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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人民檢察院決定,於1999年10月26日被立案偵查,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現在押。
“被告人李紀周涉嫌受賄一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經北京市人民檢察院交本院審查起訴。經依法審查,現查明:
“被告人李紀周於1993年3月至1997年底,利用其擔任公安部部長助理、副部長的職務之便,犯有以下罪行:
“一、被告人李紀周1993年與香港遠華國際有限公司董事長賴昌星(另案處理)相識,後李紀周在與其多次來往中,收受賴昌星給予的賄賂款共計人民幣519萬餘元,並利用職權為其謀取利益:
“1994年下半年賴昌星向李紀周提出,給其妻程辛聯(另案處理)資金經商,李紀周同意後指使程辛聯與賴昌星聯絡。1994年12月27日,程辛聯到北京市朝陽區西壩河如意酒家,收取賴昌星委託趙建章給予的人民幣100萬元。
“1996年下半年,賴昌星在北京見到李紀周時,再次向李紀周提出為其在美國的女兒李茜提供資助,李紀周同意後指使程辛聯與賴昌星聯絡。同年底,程辛聯向賴昌星提供李茜在美國的賬號,賴昌星將美元50萬元(摺合人民幣416萬餘元)匯給李茜。
“1997年上半年,李紀周到北京王府飯店看望賴昌星後,收受賴昌星給予的港幣3萬元(摺合人民幣3�2萬餘元)。
“李紀周接受賴昌星請託,利用職務之便,於1997年4月給海南省邊防部門領導打電話,干預邊防部門對奧林匹克勇士號貨船違法進口32000餘噸(估值人民幣6000萬元)柴油一案的查處;於1997年8月幫助香港遠華國際集團有限公司辦理了香港大陸兩地車牌一副(香港車牌號BY6678,內地車牌號廣東0249507)。
“二、被告人李紀周1993年與香港基傑公司董事長梁耀華(另案處理)相識,後於1994年11月初,利用職權幫助梁耀華在廣州市註冊成立廣州新英豪發展有限公司,掛靠在由李紀周主管的中國道路交通安全協會。同年11月21日,梁耀華等人來京請求李紀周幫助公司建立保稅倉。當晚在王府飯店1018房間,李紀周與情婦李莎娜(另案處理)、湯松新(另案處理)商議後,由李紀周出面讓梁耀華給李莎娜港幣300萬元,梁耀華當即表示同意。1995年8月梁耀華將港幣300萬元(摺合人民幣321萬餘元)匯入李莎娜在香港的賬戶。李莎娜用該款在香港購買住房一套,並告知李紀周。
“李紀周於1994年11月至1996年3月,利用職務之便,幫助廣州新英豪發展有限公司設立了保稅倉,並在該公司利用粵海333號、粵海335號、英豪1號等貨船涉嫌走私汽車(其中三次涉案車輛總價值人民幣3399萬餘元)被公安機關查扣之後,無視下級公安機關告知其案件已涉嫌重大走私,仍多次採取電話過問等方式,干預下級公安機關對上述案件的審查,嚴重影響了下級公安機關依法履行職責,致使上述涉嫌走私案件未被依法查處。
“三、被告人李紀周於1996年下半年接受廣東省原開平建安集團董事長周民興請託,利用職務之便,幫助周民興聯絡推銷鐳射瞄準器,在家中收受周民興給予的美元1萬元(摺合人民幣8�3萬餘元)。
“綜上,被告人李紀周非法收受賴昌星、周民興賄賂計人民幣527�6萬元;夥同李莎娜非法收受梁耀華賄賂計人民幣321�5萬元。共計人民幣849萬餘元。案發後收繳人民幣55萬餘元、港幣53萬餘元、美元5000元及價值人民幣15萬餘元的首飾,並扣押住房兩套(價值人民幣408萬餘元)。
“李紀周在偵查期間提供了有關案件的線索,使有的案件得以偵破。”被告人李紀周的上述犯罪事實,有書證、證人證言等證據在案證實,被告人李紀周亦供認。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紀周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無視國法,利用擔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部長助理、副部長的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之規定,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已構成受賄罪。本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懲處。……”
法庭辯論:貪官的罪與罰
法庭調查、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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