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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涸穡�爰峋黿�形��!保�艟�樂潞斡η鍘⒒粕芨f、黃郛電,1933年5月23日。'
24日,蔣介石回電說:“事已至此,委曲求全,原非得已,中正自當負責。唯停戰而形諸文字,總以為不妥。”'蔣介石致何應欽、黃紹竑、黃郛電,1933年5月24日。' 同日,南京國防會議也決定:“與對方商洽停戰,以不用文字規定為原則。如萬不得已,只可作為軍事協定,不涉政治,其條件須經中央核准”。汪精衛將此決定電告何、黃(郛),並說明“此為中央自負責任。”'汪精衛致何應欽、黃郛電,1933年5月24日。'
二、締結塘沽城下之盟
5月25日,按照日方提出的三步屈辱停戰辦法,北平軍分會高階參謀徐燕謀,前往密雲日本關東軍第8師司令部請求停戰,即所謂“陣前求和”。
日軍第8師師長西義一讓徐燕謀簽訂請求停戰的所謂《覺書》(即備忘錄)。
《覺書》列出5條:
(一)對於徐燕謀的停戰申請受諾之。
(二)貴軍應撤至延慶、昌平、高麗營、順義、通州、香河、寶坻、林亭口、寧河、蘆臺以西、以南之線,此後不再越該線,亦不得有挑戰之行為。
(三)日軍為認識對方誠意,得隨時派遣飛機及必要人員,視察中國軍之撤退情況,中國應予以保護及便利。
(四)上列各款確立後,由關東軍司令與北平軍分會代委員長各派全權代表在北寧路某一地點會合,提出正式委任狀,經相互承認後訂立停戰協定。
(五)迄至成文協定成立,以中國軍不挑戰為限,日本軍不向中國軍撤退線追擊。'秦孝儀:《中華民國重要史料初編——對日抗戰時期》緒編(1),臺北1981年版,第649~650頁。'
對上述條款,徐燕謀僅對第三項提出異議,認為含有侮辱之意。日方只是答應另立“覺書”時,將“派遣人員”改為“用其他方法”了事,顯然原意未變。徐燕謀在這份檔案上簽字後,於當日返回北平。
何應欽、黃郛、黃紹竑根據徐燕謀的報告,決定派參謀本部廳長熊斌,臨時以北平軍分會總參議銜,為正式談判代表;同時讓黃紹坎赴廬山向蔣介石作報告。5月28日,何應欽、黃郛電告汪精衛說:已派熊斌擔任停戰協議代表,準備30日在塘沽開始談判。
29日,汪精衛覆電表示支援,並說:“倘因此而招國人之不諒,反對者之乘間抵隙,弟必奮身以當其衝,絕不令兩兄為難。”'汪精衛致何應欽、黃郛電,1933年5月29日。' 29日晚,黃紹竑抵廬山,向蔣介石和汪精衛、孫科等人詳細說明一切。
3O 日,蔣介石電告何應欽、黃郛:“季寬(黃紹竑)兄昨夜復趕到牯嶺,面報兄等之孤詣苦心,眾意均已諒解。”'蔣介石致何應欽、黃郛電,1933年5月30日。' 同日,何應欽、黃郛電蔣介石,告以經與日方交換意見的協定內容,蔣當即覆電表示“欣慰”,指示何、黃“照常辦理,放手進行”。汪精衛亦連發三電致何、黃,表示支援。
5月30日,中、日雙方代表到塘沽舉行停戰談判。
中方首席代表為參謀本部廳長熊斌,代表有:鐵道部政務次長錢宗澤、北平軍分會高階參謀徐燕謀、軍分會顧問雷壽榮、李擇一及華北第一軍團參謀處長張熙光;日方首席代表為關東軍副參謀長岡村寧次,代表有:關東軍參謀喜多誠一、炮兵參謀遠藤三郎、步兵參謀藤本鐵雄、師參謀河野悅次郎、騎兵參謀岡部英一、公使館武官永津佐比重。當日16時舉行預備會議,雙方交換全權證書,約定次日上午舉行正式會談。
31日9時半,停戰談判正式舉行。日方首席代表岡村寧次首先提出停戰協定草案,並說明這是關東軍的最後案,一字不容更改,要求中國代表在一個半小時內(即11時前)作允諾與否的答覆。中方首席代表熊斌閱讀草案後,提出書面的《中國軍代表停戰協定意見書》,內容有四點:
(一)為恢復遠東和平,改善中、日兩國之關係,商討停戰協定,互以至誠相晤,互相諒解,共同排除前途之障礙,冀能達成所共同之目的。
(二)中國軍隊已退回約定之線,再向後撤以表示中國軍之誠意,今後在儘可能之範圍內,互相避免中、日雙方之衝突。
(三)希望貴國軍瞭解上述事實。為表示誠意起見,儘早恢復戰區之原狀,以奠定和平之基礎。
(四)貴國軍基於以上之瞭解,敝軍以後在該區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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