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6部分 (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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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而言之,且不論團體本身的性質健康與否,這類集體私刑,本質上是為了懲罰違反該團體內部潛在‘紀律’或‘規則’的成員。因此,這種情況也可能發生在受學校鼓勵的社團之中。我採訪過的事件中,就存在這樣的例項:一名一年級學生無法忍受嚴酷的訓練,以及成員間毫無理由的上下級關係,想要退出社團,受到高年級成員的私刑並致其死亡。在這起事件中,連顧問老師也對發生過不止一次的集體私刑行為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當事件最終發展為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該教師出庭作證時仍然聲稱,這是為了讓大家遵守社團紀律所必要的處置。”
“暴走族群毆想脫離集團的成員的情況,也屬於這種型別吧?”
面對提問的井上法官,茂木用力點了點頭。“是的。這是最典型的事例。”
所有在場者都聽得人了神。
“其二,被害學生不屬於實施私刑的團體,而只是一個局外人。比如,該團體的成員是由於某種共同的癖好鬼混在一起,而被害學生並非其中的一員,卻不幸和他們同在一所學校。”
茂木用雙手畫了一個大大的圓圈,然後左手握拳,右手食指豎起,高舉過頭,讓陪審員們都能看到。大意是:在一個大圓圈的範圍內,存在著一個由拳頭代表的集團,和一個由食指指代的個人。
“在這種情況下,儘管當事人會有種種說法,可根據我的採訪經驗,集團對個人實施暴力的原因都能歸結為兩個點――嫉妒和蔑視。而兩者有個共同的特點,那就是局外人很難認可。”
“嫉妒怎麼說?”井上法官代替檢察官推進議題。
“舉個容易理解的事例。地方學校來了個出自大城市的轉校生,公立學校來了個出自私立學校的轉校生。而這些轉校生成績優秀,家境富裕,能力出眾,在同學間很有人氣。”茂木悅男又換了一種詼諧的口吻,“所謂‘槍打出頭鳥’,這種人特別容易招人嫉恨。不過只要人際關係處理得當,也不會有不良團伙對這種人下手。這方面,學校的氛圍和教師的介入是非常重要的影響因素。越是管理鬆懈的學校,教師越是覺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這類糾紛的危險性就會越大。”
“出於一種排外心理……”井上法官咕噥道。
茂木悅男笑了。“如果換個冠冕堂皇的說法,那就是這樣的。不過我覺得理解成‘嫉恨’就夠了。如果能把這種心思轉化為‘尊敬’倒還不錯。但如果不是這樣,事情就麻煩了。”
“那蔑視又是怎麼一回事?”
“就是字面意思。成為團體――在這種情況下可以明確地稱為不良團伙――欺凌物件的,往往是身體或社會層面上的弱者。比如有殘疾、患有疑難雜症或者家境極為貧困。”
“殘疾和疾病的情況很容易理解,可同學之間能看得出對方家境是否貧困嗎?”
“難道在城東三中是看不出來的嗎?”茂木悅男的反問帶著幾分嘲諷,“法官,恕我失禮,我認為你不具備能夠察覺這些細節的性格。在同一所學校內,學生之間經濟差距明顯的情況可謂比比皆是。有人付不起伙食費和集體活動的籌款,甚至連學費也拖欠著。在我採訪過的事例中,就有班主任將某學生家庭接受生活補助的情況講給同學們聽,結果導致該學生遭受嚴重欺凌的情況。並且……”
茂木停頓一拍,掃視了一遍陪審員們。
“我剛才曾多次使用‘欺凌’一詞。事實上,由嫉妒和蔑視引發的針對個人的迫害,在最終發展為死亡或人身傷害事件之前,往往會伴隨欺凌行為。換言之,這種狀況下的集體私刑都是在欺凌行為的基礎上,不斷發展、升級,最終導致悲劇。而在之前說過的‘懲罰違規者’的情況下,幾乎看不到類似的欺凌現象。這也是兩種集體私刑間最重要的區別。”
不知何時,藤野檢察官已經站了起來。她說道:“沒有任何跡象表明,柏木卓也受到過被告及其同夥或其他學生的欺凌。”
“是的,沒有這種跡象。”茂木表示接受這一觀點,“他在這一點,也僅限這一點上是個特例。無論是從好的方面還是壞的方面來看,柏木都不是個引人注目的學生。他既不是被告的同夥,也並非會引起被告注意的‘弱者’。柏木與被告互不關心,都不把對方放在眼裡。”
“柏木也不是轉校生。”井上法官補充道。
“是的。不過,請大家仔細考慮一下。柏木曾經以非常引人注目的方式,向被告及其同夥昭示自己的存在。”
“你指的是去年十一月十四日理科準備室發生的衝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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