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足跡 永久書架

第16部分 (第1/4頁)

忙提示您:看後求收藏(筆趣閣小說www.biqugexsw.tw),接著再看更方便。

格蘭,貧民要超越教區的人為境界,往往比超越國家間由高山脈或海灣構成的自然境界困難得多。這些自然境界有時使這些國家的工資率判然不同。

強迫一個沒有犯過輕罪的人,遷出他所願居的教區,顯然是侵害天賦自由與正義的。英格蘭的普通人民,雖是那麼羨慕自由,但他們也象其他大多數國家的普通人民一樣,從來不曾正確瞭解自由是什麼,在一百多年內,一直甘受此種壓迫,不圖補救。有思慮的人,有時也說,居住法為群眾所不滿,可是,它沒象搜查票那樣,成為大家叫叫嚷嚷地反對的物件。搜查票無疑是一種弊害,但不會產生象居住法那麼普通的壓迫。我敢斷言,今日四十歲的英格蘭貧民幾乎詮有一個在他一生中接受過這荒謬居住法慘酷的壓迫的。

我將從下面的話,結束這冗長的一章。在往昔,最初只全國性的普通法律,然後從各州治安推事的特殊命令,規定工資,到現在,這兩種辦法都廢而不用了。伯恩博士說:“四百餘年來的經驗告訴我們,把性質上不允許仔細限定的東西硬加以精密釐定的做法,該廢止了。如果所有同業工人都領受同額工資,一切競爭都會停止,而技能或發明才能也將無發揮之餘地。”

然而,時至今日,個別法案有時還企圖規定個別行業和個別地方的工資。喬治三性第八年的法令規定,除國喪場合,倫敦及其附近五英里以內的裁縫業者,每日不得支給二先令七便士以上的工資,而其僱工也不得領受此金額以上的工資,違者科以重罰。從來立法當局在規定居主及僱工關係時,總是以僱主為顧問。所以,法規對勞動者有利的,總是正當而公平,但對僱主有利的,往往卻是不正當不公平。例如,命令某些不同行業僱主須以貨幣而不得以貨物支給工資的法律,是完全正當而公平的。僱主們並不因此而有什麼實際上的困難。所要求於他們的,只是把他們一向想採用而實際上不常採用的貨物支付法,改為貨幣支付法。這種法律當然對勞動者有利,但喬治三世第八年的法令,卻有利於僱主。當履主企圖減低勞動工資而互相聯合時,他們通常是締結一種秘密的同盟或協定,相約不得支給定額以上的工資,違者懲處。如果勞動者也成立一種對抗的結合,約定不許接受定額以下的工資,違者懲處,法律就將嚴厲地制裁勞動者。法律果是公平,就得以對付勞動者的辦法,對付僱主。但喬治三世第八年的法令卻用法律實施了僱主們有時企圖透過這種結合來規定的規章。勞動者常常抱怨這法律,說這法律把最有能力和最勤勉的勞動者和普通勞動者同樣看待,這種抱怨似乎是完全有根據的。

此外,以前,常常透過規定食品及其他物品的價格,來規定商人的利潤。據我所知,今日的麵包法定價格是這種舊習慣的唯一遺蹟。在有排外同業組合的地方,規定生活第一必需品的價格,也許是一種適當處置。但在沒有組合的地方,競爭對調節物價的作用比法定價格的作用大得多。喬治二世第三十一年制定的規定麵包價格的辦法,由於法律上的缺陷,在蘇格蘭無法實行,這辦法要靠市場職員執行,而蘇格蘭當時沒有市場職員。直到喬治三世第三年,才矯正法律上這個缺陷。但蘇格蘭從前未實行法定價格,也無何等大的不便,而在現在還施行法定價格的地方,也不見有何等大的利益。但是,在蘇格蘭大多數都市,都有自稱有排外特權的麵包業組合,但沒對這特權加以嚴密的保護。

已經說過,投在不同用途上的勞動和資本的不同工資率和利潤率的比例,似乎不大受所屬社會的貧富、進步或退步停滯狀態的影響。公共福利上這樣的變革,雖然會影響一般工資率和利潤率,但歸根到底對所有不同用途必有相同的影響。因此,不同用途上的工資率和利潤率的比例,必繼續相同,至少在相當長的期間內,不會因上述變革而變動。

第十一章 論地租

作為使用土地的代價的地租,自然是租地人按照土地實際情狀所支給的最高價格。在決定租約條件時,地主都設法使租地人所得的土地生產物份額,僅足補償他用以提供種子、支付工資、購置和維持耕畜與其他農具的農業資本,並提供當地農業資本的普通利潤。這一數額,顯然是租地人在不虧本的條件下所願意接受的最小份額,而地主決不會多留給他。生產物中分給租地人的那一部分,要是多於這一數額,換言之,生產物中分給租地人那一部分的價格,要是多於這一數額的價格,地主自然要設法把超過額留為己有,作為地租。因此,地租顯然是租地人按照土地實際情況所能繳納的最高額。誠然,有時由於存心寬大,更經常是由於無知,地主接受比這一數額

《國富論 chm》 第16部分(第1/4頁),本章未完,點選下一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