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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部分 (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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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9月22日,在家屬強烈要求下,於麗梅被轉到北京協和內分泌專科住院治療。11月4日出院回家,診斷為:“甲狀腺大部切除術後,甲狀腺功能低減。”幾年來一直到北京協和醫院定期複查,直至今日在北戴河醫院也沒有辦理出院手續。

與院方多次協商無果,無奈之餘,於麗梅決定走訴訟之路。但是,北戴河區、秦始皇次島市及河北省三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都先後做出了“構不成醫療事故”的鑑定結論。於麗梅表示不服,向法院申請做司法鑑定。

1999年6月18日,受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委託,司法部司法鑑定科學技術研究所有關專家,對於麗梅甲狀旁腺功能低下(或喪失)是否手術損傷所造成進行了嚴格的科學鑑定,並做出鑑定結論:“被鑑定人於麗梅的甲狀旁腺已在甲狀腺大部切除術中被誤切或其血供受損而導致功能障礙,手術與疾病(甲狀旁腺功能低下)二者之間存在著直接因果關係。”

但是,被告北戴河醫院對司法部司法鑑定科技術研究所的上述鑑定持異議,遂申請重新鑑定。原審法院又請衛生部醫療技術諮詢專家對本案進行論證。

1999年12月24日,衛生部辦公廳以衛辦信發(1999)第28號出具了《關於對於麗梅醫療糾紛案進行醫療技術諮詢的覆函》,上稱:北戴河醫院對患者於麗梅術前診斷和治療原則正確,有手術適應證,手術運算子合規範要求,於麗梅手術後出現甲旁功能減退且持續時間較長,屬甲狀腺功除後的嚴重併發症。

2000年4月14日,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時認為,於麗梅因患“甲亢”,住進北戴河醫院,醫院為其行甲狀腺大部切除術,術前診斷和治療原則正確,手術運算子合規範要求。術後出現抽搐、周身麻木、肌無力等症狀屬甲狀腺大部切除術後併發症,經鑑定不屬醫療事故。但考慮到於麗梅身體狀況和術後併發症,生活困難,北戴河醫院應本著治病救人、救死扶傷的精神,適當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遂判決北戴河醫院一次性補償於麗梅經濟損失40000元,判決生效後15日內執行。案件受理費15325元免收。

於麗梅不服,她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主要原因是採用了衛生部辦公廳的覆函,而衛生部辦公廳的諮詢覆函僅僅是信訪部門的諮詢意見,其不是法定鑑定機構,所做出的諮詢覆函不具有證據效力。同時,衛生部與院方屬上下級關係,有行業保護之嫌。覆函不能推翻司法部司法鑑定科學技術研究所最有價值的司法鑑定,並且該司法鑑定結論是由雙方提出且經雙方認可的,法院應採用。

隨後,她向河北省高階法院提出上訴。10月10日,河北省高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第十三章 中國首例醫務人員狀告任職醫院案第99節 她被女院長給治殘了(2)

2003年1月15日,身心極度疲憊的於麗梅向最高人民法院遞交了一份申訴書,要求撤消(2000)冀民終字第53號民事判決;要求秦皇島市北戴河醫院賠償申訴人經濟及精神損失15萬元;要求秦皇島市北戴河醫院承擔申訴人以後的治療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接到於麗梅的申訴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此案,並認為一、二審法院均存在有認定事實不清的失誤。由於此案的特殊性,高院有關專家特意將該案例編入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指導叢書》,由此可見其價值和影響力已受到司法部門的相當重視了,也可以看出這早已不是一般的個案了。

2003年8月中旬,於麗梅收到河北省省高院的一份《民事裁定書》,稱“本案經審判委員會研究後均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裁定撤銷此案的一審和二審判決,發回秦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這份裁定書,像嚴冬裡的一束陽光,讓於麗梅一家人終於看到了光明的希望。

2003年12月29日上午9時,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再次審理此案。

兩天後,躺在病床上的於麗梅終於拿到了一份勝訴通知書。要知道,她和全家人為了等待這一天,等了漫長的8年!

這份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03)秦民再初字第4號民事判決書做出瞭如下判決:被告秦皇島市北戴河醫院賠償原告於麗梅醫藥費、住宿費、交通費、鑑定費經濟損失31934。44元;被告秦皇島市北戴河醫院一次性賠償原告於麗梅其他經濟損失12萬元(原判生效後已履行的40000元補償金,抵作12萬內的補償金):一審案件受理費15325元被告秦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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