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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部分 (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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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匪的生活水平和收入狀況又如何呢?說來話長。與通常的印象和傳聞不同,除了暴飲暴食的機會多一些外,匪眾生活和收入的一般狀況,未必能超過普通自耕農,很少有財富積累,其風餐露宿、顛沛流離又苦於自耕農。這種基本估計,與大多數土匪嚮往招安,願意“吃糧當兵”的狀況也是吻合的。當然,匪眾的收入不能代表匪首,匪首在分紅中佔大股。當年梁山泊好漢分紅也是如此,搶劫來的財富,留寨50%公用,其餘50%再一分為二,11位頭領分一半,七八百個嘍羅分另外一半,收入差距高達六七十倍,還不如清末民初的土匪來得平等。

以38%強的死亡率,換取僅夠維持溫飽的生存資源,這便是土匪的生意。這條以性命搏取命資的活路,其實是拿未來數年間的較低死亡率,替換目前旬月間的較高死亡率。

什麼人願意做這種死亡率將近40%的生意?

據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所藏“察哈爾盜匪案件執行死刑人物一覽表”,1917年1月至12月,被槍決的108名盜匪出身如下:

1。無業遊民38人。2。苦力21人。3。士兵19人。4。農民8人。5。小販5人。6。匠人4人。7。傭工和商人各3人。8。伙伕和工人各2人。9。醫生1人。

另據陸軍部檔案中處決的土匪出身職業統計,民國三年(1914年)至民國十四年(1925年),山東、安徽、河南南陽、東北地區、貴州等地共處決土匪1105人,其中:1。遊蕩無業860人。2。當兵70人。3。傭工苦力53人。4。務農33人。5。其他78人(包括手工工匠、小販、拉車、剃頭、唱戲等等)。被處決的1000多人中,沒有一個來自上層階級。

在這兩份統計中,農民都排在第四位。請設想一下,假如劉某被地主奪佃了,失去了命產,而他又沒有別的本事,眼前還有什麼出路呢?一是賣命當兵,二是賣力氣當苦力。這恰好就是排在第二和第三位的土匪出身。這兩個行業雖然沒有命產,卻能“以身為業”,用血汗換取命資。

再設想一步,假如劉某被軍隊遣散,或者被老闆解僱,他卻如何是好?這時候,劉某的身份就成了無業遊民,即土匪的最大來源。當時的無業遊民,大體是掙扎於血線之下的社會集團。在較大範圍的陸軍檔案統計中,土匪中無業遊民的比例高達78%,而且立場也最為堅定,他們是土匪團伙中的永久性骨幹。

由此看來,劉某為了保住佃權而當臨時土匪,竟然有了避免淪為專業土匪的意義。奈何行事不秘,引起了佃權競爭者的懷疑,風險陡然增大,被迫轉為專業。

賣命的計算之二:制度建設

同樣是以命換錢,發展水平卻有低階階段與高階階段之分。

低水平的馬賊,攔路搶劫,打家劫舍,收入不穩而且風險巨大,這是性命與錢物的直接交換,屬於破壞性比較強的低階階段。高水平的馬賊,發下通知(飛葉子),立下規矩,坐等人家納貢交費,與官府收稅相似。此時,性命換來的乃是一種制度,這是收入穩定而且破壞性較小的高階階段。

《關東馬賊》介紹說,專有一種“吃票”的土匪,一般不搶劫,不綁票,依仗雄厚的武力,在交通要隘、商旅必經的道口、山貨下山必經的山門河口等地方設立關卡,對貨主、商旅的貨物加以提成。他們常在一個地方坐等吃票,或季節性派出嘍臨時設卡吃票。反抗者、逃避者、報官者命運難卜。

在19世紀60年代以後,東北東部、東南部開放,採參的、放山的、打獵的、淘金的、採藥的、放排的,多得很。匪幫在路口、旅店、客棧、車鋪、賭場、妓院、貨棧、車站、碼頭、渡口等要隘地方設下暗卡、底線、坐線,經過者必須被吃。一般而言,吃票少則一成,最高三成。

可以想象,只要能夠坐吃,土匪就不會辛辛苦苦地冒險搶劫。問題在於,要有許多人命和精神的投入,多年的苦心經營,拉好保護網,佈下偵查網,鏟###抗者,趕走競爭者,吃票制度才能有效建立。不過,一旦建立了這種制度,既得利益集團只需付出維護制度的成本就行了,不必再刀刀見血地苦幹。那時,有能力搶劫卻不必搶劫,甚至還要禁止搶劫。而處於低階階段的土匪,只能靠搶劫為生,被迫過著刀頭舐血的日子。如此一比,高下立見。

海盜的情況也是如此。清朝乾隆嘉慶年間(1790年…1810年),經過幾代人的潛伏發展,華南海盜進入了鼎盛時期。穆黛安在《華南海盜(1790…1810)》第五章中介紹了“海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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