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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部分 (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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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天津豐田生產的8A發動機,而威馳基本配置定價萬元,比美日高出一倍多。2003年是威馳拓展市場的重要一年,偏偏被吉利當成賣點、大肆宣稱具有“豐田動力”的8A發動機正好也裝在威馳身上,同樣的動力,而吉利美日和威馳的價格卻隔天差地,這導致市場上對威馳的價格產生了質疑,所以豐田特意拿8A發動機開火。“可見,狀告中國侵犯智慧財產權是日本車系在價格上無法與中國相抗衡而使出的無奈一招。”

據瞭解,2002年吉利總共銷售汽車接近5萬輛,與2001年相比增加了120%,市場佔有率達到,可以肯定,吉利的發展速度使得美日汽車成為了威馳系列轎車潛在的競爭對手。不難想象,自己競爭對手的產品上裝有自己生產的發動機,豐田的滋味一定不好受。正如吉利高層所言,“我們買豐田的發動機,生產汽車賣給中國,他們也用這個發動機,生產了汽車,也賣給中國,這個市場有競爭,有人不高興。”

鑑於吉利汽車咄咄逼人的發展態勢,同樣擁有小型車的豐田希望儘早剷除這個潛在的競爭對手,而控制其發動機就是一把殺手鐧。吉利表示:“日本企業往往是這樣,先讓你隨便用,等你離不開他們的時候,就開始卡你的脖子。”

送吉利上法庭 豐田聲東擊西(8)

而且吉利向來是汽車行業的另類,讓國外的巨頭頗感頭疼。因為吉利總是將一些汽車業不願公開的內幕告知消費者。此外,吉利還是一次次國內汽車降價的始作俑者,吉利小型車的每一次降價都會拉動其上一檔次經濟型轎車價格的下挫,有時甚至波及到中高檔轎車。這樣的企業一旦成長起來,會對豐田產生影響並造成市場上的衝撞。

針對吉利的觀點,也有人認為吉利是在自作多情。豐田在歐美一直走的是中高階市場,而吉利的汽車在國內最便宜的才賣三四萬元,作為世界第三大汽車製造商的豐田犯不著把吉利列為競爭對手,它真正擔心的對手應該是其他跨國公司才合情理。單憑吉利一家遠未構成對豐田的威脅。

豐田中國事務所杉之原也認為,“至於吉利是不是豐田的競爭對手問題,我認為,專業人士和市場會作出一個合理的判斷。但我注意到,吉利方面在庭辯中提出:雙方產品處於完全不同價格段,不存在競爭,消費者也不會混淆。”

也有專家指出,不可否認的,即使吉利現在不是豐田的競爭對手,那也是其潛在的競爭對手,因為畢竟豐田是以微型轎車起家。

第三,豐田這次表現出的可能不是簡單孤立的行為。

陳文明認為,“考慮到國際方面的某些形勢,豐田這次表現出的可能不是簡單孤立的行為。” 陳文明的弦外之音就是說豐田的訴訟案得到日本政府政策上的支援。

陳所說的國際方面的某些形勢是指,近年來,日本政府對於國內企業不斷將高新技術流向中國表示擔憂,政府警告有關企業不要過分在這方面投入。與此同時,日本國內已經專門成立了一個所謂“智慧財產權立國委員會”的機構,現任日本首相小泉親任會長,有關政府議員擔任委員。可見,在日本政府這種主導傾向下,已經出現包括日本雅馬哈訴天津港田摩托車侵犯智慧財產權等案在內的有關訴訟,豐田由此入手也在“情理之中”。

聯想到2002年4月日本通商產業省委託日本學術界對中國的5家汽車製造商和47家汽車零部件公司進行的實地調查,吉利的說法也不無道理。因為在後來的調查報告中顯示:“中國要成為汽車王國和日本搶奪汽車市場,只是時間問題。”這令日本政府感到極為擔心,就此,日本通商產業省警告各汽車製造商:“必須嚴格施行技術保密工作,以免洩露技術秘密,讓中國成為另一個汽車出口國。” 此外,日本智慧財產權戰略大綱中明確提到,憑藉低廉的勞動力成本及生產技術的提高,亞洲周邊國家已經對日本的產業競爭力構成威脅。

但是作為豐田的高層依舊還是那句話,“豐田訴吉利沒有政府背景。對自己商標的價值認知以及維權方式是企業自主行為,像很多企業一樣,豐田將商標視同企業的生命,此次訴訟完全是自行判斷,獨立行為。”

除此而外,吉利認為豐田訴吉利美日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官司的起因,主要是緣自吉利不再使用豐田的發動機而遭到的“報復”。的確,吉利由於以前生產發動機的數量不夠,排量也比較小,所以採用了天津豐田生產的8A發動機。吉利曾公開說過,“買發動機的時候,豐田倒是挺開心的,從來沒有跟我們說商標跟他們太像,也沒有說廣告語。我們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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