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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國家總動員法》,戰時經濟方針,由“計劃經濟”到“統制經濟”,經過了四年的艱苦調整過程,方得以確立。但是,國民黨的經濟統制,並未能夠挽救其最終走向衰落的國統區經濟。
(二)戰時經濟行政機構的調整
全國抗戰爆發後,為了適應戰時經濟的需要,國民政府在不削弱中央集權的前提下,對經濟行政機構陸續進行了調整,首先在軍事委員會下建立了一套經濟行政機構,以應付戰時緊急經濟事務。軍委會下屬的經濟行政機構,包括資源委員會、第三部、第四部、農產調整委員會、貿易調整委員會、對外貿易調整委員會等。在戰事彌起的情況下,上述一些機構曾發揮過某些作用。然而,本來重疊紊亂的經濟機構,又陡增新的弊端。從1938年開始,對龐雜的經濟行政機構又進行了大規模調整。
為“適合戰時需要”,國民政府將行政院下屬的實業部改組為經濟部,將軍委會第三部、第四部、資源委員會,及直隸國府之建設委員會、全國經濟委員會之水利部分,統併入經濟部。軍委會農產調整委員會、工礦調整委員會改隸經濟部管轄。軍委會貿易調整委員會,改隸財政部。軍委會對外貿易調整委員會和經濟部國防貿易局歸併財政部貿易委員會。行政院之鐵道部及全國經濟委員會之公路部分併入交通部。軍委會農產、工礦、貿易三調整委員會所設立的運輸聯合辦事處改隸交通部。此後,國民政府又先後在行政院之下設立中國航空建設協會總會、液體燃料管理委員會、水陸運輸聯合委員會,成立農林部、糧食部等等。隨著“經濟統制”政策的強化,1941年2月,在行政院內正式成立了“經濟會議”蔣介石自任主席。該機構的設立,加強了經濟的設計決策與執行督導的統一,強化了對全盤經濟的控制。1942年“經濟會議”改為“國家總動員會議”,作為戰時最高統制機構。
國民政府經濟機構的多次調整,對戰時社會經濟的執行,曾發揮了不可忽視的作用。但是,其調整是在緊張多變的戰爭環境中進行的,一些機構往往隨事而設,臨時補苴,一邊調整精簡,一邊膨脹冗濫,帶有很大應付性;加之國民黨派系林立,爭權奪利,因此其官僚機構的腐敗性質,互相扯皮、效率低下的弊端,得不到根本改變。
(三)主要經濟政策與經濟統制措施的實施
全國抗戰開始後,國民政府實行戰時經濟政策,先後採取了一系列經濟統制措施,現擇其要者列舉如下。
1、財政金融方面
日本全面侵華戰爭的發動給中國的財政經濟帶來嚴重影響。佔戰前歲入總額80%,佔總稅收90%的關、鹽、統三稅銳減。以1936年度與1939年度相比較,關稅由36900萬元減至8600萬元,減少77%;鹽稅由22860萬元減至10100萬元,減少56%;統稅由17560萬元減至1900萬元,減少89%。
而軍費則急劇膨脹,1937年軍費即佔總支出的66。4%,1940年軍費則佔總支出的74%。國民政府財政部長孔祥熙1939年1月在財政報告中說:“就財政言,歷年收支本感不敷,抗戰以後,稅收不及平時之半,而支出則倍於從前,此一年半之虧短達二十萬萬元以上。”'《民國檔案》,1986年第2期,第74頁。'
為了籌劃軍費,並解決其他開支,國民政府採取增加財政收入的主要措施:
一是增稅。
抗戰開始後,一方面調整舊稅,主要是將統稅擴大為貨物稅,增加貨物徵稅的範圍,並改變徵稅標準,調整徵稅稅率;一方面開徵新稅,如遺產稅、過份利得稅等。
1938年7月公佈“非常時期過份利得稅條例”,資本在2000元以上之營利事業,其利得超過資本額20%,財產租賃之利得超過財產價額15%者,按超過額課以10%~50%之超額累進稅,1941年開始,還實行了地方田賦收歸中央接管統籌整理並改證實物的政策,煙、糧、鹽、糖及其他日用生活品實行國家專賣制度,以及貨物徵稅和戰時消費稅改為從價徵收政策等。以上措施對增加稅收起到一定作用。
1941年第4季度鹽稅收入約達1。7億元,是上一年同期的3、4倍。
1942年菸草、火柴、食糧專賣收益約18億元,佔歲入總額的21%,相當可觀。'朱斯煌主編:《民國經濟史》,銀行學會編印,1948年版,第416~420頁。'
二是舉債。
國民政府自1937年9月發行第一筆“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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