、書刊或者其他公開的文字等方式洩漏他人隱私,詆譭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

侮辱行為必須公然進行。所謂公然侮辱,是指當著第三者甚至眾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聽到、看到的方式,對他人進行侮辱。公然並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場……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目的……

處罰:根據本條規定,犯侮辱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怎麼會這樣?凌涵真是不理解,難道弄不好,自己還要犯個侮辱罪?真是沒道理可講了,這是什麼規定?錄影是凌泠自己提供的,到最後怎麼把罪名落到了自己頭上?還讓不讓人活了?

“凌涵,千萬不能因為他們做了錯事,而把懲罰弄到自己身上。如果真的想告那就告吧,法律怎麼判決是法律的事,但是,你千萬不能亂來!”陸放終於把自己要表達的意思完全闡述明白了,然後用期待的目光看著凌涵。

正文 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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