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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部分 (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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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請求判令第一、第二、第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豐田圖形註冊商標、“豐田”註冊商標和“TOYOTA”註冊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的行為;

六、請求判令三被告賠償豐田人民幣1;392萬元,並支付豐田為制止三被告侵權行為所支出的合理開支15萬元,上述兩項共計人民幣1;407萬元,三被告需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

深諳中國國情的豐田似乎知道,如果要告贏吉利必須放在北京,不能放在吉利的老家浙江。為此,豐田也將銷售吉利汽車的兩家北京經銷商一起告上法庭,這兩家經銷商分別是北京聯創汽車貿易有限責任公司和北京亞辰偉業汽車銷售中心。

“其實我們跟這件案子本身沒有多大關係,我們只不過執行的是吉利統一的廣告策略。經銷商使用的宣傳材料,都是廠家統一提供的。如果要說連帶責任的話,那麼全國的吉利經銷商都應在被告之列。”亞辰偉業相關負責人認為,豐田之所以在眾多吉利經銷商中選中自己,一方面是因為自己所處的地理位置、銷量和聲譽都比較突出,更重要的是“出於訴訟技術上的考慮,豐田可能認為在北京打這場官司對自己的操作更有利。”

而豐田則聲稱,北京聯創汽車貿易有限責任公司和北京亞辰偉業汽車銷售中心在銷售時使用 “豐田8A發動機”等宣傳用語是誤導消費者,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也同時構成了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

顯然,豐田狀告吉利的同時還拉上兩家北京經銷商墊背是希望在其中國事務所的“地盤”上打官司,從而避開吉利的“地盤”——浙江省。因此,豐田的起訴書並沒有送至吉利的所在地浙江省的有關法院。

但是業內人士認為這顯然是豐田為了避免在浙江起訴而採取的技術性措施。因為按中國的法律,這個案件的性質是侵權案,吉利公司的所在地在浙江,豐田理應在浙江起訴。

2002年5月之前,北京銷售美日汽車的公司只有兩家,一家是北京亞辰偉業汽車銷售中心,另一家就是北京中汽雙會汽車銷售有限責任公司,而不是豐田指出的“北京聯創汽車貿易有限責任公司”。那麼豐田為何不去告中汽雙會,而只告亞辰偉業呢,原因並不複雜。主要是由於亞辰偉業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陽區,屬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轄區,而豐田可能認為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件的審理比較公正。

此外,當然少不了亞辰偉業樹大招風。

亞辰偉業的董事長叫劉鳳山。據說劉向來具有戰略家的眼光,斷然在汽車市場提出“開啟農村市場,佔領農村市場”的口號,在完善網路化經營的基礎上,敏銳地把眼光投入了農村市場。農民的生活水平已經遠遠地超越了吃些好的、住些好的,他們的需求和消費也已經漸漸地城市化,劉鳳山正是早早地看出了這一點。他親自帶隊,在郊縣考察,開闢新的銷售點。結合農村的實際情況推出了代理的美日、豪情轎車。為了提高宣傳效果,劉鳳山提出了“汽車進入商場”的大膽構想。使得吉利汽車進入了順義區隆華商場,順義的“火把”剛剛點燃,他又如法炮製,同北方汽車通州銷售中心合作,把汽車引進了位於通州區最繁華路段的華聯商場。劉鳳山從來沒有想到,他在北京做得如此成功的一個結果就是導致豐田公司的起訴。這正中了中國那句老話:人怕出名,豬怕壯。

除了為把地點定在北京而連帶亞辰偉業之外,豐田在時間的選擇上,也是經過精心策劃的,用中國社會科學院智慧財產權中心研究員張玉瑞的話來說,這些跨國企業選擇在最近這一兩年開始訴訟,並選擇這樣的企業進行訴訟,是大有“玄機”的。

豐田把訴訟時間鎖定在中國剛加入WTO之後的2002年,這時候關於智慧財產權方面的立法已比較完備,而吉利也正在由生產低端產品向中高階產品轉變,在市場份額方面也逐年提升,但惟獨在智慧財產權方面很少擁有自己的專利產品和技術,因此,豐田這時拿出“智慧財產權”這個利器圍剿吉利,也就是所謂的把“豬”養肥了再“宰”,畢竟在這個時候獲取的利潤才最豐厚,而且勝利的把握性也比較大。另一方面,中國正在成為世界汽車列強一決雌雄的主戰場,在合資生產方面曾錯失發展良機而在2002年大舉進軍中國市場的豐田,已經把在中國市場的成敗,視為其與大眾、通用等車界巨頭抗衡的關鍵一著棋。不難看出,豐田希望掃除阻礙其發展的一切絆腳石,恰巧吉利也被列為其中之一。

而且豐田把具體訴訟時間確定在12月份。根據當時的一份備忘錄記載,豐田主要考慮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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