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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部分 (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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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寫進去。我國憲法的第四十六條對教育問題只簡單地說了兩句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質、智力、體制等方面全面發展。”在第十九條中這樣寫道:“國家舉辦各種學校,普及初等義務教育,發展中等教育、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並且發展學前教育。”這裡只用了一個“普及”的字眼,那意思可能就是還不能實現全部免費。

我國是發展中國家,完全實現免費教育和義務教育在經費上的確有困難。但在這裡,我對我國憲法中所說的這句話又有些不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有受教育的權利就行了,怎麼後面還要加上個“義務”兩字呢?還要有受教育的義務嗎?要是這麼說,那就是所有的中小學、大學全都敞開大門,讓每個公民都進去盡受教育的義務吧。

再來看大學教育。聯合國這項公約中是這樣講的:“高等教育應根據成績,以一切適當方法,對一切人平等開放特別要逐漸做到免費。”這裡面用了“根據成績”、“一切人”、“平等”和“免費”等詞。可惜的是我們的憲法裡就缺少這樣的字眼。由此帶來什麼社會現象呢?那就是在教育面前人與人不平等。

我的家鄉山東蓬萊是個富有學習傳統的地區,學生考大學的分數普遍比較高。有一年在閒談當中得知有的孩子考了600多分仍然上不了大學。而北京的學生考個500多分就能進北大、清華。原因何在?只能是各地區的招生錄取分數線不同。為了照顧北京和上海這樣的大城市的青年多就業,就把這些大城市的錄取分數線定得很低。為了卡住某些地區有太多的學生入學,就把這一地區的分數線定得很高。煙臺地區就是錄取線定得較高的地區。這種做法和美國“平等權利法案”做法簡直是背道而馳。美國在1969年出臺《平等權利法案》,對少數民族和弱勢人口在就業和升學方面實行定額優待。而我國卻在對北京和上海這種發達城市進行教育優待。

為了使各地均衡地發展,的確應制定出一些限制性的規定。譬如說煙臺地區的考生成績好,錄取分數可以定得高一點,甘肅地區的學生成績差可以將錄取分數線定得低一點。這樣做可以避免有限的大學被少數地區的考生擠滿。但照顧北京這樣的大城市卻有點不合情理,你又不是落後地區,有這樣好的條件,學生有什麼理由比落後地區的學生成績還差?如果在這樣好的環境裡你的學生成績還這樣差,只能說明這個學生的素質太差。對待這樣的學生是不能照顧的。如果採取優惠政策,那隻能使這些大城市的孩子更加不努力,最後培養出一批次品。更主要的是,這種做法帶來的一種不平等心理會汙染社會空氣,使社會中充滿著優越意識,這對大多數國民是不公平的。

總起來看,今天的中國,計劃經濟下設計出的教育體制,到了市場經濟時代,已經被新情況扭曲得無以復加。越是在那些改革剛剛觸及的領域,不平等的國民待遇現象越多。今後如何理順中國的教育體制,實在是一篇大文章。

3,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

以上是《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的內容。現在我們用小一點的篇幅瀏覽一下《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部分內容。中國政府已經簽署、有待人大批准的另一項“人權公約”就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這項公約是聯合國制訂的最重要的國際人權文書之一,1966年12月16日由聯合國大會透過並開放供簽署,1976年3月23日生效,共有53條。該公約與《世界人權宣言》和《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一起,被通稱為“國際人權憲章”。1998年10月5日,中國常駐聯合國代表秦華孫大使在聯合國總部代表中國政府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此公約的序言和第一部分的內容幾乎是一樣的,如第一部分第一條,“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他們憑這種權利自由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並自由謀求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從第三部分開始,出現了公民政治權利等內容。總括這些內容,我找出最基本的幾項公民權利待遇,摘其概要,特做如下評述。

'1',生命權。

公約第六條這樣規定:“一、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權。這個權利應受法律保護。不得任意剝奪任何人的生命。二、在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判處死刑只能是作為對最嚴重的罪行的懲罰,判處應按照犯罪時有效並且不違反本公約規定和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的法律。這種刑罰,非經合格法庭最後判決,不得執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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