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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部分 (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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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法醫手記

第二十六章 一具身首異處的屍體

市委組織部下派幹部勾根雲的屍身與屍首,分別被人在兩地發現。 勾根雲,36歲,是個有家室的男人。據說在永清縣和幾個女孩子關係曖昧, 那片苗圃幼林地沒準是他偷情的地方? 1998年8 月13日,市委組織部下派幹部勾根雲失蹤了。 三天後,勾根雲的屍身與屍首,分別被人在兩地發現。 屍身在距縣城不遠的一片苗圃幼林地裡; 屍首在遠離屍身的一條幹枯的水溝裡。 永清縣公安局立即派員趕赴現場。經現場勘查及屍體檢驗,認定此案系他殺無疑。 殺害勾根雲的兇手是誰? 近一年來,勾根雲在永清縣得罪的人實在是太多了。一時間,縣委大院裡幾乎每個人都成了殺害勾根雲的嫌疑物件了。 經過公安人員對眾多的嫌疑人進行分類排隊,最後將縣委副書記江瑞洲以及江瑞洲的表弟江大勇、江瑞洲的司機吳寶銀捉拿歸案。 在拘留審查期間,三犯供認:是江大勇在江瑞洲家的酒桌上將喝醉了酒的勾根雲勒死後,再由吳寶銀手持匕首,割掉了勾根雲的頭。當然,整個事件的主謀是江瑞洲。以江瑞洲為首的殺人團伙,殺人後一直等到午夜,趁著天黑人靜,開著車將勾根雲的屍體拉出了犯罪的現場。他們先將屍身扔到了苗圃的幼林地上,然後又將人頭扔到了遠離屍身的一條幹枯了的水溝裡。 公安機關將此案移送到檢察機關後,檢察機關在對文證資料進行審查時發現此案有許多的疑點,不僅案犯的口供很不穩定,供詞中的矛盾也很多。據此,檢察機關認為此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於是,永清縣公安局請求我們市局對勾根雲的屍體進行法醫學複核鑑定。 此案的初檢鑑定人,永清縣公安局的黃石法醫向我介紹了初檢鑑定的情況後說:“韓法醫,依我看這個案子定他殺致死絕對沒有問題。您看,”黃石指著鑑定書附本的照片對我說:“死者仰臥於地面上,屍身已經腐敗,頭顱從頸部與屍身完全分離。您再看這張,肛門在相當於錶盤12點處還有一處刀傷呢。哦,您看這張,這個頭顱是在距屍身一公里處的乾溝裡發現的。根據現場沒有發現血泊和噴濺的血跡,屍體周圍的幼苗枝條完好,地面上也沒有發現掙扎搏鬥的痕跡,我們認為拋屍和拋顱的現場都不是殺人的第一現場;根據勾根雲身材高大,一人難以制服,我們分析罪犯系多人作案;根據死者身上的錢物仍在,我們分析作案動機不是圖財害命。這些分析都與罪犯的交代相吻合。” “嗯,聽起來還是蠻有道理的。不過,咱們還是先看看屍體再說吧。”憑感覺,我認為這事兒並不像黃石說得那麼簡單。 果然,我發現死者頸部及頭部斷面的邊緣並不整齊,斷端沒有切割傷的特徵。再仔細檢驗離斷的頭頸部骨骼,經過肉眼及藉助於儀器觀察都沒有發現頸椎骨上有銳器留下的刃痕。 “這一檢驗結論強有力地說明,死者的頭顱不是被人割掉的。”我肯定地說。 “韓法醫,這個結論下得是不是太絕對了,連兇手都承認人頭是吳寶銀用匕首割掉的。再說不是被人割掉的,又是被誰割掉的呢。死者的頭頸分離是客觀事實,對這一現象,總該有個說法吧。”黃石有些急了。 我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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