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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的死刑複核,經核准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的本案事實無誤,量刑適當,遂開始起草死刑裁定書。
2月13日下午,合議庭向河南省高階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彙報了楊新海案件,審判委員會經過認真研究,批准了合議庭的裁定書。裁定書全文如下:河南省高階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
(2004)豫刑二復字第5號
被告人楊新海,又名楊挺茂、楊柳、楊枝芽,男,1968年7月17日生,漢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正陽縣人,農民,捕前住正陽縣汝南埠鎮張夾行政村陶莊村,1990年6月11日,因盜竊被陝西省西安市勞動教養委員會勞動教養二年,1992年4月25日勞教期滿被解除;1992年9月20日,又因盜竊被河北省石家莊市勞動教養委員會勞動教養一年,1993年7月16日勞教期滿被解除;因犯盜竊罪、弓雖。女幹罪於1995年12月19日被河南省正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1999年5月31日刑滿被釋放。因涉嫌故意殺人、搶劫、弓雖。女干犯罪於2003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現羈押於漯河市公安局看守所。
河南省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漯河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楊新海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故意傷害罪、弓雖。女幹罪一案,於2004年2月1日作出(2004)漯刑一初字第7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楊新海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弓雖。女幹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後,本案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報送核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死刑複核。現已複核終結。
經複核查明,被告人楊新海自1999年11月至2003年8月期間,先後流竄到河南省的羅山縣、安陽市郊區、周口市川匯區、遂平縣、臨潁縣、鄧州市、西平縣、葉縣、上蔡縣、尉氏縣、鹿邑縣、鄢陵縣、通許縣、襄城縣、西華縣、民權縣、山東省的曹縣、安徽省的阜陽市潁州區、臨泉縣、河北省的邢臺縣、石家莊市橋西區等地的農村地區,乘夜深人們熟睡之機,番強入院,撥門入室,採取用鐵錘、鐵棍、斧子等擊打頭部,用菜刀、剪刀切割頸部,用尖刀刺扎胸腹部,用繩捆綁等暴力手段,搶劫、殺人、弓雖。女幹、故意傷害作案26次。其中;搶劫作案13次,在搶劫中,致楊培民、單蘭英、孫拴柱、潘親、李心得、崔勝領、安萍等35人死亡,3人重傷,劫得現金共計人民幣6300餘元;殺人作案10次,致亓俊英、張保謙、尚群英、李永寧、陳芒雲、孫勝軍、魏現增等32人死亡;弓雖。女幹作案6次,弓雖。女幹婦女6人(其中幼女2人,未遂1人),在弓雖。女幹過程中,致2人重傷,3人輕傷;故意傷害作案2次,致1人重傷,1人輕傷;在搶劫、殺人過程中,被告人楊新海共姦汙屍體19具。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1�被告人楊新海對其搶劫、殺人、弓雖。女幹、故意傷害及姦屍的犯罪事實均供認不諱。其所供述的作案時間、地點、手段等情節與被害人的陳述,證人王元明、郭金貴等人的證言能相互印證,並與報案登記記載的情況相吻合。2�公安機關的現場勘驗筆錄及照片,證實案發現場的地點、方位、房屋座向及室內物品擺放位置等主要特徵,以及被害人的屍體位置等情況,與被告人楊新海的供述相吻合,並與被告人楊新海歸案後就每起犯罪現場所畫的草圖相印證。3�公安機關的刑事科學技術鑑定結論、屍體檢驗報告所證明的被害人身體受損傷的部位、特徵及死亡原因等,與被告人楊新海供述所使用的兇器、作案手段相一致。4�公安機關的物證檢驗報告證實,從部分案發現場提取的毛髮、精斑,經檢驗與被告人楊新海的DNA圖譜相吻合。5�公安機關提取在案的鐵錘、剪刀、木棍等兇器和地圖、手套、手電筒等,經被告人楊新海當庭辨認,確係其作案時所使用的工具。6�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審判機關及監獄等出具的證明等,證明了被告人楊新海和被害人的身份狀況,以及被告人楊新海曾兩次被勞動教養、一次被判刑的事實。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新海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暴力手段搶劫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故意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違背婦女意志弓雖。女幹婦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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