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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7章 巡鹽御史(二) (第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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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長庚喝了兩口熱茶潤潤喉後,再次說道:“至於巡鹽御史的職權,整體上經歷了一個發展、擴張、穩定的過程之後,才成為各地實際上的鹽政管理者,並非一蹴而就。

英廟時期,巡鹽御史的權力處於初期的發展階段,在取得獨立執法權時,巡鹽御史關於鹽政的職責主要是提督軍衛、巡司緝捕私販,而御史原本就有監察、彈劾權,從而構成了巡鹽御史在正統朝的兩方面權力。

正統四年,為規範巡鹽御史的職權,朝廷曾以敕令的形式加以申明巡鹽御史專巡私販,並糾察奸弊,毋得催課,都轉運鹽使司之權不宜侵越,明確規定巡鹽御史不得侵犯都轉運鹽使司的權力。

天順朝後,巡鹽御史開始擁有對部分鹽場事務的查勘權,即開始有權監督運司的部分政務工作。

天順元年,朝廷因兩淮、兩浙、長蘆、山東運司所屬鹽課司地方,近因災傷,人民艱窘,令各該巡鹽御史,通行取勘逃亡事故……

景泰七年正月以前各年鹽課,明白具數奏報、除豁,以蘇人困。

天順三年八月,又令兩淮巡鹽御史會同部員查勘各場遞年收貯沒官、並秤掣割下餘鹽及見在鹽。

雖然此時巡鹽御史的查勘之權均屬因事而得,但這卻是巡鹽御史權力擴張的重要一步。

此前巡鹽御史的巡捕私鹽之權不牽涉鹽業的生產和管理,只把控售賣環節,而且糾察奸弊的物件也僅僅是負責具體鹽政事務的有關人員,而查勘權的擁有,則使巡鹽御史的監察權開始涉足鹽場之具體行政事務。

進入憲廟朝之後,巡鹽御史的權力,除原有的巡捕私販、糾察奸弊之外,開始迅速擴充套件到其他方面,具體表現在四個方面:

第一,巡鹽御史的查勘權穩定下來,其範圍擴充套件到鹽業生產管理領域,進而形成了對都轉運鹽使司的監察。

成化四年,因鹽課司官吏刁難灶丁納課,憲宗令巡鹽御史並按察司官嚴加禁約,巡鹽御史開始監督運司官吏。另外,運司上報災情之後,勘災權則歸諸巡鹽御史。

第二,巡鹽御史開始插手鹽政制度建設。

成化十五年三月,兩浙巡鹽御史李延壽奏運司餘鹽舊例皆逐歲放支,緣東南卑溼兼夏秋陰雨多致虧折,請按季變易時價為便。

經他奏請,朝廷改變了兩浙運司餘鹽解送的時間。

運司官員的俸祿問題本屬於其內部事務,與巡鹽御史無涉,但到成化時,隨著巡鹽御史權力的擴張,此問題也成為他們考慮的範圍。

如山東運司鹽課司大使、副使等共五十五人,原本無月俸,後經巡鹽御史林誠奏請,依照兩淮、兩浙鹽場官事例,就於各場附近州縣帶支月糧。

第三,巡鹽御史開始插手鹽場建設和灶戶撫卹等事。

鹽場建設方面,如成化十五年,兩淮巡鹽御史楊澄修泰州堤百餘里,被百姓稱為‘楊公堤’。

在撫卹灶戶方面,兩淮巡鹽御史雍泰的做法值得稱道。

當時鹽場灶戶中有很多因家境貧寒而無力娶妻的灶丁,雍泰透過設法於正課外勸借鹽引賣銀的辦法籌措資金,僅成化十二年一年,便官為給娶,成室家者凡二千餘人。

第四,也是最為重要的一個方面,巡鹽御史擁有了對鹽場上下官員的考核權。

成化十六年十月,為解決鹽課徵收問題,憲廟批准了戶部的建議:令都察院轉行巡鹽御史嚴督運司、分司諸職。每場額課依期完足,如次年正月不完,則場官停俸、杖追;運使、分司十逋其三,亦停俸。

後此各官三年、六年考滿,巡鹽御史查無宿負,方許起送;九年考滿,其課過違年限不完者,查送吏部降二級

敘用。

丁憂事故,亦須定委附近府堂上官查盤交附,方得去任。

歲終,分司開報、運使轉達、御史類奏。

稽考有弊,則提問、奏請、追問如律。並行兩淮及長蘆、山東、河東、福建等運司,廣東、四川等提舉司依仿而行,則宿弊可除、國課不虧矣。

透過此則敕令,達成了如下三點:首先,以巡鹽御史考核運司官吏,使額課依期完足。此後,督催鹽課成為巡鹽御史最為主要的職責之一。

其次,受巡鹽御史考核的運司官員範圍較廣,上至運使、分司,下至各場官,均為巡鹽御史考核的物件,而巡鹽御史也成為了各運司上下官員三、六、九年考核結果的決定者。

最後,巡鹽御史不僅擁有考核權,還擁有一定的執法權。對於未能完成‘額課’的各鹽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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