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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部分 (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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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考英國任命大臣之成例,自千六百八十九年維廉第三納桑達侖之言,命下議院中最佔多數之黨派之首領,使組織政府,以後沿為成案。凡非得議院多數之贊成者,不得在政府。至後安時代,茲例益定。當時首相瑪波羅,本保守黨首領,及戰事起,保守黨雖反對,而進步黨贊成之,政府卒不更易,是其證也。及佔士第三,雖欲自攬政權,任用私人,卒為議會所抗,不能行其志。至佔士第四、維廉第四時,王權之限制益嚴,逮前皇維多利亞六十年中,此例益鐵案如山,不能動矣。爾後格蘭斯頓、計程車黎裡兩雄角立時代,每當總選舉時,在朝黨察視議會中不及敵黨之多數,即不待開國會而自行辭職。由此觀之,英國政府各大臣,非得以君主之意而任免之者也,其任免之權,皆在國民。是君主不能任用失民望之大臣以病民,有斷然也,其不能為惡者一也。英國當查裡士第二、維廉第二時代,凡政府會議,則君主亦列席而置可否焉。

佔士第一以後,此例遂廢,一切政略,由大臣行之,君主絕不過問。夫大臣之辦理政務,非經君主畫諾不能施行,固也;雖然,若大臣以不能實行其政略之故,欲去其職,而國會贊成大臣,必欲要求其實行,乃至各選舉區皆贊成國會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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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梁啟超文集

則君主便不得拒之。

故名士安遜嘗言:“英國自一千七百十四年以後,君主與大臣,其實權易位;前者則君主經大臣之手以治國,後此則大臣經君主之手以治國也。”

云云。

由此觀之,則英國君主不能阻民所欲行之善政,有斷然也,其不能為惡者二也。自享利第八以來,君主屢獨斷以辦外交之事。及佔士第三以後,至於今日,凡君主引見外國使臣,必以外務大臣陪席,其與外國君主來往書簡,非經首相或外務大臣一覽,不能發出,而君主特權之自由,殆皆喪失。又不徒於外交為然耳,於內治亦然。佔士第四時,嘗有愛爾蘭人受死罪之公判者,王欲自行特權,命愛爾蘭總督赦之,首相羅拔比爾反對之,謂非經責任大臣之手,不能行此權,其事遂止。自茲以往,王者益無敢自恣矣。由此觀之,則英國君主不能強行民所惡之秕政,有斷然也,其不能為惡者三也。

質而言之,則英國君主豈徒不能為惡而已,雖善亦不能為。顧稱此不稱彼者,惡則歸大臣,善則歸其君耳。雖然,彼君主者既肯盡委其權於國民所信用之大臣,而不與之爭,斯即善之大者也,則雖謂英國君主能為善不能為惡,誰曰不宜!

夫人至於不能為善,不能為惡,則其萬事毫無責任,豈待問哉!故英國國民,無貴無賤,無貧無富,無老無幼,無男無女,無不皆有責任,惟君主則真無責任。英國憲政,各國憲政之母也,故凡立憲國之有君主者,莫不以“無責任”

之一語,泐為憲文。雖其行用特權之範圍,不無廣狹之殊,要其精神,則皆自英國來也。

所謂君主無責任者,如是而已,如是而已。

君主所以必使之無責任者何?

曰:避革命也。

(此義本甚淺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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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學學理摭言762

人人意中所有也。

而在立憲君主國之學者,多不肯揭破言之。

日本人尤大忌焉,則美其名曰,君主神聖故無責任,有特權故無責任。)凡有責任者,不盡其責則去,不盡其責而不去,則夫立於監督之地位者,例得科其罪而放逐之,此天地之通義也。儒教之言君主政體,則有責任之君主也,故曰:“殘賊之人,謂之一夫,聞誅一夫,未聞弒君。”故曰:“君之視臣如土芥,則臣視君如寇仇。”故曰:“湯武革命,順乎天而應乎人。”

(《春秋》之義,凡君主為孔子所絕者,不一而足,絕之者,皆以其不盡責任也。孟子言責任之義,尤深切著明。其語齊王雲:“友人凍餒妻子則如之何?士師不能治事則如之何?四境之內不治則如之何?”皆以喚醒責任觀念也。又云:“求牧與芻而不得,則反諸其人乎,抑亦立而視其死與?”

皆責任之義也。)

凡以示夫監督人所應行之權利也。

夫代表一國而當行政之衝者,其責任非猶夫尋常責任也,十事九盡責而一不盡焉,則固已不可以屍其位。而彼君主者,終其身而當此衝者也,短者數年,長者數十年,雖舜禹復生,豈能保無百一之失乎?有之而民隱忍焉,今日可隱忍其一,他日即可隱忍其百,而政其紊、國其頹矣。有之而民不隱忍焉,則是革命終無已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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