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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的大量來信在就人生的意義發言的同時,幾乎都對這場討論本身表示了強烈的感激和敬佩——
“全國多少青年和潘曉一樣,在希冀著心靈的甘露,在渴望著點燃青春的炬火。”
“真實,有時雖然是醜惡的,但它要比那些粉飾和虛偽的東西有力一百倍!”
“一個誠實人的心聲,能喚起一大群誠實人的共鳴!”
“謝謝敢寫的人和允許發表的人!”
還有從全國四面八方寄來的許多錢和包裹,向“潘曉”這個“弱女子”獻上同情和愛心。
時間進入了天氣最熱的七八月份,“潘曉討論”也在這兩個月裡“熱”到了頂點:###編印的《宣教動態》轉發了王任重讓編輯部寫的給中央書記處的情況反映,並印發給了出席中央宣傳工作會議的代表;編輯部的領導被邀請到各種場合去作關於討論的報告;美聯社、路透社、法新社等國際大通訊社也作了報道;國內的報刊更是報道不斷;郵局的“蹦蹦車”每天仍源源不斷地運來讀者的來信;越來越多的讀者或打電話或直接找到編輯部要見潘曉;社會上甚至出現了一些被別人指認為潘曉和自己冒充潘曉的人;許多新聞單位的記者成天堵在編輯部提出直接採訪潘曉的要求……
8月20日,中央電視臺在《新聞聯播》後播發了採訪黃曉菊的專題報道。黃曉菊在億萬觀眾面前對那封信作說明,最後的表態很正面也很富於哲理,甚至也成為名言被許多人傳誦:
“我們不能因為社會上存在著垃圾就像蒼蠅那樣活著!”
“感情破裂”可以離婚了(1)
1980年,“感情破裂”作為法定離婚理由,寫入新的《婚姻法》。
新的《婚姻法》第25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現在我們可能覺得,這有什麼?“感情破裂”當然應該離婚啦。但在當時,是何等的不容易。
這一規定,既明確了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又堅持了離婚自由原則,同時,也賦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權。從學理角度看,將感情破裂作為離婚的法定理由,在80年代的中國,不僅具有立法的現實性,而且具有理念的超前性。
1950年《婚姻法》是新中國成立後頒佈的第一部法律,也是新中國成立後頒佈的第一部婚姻法。1950年《婚姻法》除有協議離婚程式和訴訟離婚程式外,並無關於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的規定。
為解決離婚標準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1950年至1980年均釋出了相應的司法解釋。透過司法解釋,我們可感知到,離婚的原因主要集中為夫妻雙方不通音訊、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夫妻一方患病、當事人未達法定婚齡。離婚的原則界線則依最高院1963年8月28日釋出的《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幾個問題的意見》來處理。意見中指出:離與不離,首先應從“婚姻基礎(自由結合還是包辦)、婚後感情和離婚原因,來查清夫妻關係是否還可以維持;其次,要充分考慮子女的利益和社會的影響。這樣的離婚標準,當時被法官們稱為“三看一參”:一看婚姻基礎,二看婚後感情,三看離婚原因,四還要注意子女利益和社會影響。在這次的離婚標準中,“感情”已經出現,但很弱。
在20世紀70年代後期,世界各國的離婚立法多由過錯原則轉而採取婚姻破裂原則。
英國是首先實行離婚法改革的國家之一。其1969年離婚改革法第1條規定了離婚的惟一理由——婚姻已無法挽回地破裂。當然,原告應提出婚姻關係破裂的證據。
澳大利亞1975年的離婚立法否定了過錯原則,而將婚姻破裂取代以往所有的離婚理由,但必須以夫妻分居達12個月作為婚姻破裂的證明。
美國的加利福尼亞州率先於1970年制定了以“不可調和的矛盾已引起婚姻的徹底破裂”和“不可治癒的精神病”,作為離婚的理由。
法國於1975年頒佈離婚法,該法於1976年1月生效,該法在放寬離婚理由的同時,把雙方相互同意和共同生活破裂作為單獨的法定離婚理由。
1970年,在聯邦德國法律界代表大會上,與會代表同意實行破裂主義原則。1977年7月1日生效的修訂後的聯邦德國民法典,採納了破裂主義的離婚原則。
黑龍江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歌雅後來專門撰文認為,自20世紀60年代以來,域外各國對離婚問題採取了相當寬容的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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