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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行,大伯母只要一告狀,我家老爺子必定要將大伯的腿打斷。孫不武說:“我大伯吧,曾經吧,據說吧,有過一相好的。大伯母呢,向老爺子一告狀。我大伯被關三個月禁閉,每餐一個饅頭夾一顆大頭菜,再加一碗涼開水。我家啊,別看外面風光,其實就是封建家長制。”這個不孝之孫,一句自家的好話都不說,家醜照樣外揚。
行啊!這就對了嘛,張秋生火上添油:“這麼說來,老爺子是你們家大王了?他能一言九鼎了?沒人敢反抗了?他說一句話,沒人敢呲牙了?”
那當然。國有君,家有主,孫不武說:“不過呢,這些家庭內部雞毛蒜皮的事,老爺子懶得管而已。他老人家真要管,誰吃了豹子膽敢呲牙?”
我就知道是這樣嘛,張秋生說:“這事你直接找老爺子。要站在國家民族的大義上說話,別扯什麼家庭內部的狗皮倒灶。你就說,老大交結匪類,騙取銀行鉅額資金。老大甘當騙子的保護傘,為了幾餐酒就出賣人格。讓他老人家在外面丟臉,讓整個孫家蒙羞,帶累你在麒林都沒法做人。等等,其它的話你自己瞎編去。”
對對對,孫不武眼睛放光:“只要這一下,就可以叫這小子死無葬身之地,永世不得翻身。老爺子最恨得就是這個。讓他老人家丟臉,這還了得!讓整個孫家蒙羞,這就更了不得。孫家並不是他老人家最大,只要使孫家丟臉,有的是人找他麻煩。”
孫不武興沖沖到一邊找電話去了。二孫子與高嘯東莫明其妙地看著孫不武的背影,天大的麻煩事,這樣就能解決?這些高階大衙內,就這麼一點不怕家醜外揚?不懂啊,不懂。
不管怎樣這是好事。也不想孫家能將騙子抓住,能幫著查到騙子來歷,目前躲在哪兒就行。
二孫子又想到一事要請張秋生幫忙:“那個,秋生,還有一事想請你幫一下忙。”
一年了,被單廠欠二孫子的四十萬還沒要回來。被單廠沒錢,所有的土地、廠房、機器裝置都抵押給銀行了,銀行賬戶的一點錢早就被法院執行走。
二孫子三天兩頭找王午生。見了王午生就將他打一頓。二孫子知道王午生有一百萬,公家沒錢你私人還,不還就打。
王午生的一百萬是賣老婆錢,打死也不可能拿出來還公家賬。王午生本來就是愛錢如命的人,用他私人的錢還公家債,天下就沒這個道理。
天下沒這個道理?二孫子就給個道理讓王午生看看。一張狀紙將被單廠與王午生告到法院。很快,法院的判決就出來了。
法院認為,在被單廠完全沒有生產能力,也沒有任何償債能力的情況下,麒林市被單廠法定代表人王午生仍然與原告簽訂合同,這是利用合同詐騙。第二被告王午生應當負詐騙的主要責任。法院由此判決被單廠與王午生承擔連帶責任,在規定的期限內償還本金四十萬,及損失、訴訟費等等一共六十萬元人民幣。
應當說,法院的這個判決合理但不合法。說不合法,是因為當時還沒有法人犯罪的概念,更沒有這方面的立法。在司法實踐中,也沒哪個法院有這樣的判例。
但是,可以肯定地說這個判決非常合理。有人就利用法人幹任何事都不算犯罪,即使犯罪也與法定代表人無關。最簡單的例子,王紹洋就利用棉織廠詐騙。法院只能按經濟糾紛來判案。債權人即使勝訴,王紹洋就是不執行法院判決也沒他辦法。
後來新修改的刑法裡面就增加了法人以及法定代表人犯罪的條款。《合同法》取代《經濟合同法》後,也增加了相應的內容。
不管怎樣,王午生除了大罵法院黑之外也沒任何辦法。他沒上訴,明知上訴也是輸幹麼要上訴?他的對策就是,要錢沒有要命一條。
二孫子也沒王午生辦法。看著王午生住著小院小樓,想將這小樓居為已有。去查了一下,這小樓是公房,卻不屬於被單廠。法院執行庭再麼大膽,再麼為二孫子著想,也不能將別人的財產執行給二孫子。
二孫子就是想請張秋生幫他調查一下,王午生的錢藏在哪兒。剩下的事由法院執行庭去做。
張秋生哪會管這種閒事?幫著解決京城受騙之事,是因為安然公司是大路信用社的第四大股東。第一大股東當然是大專案辦,第二大股東是好年華集團,第三大股東是麒林人行,第四大股東就是安然公司了。其他的像孫不武、李滿屯等一幫二十一中的妖孽都是大路信用社的股東。幫高嘯東等於是幫自己,否則是吃飽了撐著管這閒事。
張秋生頭搖得像撥浪鼓,對不起,我沒那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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