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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部分 (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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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是哈藥集團製藥總廠的一名員工,是銷售總公司駐大連辦事處的一個業務員。

1998年至1999年期間,我與大連地區莊河客戶張洪成做業務。在做業務過程中,我發現這個客戶還與我辦事處另外兩名業務員暗中有業務上的往來,而且金額較大。

1999年,我從大連回廠,到法律辦去報案。當時,我方與該詐騙團伙之間已經是白熱化了,已經根本不存在調節的可能,否則,我也不會為防止洩密,對辦事處進行保密。

由於此案涉及我方內部人員,為了確保訊息不外洩,我不得不對整個辦事處採取了保密措施。

當時法律辦的焦莉律師接待的我。我向焦莉介紹案情後,請求按照刑事詐騙案處理,並且提供了報刑事案件的證據(張洪成用假的公章)。但是,遭到了焦利的拒絕。她說,如果報刑事案件影響不好,只能按照民事處理。並且說,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效果一樣,沒有什麼區別。

我請求到大連後,將該案犯的財產運出來。她說,可以做“財產保全”,將該詐騙團伙的財產運到大連辦事處的倉庫。並信誓旦旦地向我表示,她將帶著南崗區法院的三個法警前往大連地區,將案犯的財產運到南崗區法院法官指定的地點…——大連辦事處的藥品庫。

我當時看到她好像是一個剛畢業的大學生,還是一個女孩子,就信以為真了。沒有想到……焦利很快到了大連,但是,她卻沒有帶一個法警,只是和一個四十多歲的女同志來了,而且,還將其男友帶在身邊。焦莉到了大連後,在整個執法過程中,根本不理我們。

當時詐騙犯張洪成的財產主要集中在“莊河市鞍子山鄉衛生院”和“石山鄉衛生院”兩個藥品庫。但是焦莉根本就不承認“鞍子山鄉衛生院”是咱們起訴的物件,愣說沒有這家(事後證明,是她忘了)。

石山鄉衛生院已經被被我們扣住了幾十萬的藥品,並且院長鄭成坦已經承認了這些藥品是張洪成的個人財產,與他們無關。但是焦莉卻突然說不讓我們將這些藥品拉出衛生院(在這之前她曾經向我們承諾拉到大連辦事處的倉庫裡),並且說就在衛生院裡做“財產保全”。

我說這怎麼能行,應該按照原計劃拉出去。但焦莉說不能聽我的。我說咱們的人什麼時候再到。她說十天內人就到,可以把藥品拉走。從此,焦莉就再也不理我們了。我多次與她聯絡,均遭拒絕。

轉眼過去了半個月,我多次與焦莉聯絡,她根本不理我,我最後實在沒辦法了,給法律辦傅光啟主任打了電話。傅光啟主任說:焦利不是已經為工廠挽回損失了嗎?”我說沒有啊!傅光啟主任這才恍然大悟,他馬上派楊喜德等人趕到大連地區,但是,張洪成在石山鄉衛生院的幾十萬財產已經在三天前被轉移了。

事後證明,焦莉當時在石山鄉衛生院根本沒有做任何“財產保全”。但是她對大連辦事處和當時的法律辦傅光啟主任都撒了慌,並且一直到今天。

焦莉律師去了趟大連,卻徹底地打亂了全部計劃,從客觀角度起到了為該詐騙團伙通風報信的作用。焦莉律師來大連焦莉律師去趟大連,到底是為工廠挽回損失來了,還是來為該詐騙團伙通風報信來了?

對此,法律辦焦利沒有做出任何解釋。

她的所作所為卻恰恰是一個內奸的行為,焦莉為該詐騙團伙辦到了他們想辦卻沒有辦到的事情,她對工作的不負責完全起到了一個內奸的作用。

另外,還有幾個情節我希望引起廣大正義之士的注意,法律辦焦莉到達該詐騙團伙的第一個藥品點“莊河市安子山鄉衛生院”後,不讓我們辦事處成員介入,而只是由她和那個四十多歲的老孃們與該詐騙和團伙談判。

那麼,在這間屋子裡到底發生了什麼呢?焦莉的行為令人費解:

1。出來後,不僅說不把該詐騙團伙的財產拉走,還說她兩個已經做完了財產保全(事後證明,是撒謊)

2。拒絕前往莊河市鞍子山鄉衛生院(詐騙團伙的有一個據點,已經為我方起訴)和莊河市國稅局(當時該詐騙團伙有些藥品被扣在該局)

3。焦莉說我們的人十天內馬上就到,事實證明,她是在那撒謊呢!

4。向她的領導法律辦傅光啟主任謊報軍情,說已經為工廠挽回損失了。

我不願相信在那間屋子裡焦莉被收買了,但是,這麼多年來,焦莉始終不做任何解釋。

如果焦莉在那間屋子裡沒有為該詐騙團伙所收買,那,她的行為為什麼要那麼令人費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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