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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部分 (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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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最後一點說明了不滿情緒不是隻在新疆的知青中漫延。1983…1985年間普遍實行承包制,又把大型國營農場分成小規模的家庭農場,這仍然不能改變他們的命運。官方報紙發表了一篇留在雲南的上海知青寫的文章,文中展示出推行承包制以後,經濟上得到極大改善,好一片令人鼓舞的景象' 《解放日報》1986年5月18日。'。然而我們很清楚,在新疆和黑龍江,這種大變動給知青造成許多困難,他們不像出身農民的那麼容易適應新制度,主要還是因為他們沒有家庭給他們撐腰' 與F。M。D。 1985年7月21日,以及與K。K。Z。1986年6月30日的訪談記錄。'。1985年黑龍江省遭遇到嚴重的自然災害,“致使許多農場產量大減”' 黑龍江電臺廣播,1986年2月17日,刊於FBIS,1986年2月19日。',因此這個省的情況特別困難。省政府不得不“按照處理過去遺留問題的政策而採取措施,替復員軍人或軍官以及下鄉知青尋找合適的工作”' 同上。'。他們與上海市聯絡上,並取得上海方面的同意在黑龍江投資建立工廠,在上海青年中招工'與K。K。Z。1986年6月30日的訪談記錄。'。

已與當地農民結婚的及病殘的知青安置問題

在各種型別的知青中,對當局來講,與農民結婚的插隊知青的問題特別複雜。根據上面介紹過的1978年底有關知情工作的全國會議的決定(後來寫進了1981年十月《關於廣開門路,搞活經濟,解決城鎮就業問題的若干決定》的第九條裡),繼續盡力為他們在當地尋找合適的工作(就是說非農工作)。一些大城市,像上海和北京,則在經濟上資助地方來解決問題。有些地方,已經獲得有固定工資收入的工作以及附近鄉鎮的城鎮戶口的知青可以帶一名15週歲以下的子女遷入市鎮。然而,對那些生活在貧困地區偏僻農村的知青來說,找到非農工作是很不容易的。所以有些已經萬分失望只好向命運低頭。1984年8月31日,勞動人事部再次發出“關於妥善解決插隊知青遺留問題的通知”。通知再次指出,應當優先使用歷年結餘的知青經費來解決他們的問題,結餘經費不足夠的情況下,就業勞動服務公司必須提供必要的補助費。從1985年起,這類知青大部分都在鄉鎮企業找到了工作' 有關這一段的資料,見 顧洪章等,《始末》,頁212…214。'。有的地方,另一方配偶也可以獲得一份有固定工資的工作及城鎮戶口,這樣就可以解決子女的戶口問題。喪偶的知青(通常是女知青),以及因配偶犯法判刑而離了婚的,在某些地區可獲准許返回原居城市' 劉小萌,前引,頁839。在吉林省,1979年以前離婚的知青也得到批准回城。看來,暫時限制的目的是避免有人僅僅為了返城而離婚;見《吉林省志》,頁98。'。儘管政府對知青表示了“關心”,其實就是想法避免他們帶著配偶及子女回城,總的來說,與農民結婚的知青的命運最坎坷,有的結局甚至是一場慘不忍睹的悲劇' 見本書,頁294…295。'。

病(包括精神病)殘知青的安置也成了老大難問題。很多是在無例外的人人都得下鄉的1968…1969年間,被送到農村生產隊的。有的是後來病倒的,或者在農村的一次工傷事故中致殘的,不管是誰,他們全體都遭到城鎮工作單位的拒絕,招工沒有他們的一絲機會。長年以來,他們靠著村子的扶助得以生存。從一開始,他們的人數就不是可以忽略的,不過有很多自己利用了“返城風”的機會而回了城。比如,在吉林省1978年初病殘知青共21712人(佔插隊知青總數的2%)。省政府訂立了一系列規則,使其中13340人得以在1978年底前回到他們的原居城市,另外871名安置在鄰近的城鎮。到1980年11月,只剩下了356名仍在農村,其中33名100%殘廢,323名50%身殘。所有人都可以在隨後那幾年離開農村' 《吉林省志…經濟綜合管理志…勞動》,頁97。21712這個數字是經過“1973年以來所進行的調查”得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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