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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部分 (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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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點鐘,律師也介入了公安對勾慶成的預審。

029。桑樹坪夜話 (二九)

第三天開廳,水仙以原告的身份出現在法庭。原告律師的辯護詞簡單而明瞭:根據現行法律規定;誰主張,誰舉證。公安刑偵既然認定勾慶成為王寶寶命案的嫌疑人,就必須列舉出其犯罪的真實證據。

公安刑偵依町坂鎮派出所的回報為依據對勾慶成暫行拘禁。而張峰只是根據勾慶成的反常舉動與口供將其定為犯罪嫌疑人,當然也就拿不出什麼確切的證據。公安要求開棺取證。

律師:請問被告,開棺取證的依據是什麼?

公安:勾慶成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有筆錄為證。

原告律師義正詞嚴地:勾慶成飲酒過量,乙醇中毒,失去一個正常人的理智。因而,他此時的言行不能代表他的真正意志,當然也就不能作為事實證據,本律師宣告不與質證。先拘捕,後取證是是法律所不允許的,也是對法律的一種褻瀆。

公安質問:那麼請問原告律師,勾慶成承認自己犯罪又作何解釋?

律師反駁:認定犯罪是以事實為依據,還是僅憑口供?接著講述了勾慶成承認自己殺人的真正原由:

寶寶失蹤後就由王富才餵驢。就在槐葉死後的第三天夜裡,王富才去餵驢,發現麥草裡有動靜,他以為是隻狐狸,就用麥叉叉了過去。不料藏在麥草裡的是寶寶,結果誤傷了自己的兒子,導致其毖命,情急之下,把寶寶放進了槐葉的棺材裡。王富才親手殺死了自己的兒子,追悔莫及,痛不欲生,再也沒有勇氣活下去,就喝了農藥。在他臨死之前吐露了實情;告訴我的當事人勾慶成,寶寶已經死了。並向勾慶成提出一個要求:讓寶寶就在槐葉棺材裡,不要再動了。勾慶成出於對養父的感恩,出於一個兒子的孝道,違心地答應了繼父這一有悖常理的要求。

在短短的時間裡,家裡一連死去3個親人,這對我的當事人勾慶成無疑是一個沉重的打擊。為了報答繼父的養育之恩,為了這個家庭的聲譽,為了自己的顏面。他既要履行對繼父的承諾,又要承受妻子與弟弟同處一|穴的恥辱。這種人倫與信義孝道的衝突使他掙扎在極度的矛盾之中,終日以酒澆愁。既是在酒後他也說地明明白白:寶寶不是我殺的。只是他無法道出實情而已。就在他被拘押的那一刻,還對著繼父王富才的墳頭哭喊:爹!寶寶在槐葉棺材裡,沒有動。好著哩!這以為著什麼?一個行將伏法的人還念念不忘他對繼父的諾言。像這樣一位有情有義,知恩圖報的人,能狠心殺死自己弟弟嗎?他下得了這樣的毒手嗎?

我們不妨再進一步思考,我的當事人殺死弟弟的理由是什麼?如果把他的犯罪動機簡單地歸結為情殺,那就未免太幼稚可笑了。勾慶成跟他的妻子槐葉離婚,同水仙結合也並非難事。退一步講,勾慶成經濟富裕,他完全可以把水仙養起來。現今***已不是什麼新鮮事,他沒有必要先把水仙介紹給他的弟弟寶寶,然後再殺死寶寶,佔有水仙。他何必冒這麼大風險,繞這麼大圈子,費這麼多周折?天下有這麼傻的人嗎?

030。桑樹坪夜話 (三十)

在短短的幾天時間裡,妻子羞愧自盡,弟弟橫遭慘死,繼父悔恨服毒。倘若勾慶成對這接二連三的意外打擊表現的若無其事,異常鎮靜,那才恰恰是不正常的。而我們往往只抓住一些表象,輕信隻言片語,不以事實為依據,而是以想當然的推理去作有罪認定,這就使得一件並不複雜的案情陷入歧途。

誠然,開棺取證是一種偵破手段,但也是一個人終生難以洗刷的恥辱。儘管如此,我的當事人還是表示服從並予以配合。但在開棺驗屍之後若不能證明我的當事人有犯罪行為。那麼公安部門必須在同樣的地點、同樣的規模給民眾一個說法,還我的當事人以請白。並在報紙與新聞媒體向我的當事人公開賠禮道歉。我覺得,這個要求並不過分……

律師這一番話直說得勾慶成百感交集,捂頭抱臉,低咽啜泣,究竟什麼原因使他如此動容,只有他自己知道。

水仙就坐在勾慶成身後,哽咽不止。

法庭上座無虛席。在一些角落和不顯眼的地方,稀稀疏疏,三三兩兩地坐著一些神秘的人物。這些人是勾慶成平日的鐵哥們兒,也都在縣裡身居要職。正因為他們身份特殊,腰幹挺得才不那麼直。一個個佝僂著身子,瞪大眼睛,豎起耳朵,臉上毫無表情。明眼人一看便知,今天法庭氣氛嚴肅緊張地非同一般。

律師從法律程式的角度首先抓住了對方的軟肋。尤其這一番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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