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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古代由奧古斯塔斯設定的二十便士取一的遺產稅,即對財產由死者轉移給生者所課的稅。關於此稅,迪昂·卡西阿斯曾有詳明的記述。據他所說,這種稅,雖課於因死亡而發生的一切繼承、遺贈和贈與行為,但受惠者如是最親的親屬或貧者,則概予豁免。
荷蘭對於繼承所課的稅,與此為同一種類。凡套系繼承,則依親疏的程度,對其繼承的全部價值,課以百分之五乃至百分之三十的稅。遺贈旁系,亦同此稅法。夫妻遺贈,不論夫贈給妻或妻贈給夫,都取稅十五分之一。直系繼承,後輩傳與長輩的悲慘繼承,則僅稅二十分之一。直接繼承,如是長輩傳與後輩的繼承,通例無稅。父親之死,對其生前同居的子女,很少有增加其收入,而且往往會大大減少其收入。父親死了,他的勞動力,他在世所享有的官職,或某些終身年金,都要損失去的,設更由課稅取去其一部分遺產,而加重這損失,那就未免近於殘酷和壓迫。但對於羅馬法所謂解放過了的子女,蘇格蘭法上所謂分過家了的子女,即已經分有財產,成有家室,不仰仗父親,而另有獨立財源的子女,情況則或有不同。父親的財產留下一分,他們的財產就會實際增加一分。所以,對這財產所課的繼承稅,不至比一切其他類似的稅,惹起更多的不便。
封建法使得死者遺給生者和生者讓給生者的土地轉移,通通有稅。在往昔,歐洲各國且現此為其國王主要收入之一。
直接封臣的繼承人,在繼承采邑時,必須付一定稅額,大概為一年的地租。假若繼承人尚未成年,在他未成年期中,此采地的全部地租都歸國王,國王除扶養此未成年者及交付寡婦應得的部分的亡夫遺產(如果這采地有應享遺產的寡婦)外,沒有任何負擔。繼承人達成年時,他還得對國王支付一種交代稅,此稅大概也等於一年的地租。就目前而論,未成年如為長期,往往可以解除大地產上的一切債項,而恢復其家族已往的繁榮;但在當時,不能有此結果。那時普通的結果,不是債務的解除,而是土地的荒蕪。
根據封建法,采地保有者,不得領主同意,不能逕行讓渡,領主對於這同意,大抵要索取一筆金錢。其初,這筆錢額是隨意指定的,以後,許多國家都把這規定為土地價格中的一定部分。有的國家,其他封建慣例雖然大部分廢止了,但對於這土地讓渡稅,卻依然存續著,而為其君主收入的一個極大來源。在伯爾尼聯邦,此種稅率極高;土地為貴族保有的,佔其價格六分之一,為平民保有的,佔其價格十分之一。在盧塞恩聯邦,土地變賣稅,只限於一定地區,並不普遍。但是,一個人如為轉居異地而變賣土地,則對賣價抽稅十分之一。此外,其他許多國家,有的則對一切土地的變賣課稅,有的則對依一定保地條件而保有的土地的變賣課稅,這些稅都或多或少構成其君主的一項重要收入。
上述交易可以印花稅形式或註冊稅形式,間接對之課稅,而此等稅,也可與轉移物的價值成比例,也可不與轉移物的價值成比例。
英國的印花稅,不是按照轉移的財產的價值(最高金額的借據,只須貼一先令六便士或二先令六便士的印花),而是按照契據的性質,高下其稅額。最重的印花稅,為每張紙或羊皮紙貼六鎊印花。此種高稅,大抵以國王敕許證書及某些法律手續為物件,不管轉移物的價值是多少。英國對幹契約或檔案的註冊,毫無所稅,有之,不過管理此冊據官吏的手續費罷了。即此手續費,亦很少超過對該管理者的勞動的合理報酬的數額。至於君主,沒由此取得分文。
在荷蘭,印花稅和註冊稅同時並行。此等稅的徵收,在若干場合,系按照轉移財產的價值的比例;而在其他場合,又沒有按照此種比例。一切遺囑,都需用印花紙書寫,該紙的價格,與所處理的財產成比例,因此,印花紙的種類,就有由三便士或三斯泰弗一張,至三百佛洛林(即二十七鎊十先令)一張的。假若所用印花紙,其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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