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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章 鹽政大才袁世振 (第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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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化、弘治時期,一方面由於邊商新引不售,內商守支,囤戶囤積居奇等原因,另一方面由於中鹽成本過大,所以鹽商中鹽的積極性已大不如前,正鹽壅滯、私鹽盛行,朝廷鹽稅收入不斷下降,已接近入不敷出的窘境,國庫日益枯竭。

因此,為徹底解決朝廷財政赤字,增加庫銀,朝廷欲再次對鹽政進行一次大改革,於是,孝廟起用葉淇進行鹽法改革。

葉淇針對當時鹽政弊端,於弘治五年,在當時的內閣首輔徐溥的支援下開始進行變法。

變法首先在兩淮地區推行,主要內容是鹽商只須在地方鹽運司繳納足夠銀兩,便可稱掣食鹽,然後各地方鹽運司再把所得銀兩,統一解送到戶部太倉進行管理,以分給各邊鎮購買所需物資,這一鹽政變革又稱‘葉淇變法’。

葉淇變法後,鹽商即可以納糧中鹽也可以納銀中鹽,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鹽商的積極性,朝廷的財政收入也大幅增加。

葉淇變法是緩和了一時的邊防危機以及朝廷的財政危機,但是葉淇變法後,卻導致邊粟踴貴現象的產生。

而且,弘治五年所施行的葉淇變法進一步促進了囤戶的發展。

葉淇變法前,朝廷朝政依然以開中法為主要中鹽制度,鹽商只有在邊倉納粟獲得勘合後才准許到鹽運司換取引紙然後赴場支鹽,這個時期的囤戶主要以稱掣河鹽、倒賣引紙為主要經營內容。

雖然此時已施行開中納銀製,但這隻限於部分偏遠或鹽引壅滯地區,所以囤戶仍然要依靠邊商納粟,然後賤收邊商引紙,才能獲得引紙,並囤積起來,待到支鹽日期再高價賣與內商,然後從中賺取利潤,因此,囤戶在葉淇變法前就以為自己賺取了更多的經營資本。

葉淇變法後,商屯遭到極大破壞,而此時納銀中鹽制又被合法化,囤戶便可不再依靠邊商,只要到鹽運司納銀,便可獲得引紙。

可以說,納銀中鹽制的出臺對囤戶的發展再次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使其發展更加迅速。

囤戶自身擁有巨大的資本作後盾,所以在鹽商中的地位也不斷上升,在鹽法改革中也是一股不可忽視的力量,囤戶已儼然成為朝廷鹽政中的最大受益者與支配者。

正德末年,淮鹽大壅,隆慶初年,雖然龐尚鵬仿小鹽法疏通積鹽,但是並未收到成效,反而淮鹽壅滯更甚,至萬曆年間,魯保實行浮課制度,即在正額鹽引之上又外添一引,正所謂浮課多一引,則正引壅一引,導致萬曆年間大量鹽引積壓,最終使朝廷財政收入受到極大影響。

萬曆四十四年,兩淮鹽課便出現了停壓現象。

朝廷於萬曆四十五年,任命戶部專管鹽政的山東清吏司郎中袁世振對鹽法進行整頓,疏理積引,使鹽法暢通,建立了鹽業世襲商人專賣制度,從此結束了自唐朝以來對食鹽所實行的官方專賣制度。

雖然每年朝廷制定各鹽場產量時都把之前尚未支掣的鹽量計算在內,即雖其所壅之引,原不在逐年額引之外,但每年仍存在積引,無法全部疏導完。

袁世振認為其弊端是病在不行見年之額引,而專行積年之壅引。

萬曆四十五年,袁世振制定‘綱冊凡例’,決定實行新舊引兼行的支鹽辦法,即以行見引為主,附積引而漸疏之。

綱冊凡例中規定:自今刊定以後(指十字綱冊),即留與眾商永永百年,據為窩本,每年照冊上舊數,泒行新引,其冊上無名者,又誰得鑽入而與之爭騖哉。

即只有入綱的鹽商才享有買賣食鹽的權利,並由子孫世代相傳,受朝廷官府庇護,其他鹽商則不得染指鹽業生意,否則將被視為違法。

袁世振制定綱法的目的是為解邊、內二商之困,並打擊囤戶,其邊商新中額引,則令內商買行新鹽,囤戶不得,攙越阻壞鹽法,綱法實施後,兩淮商人消乏逃亡者,紛紛踵至。

綱運法的實施,將經營鹽業生意的鹽商固定下來,並世代相傳,其他商人不得染指,在綱法實施前,由邊、內、水三商共同經營鹽業生意,而內商又是三商中的主體,其中囤戶是資本最雄厚的內商。

十字綱法實施後,因擁有舊引的商人主體系囤戶,所以,隨著綱法的成立,以囤戶為中心的內商實力群體也就從守支、兌支的困境中解脫出來,成為綱運時期的中堅力量,世代相傳,被朝廷官府承認,並受鹽法保護專門經營鹽業生意的鹽商。”

待李長庚長篇大論地說完,朱由校問道:“兩淮鹽課現在如何了?”

“回陛下,萬曆四十四年年底,兩淮鹽課由之前的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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