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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部分 (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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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新區農村調查(22)

田賦

田賦是代表地主階級利益的舊中國曆代政府以土地為物件所徵收的稅項。一般的自耕農是田賦的直接承擔者,而佃農則是間接的承擔者。民國年間,田賦數額之大,令人咋舌。例如在陝西漢中褒城、南鄭、石泉一帶的水田,每畝一年的總收入不過5元,而田賦正稅的負擔普通每畝倒要2元,另外雜派和兵差還要攤到4元5角或7元8角不等。又如,抗戰前期,在鄂北的均縣,每畝的田賦至少在1元以上。1畝地一年的收成也不過2、3元錢,田賦要去了一半,農民當然負擔不起。田賦的增加也是很迅速的,例如,廣東茂名縣1石租田的田賦在1932年為1角5,到1934年就要交納5毛,3年間多了3倍。而廣州東郊的棠下,在1926年每畝納稅共3角半,到1933年就加到1元4角,7年間加了4倍。

田賦除了正稅之外,還有附加稅。附加稅始於清末,咸豐四年(1854年),清政府因*太平天國,在原正稅“條糧”的基礎上,又加徵“津貼銀”,將正稅翻了一番。至同治三年(1864年),因“軍需過巨”,又加徵79%的“捐輸銀”。中日甲午戰爭之後,清廷又將戰爭賠款、鐵路借款及1900年八國聯軍侵華時的中方賠款攤派各地,稱做“新捐輸”。

民國元年(1912年),民國政府將“條糧”定為正稅,其餘“津貼”、“捐輸”等均加保留,改稱副稅,火耗改稱“徵解費”。1914年,在國家正、副稅之上,又加徵地方附加稅。附加稅名為用於地方教育、團務、建設、慈善、公益等費用,實為貪官汙吏囊中之物,任其揮霍浪費,貪汙侵吞。

到了國民黨政府統治時期,附加稅已是種類繁多,不勝列舉。1934年有人作過統計,全國25個省田賦附加稅的種類竟有673種之多,僅江蘇一省即有47種。至於附加的數額更是駭人聽聞,據1931年2月12日湖南《民國日報》報導:“湖南各縣田賦附加,超過正稅三十倍者有之,二十倍者有之,十倍則普遍皆是”。

在四川省,因地方軍閥形成各霸一方的封建割據,軍閥專權,橫徵暴斂,更是為所欲為。時而月捐,時而借墊,時而預徵。

月捐

“月捐”就是大小軍閥駐紮在境內的部隊責令地方政府按月向其捐輸錢、糧,以資軍需。如1926年,軍閥範紹增師分駐墊江縣各地,每月籌捐6、7萬元。初時按人攤繳,繼則依地派捐。範軍的軍需處長負責籌集夥餉,他以師部的名義,經常召集墊江東、南、北三里的總團、保正、甲長等開會,說什麼範軍駐防墊江,是為墊江人民防匪、防盜,保護人民安居樂業,全師官兵的生活費當然要由墊江人民負擔。每月全師夥餉若干,由師部規定出來,保甲人員要提前3個月催收,提前1個月繳到本部。按月如數繳清者有賞,完不成任務者受懲。師部把每月夥餉數字逐級下達,並層層加碼,挨家挨戶徵收(惡霸和富貴人家不出任何捐款),如稍有怠慢和一時無法繳納的人,就要受到催丁的打罵和追逼。

借墊

“借墊”,就是軍閥因某種情況臨時需用鉅額款項時,便要縣內代為“墊支”。由於保甲人員自己虧空太大,而民窮財盡無法靠常規的苛捐雜稅來徵籌時,還採取“拉抬墊”的辦法來彌補不足或填滿腰包。“拉抬墊”就是把人先抓來關押起,要他們“抬墊”若干元。有錢繳納的,可以取保釋放,不願或無法繳納的,常被關、打、逼死。因“拉抬墊”而被弄得家破人亡的,不計其數。 電子書 分享網站

第二章 新區農村調查(23)

預徵到公元22世紀

至於“預徵”,就是提前徵收田賦。中國曆代政府對土地所徵收的稅,皆為一年一徵,而國民黨政府則改為半年一徵。一年兩徵不足為用,還常常提前徵收。到軍閥專權時,“預徵”實為加徵,僅借“預徵”之名,而行勒索之實。軍閥攤派推行的“預徵”,徵過之後便不算數,到正式納賦時還得照舊繳納。“預徵不抵糧稅”,其意就在於此。

在四川省,梓桐的田賦在1926年已經預徵到1957年;溫鄲9縣的田賦在1931年已經預徵到1961年。至於駐川各軍在其“防區”(即軍閥割據之地)預徵田賦更是“次無定限”、“時無定期”。貪得無厭的軍閥是完全不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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